家裡有一間房屋在外出租去年初簽約,今年初到期今年初當時我以為家父和房客有之後在續簽今天爸爸告知我說 這個月房客要搬走 有點訝異我就跟爸爸說 那可以收一個月押金當違約 (如果今年初有續約的話)結果爸爸跟我說當初因為房客想要請他自己爸爸過來住然後合約書一直壓在房客那邊 就沒簽完想請問大家(有法律背景的) 沒簽約的狀況下 這樣可以只退房客一個月租金嗎??(押金兩個月)
根據民法第451條的規定,當租約期滿時,若房客仍繼續居住,而房東也照收房客的租金時,此種情況就會變成不定期租約。雖然民法第450條指出:「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定期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1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前通知之。」故一般以一個月定期支付租金者,房客最少要在一個月前通知為宜。不過不定期租約就法律上而言,對房客比較有利,如籤兒說的,真的是沒頼者不走就不錯了~評估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