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關於房屋押金問題 (版上法律系請幫解答)

家裡有一間房屋在外出租

去年初簽約,今年初到期

今年初當時我以為家父和房客有之後在續簽

今天爸爸告知我說 這個月房客要搬走 有點訝異


我就跟爸爸說 那可以收一個月押金當違約 (如果今年初有續約的話)

結果爸爸跟我說當初因為房客想要請他自己爸爸過來住

然後合約書一直壓在房客那邊 就沒簽完


想請問大家(有法律背景的) 沒簽約的狀況下 這樣可以只退房客一個月租金嗎??

(押金兩個月)
不定期租約...沒賴著不走就不錯了..
還想扣押金...
根據民法第451條的規定,當租約期滿時,若房客仍繼續居住,而房東也照收房客的租金時,此種情況就會變成不定期租約。

雖然民法第450條指出:「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

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定期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1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前通知之。」

故一般以一個月定期支付租金者,房客最少要在一個月前通知為宜。不過不定期租約就法律上而言,對房客比較有利,如籤兒說的,真的是沒頼者不走就不錯了~評估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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