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個角度,如果您是房客,您希望房東如何處理?押金是保障屋主的最後一道防線!假如房客準時交房租,退租時房子狀況又幫您維持很好!坦白說提早一個月退租,是沒必要扣押金至於合約,雙方合意即可,又不是不能變更!多拿一個月押金,您也不可能因這押金變富有少收這押金,您也不至於變窮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屋主自行斟酌吧!反之,若房客不是那麼優質,照原本合約走吧!
qoomg2011 wrote:請問一下, 若房客想...(恕刪) 我的房客退租時,押金部份有告訴房客,因只有夫妻二人,用電用水應該不多,所以,1,要等到水電帳單(帳單是兩個月寄出來)的費用扣除後,剩下的再退給他。2,只抓大概的水電費用(我小扣500元),其他當場退。他選2,好聚好散,給你參考。
qoomg2011 wrote:請問一下, 若房客...(恕刪) 我房客租到11.5個月未租滿12月,當初押金拿兩個月最後只退1.5個月,0.5個月的押金拿來充當半個月的租金,跟沒扣押金意思是一樣的,也就是租多久拿多少的租金,當期的水電也沒跟對方討,真的沒差很多就不用太計較。
這狀況取決於,房東要不要太計較的態度而已,合約是保障雙方的,不是保障弱勢的..因為沒有一個標準來判定弱勢跟強勢..假設你只有這一兩個房客,計較也沒用..假設你有五六十個房客,那麼各各都不用按照合約走,你會輕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