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買賣是基於土地法34-1一個類似多數服從少數的概念同意出售方達到相對多數的持份比例後就可發動強制強制的價格是同意出售方與買方所訂定的價格與之前的成交價格及公告地價等等無關但程序上同意出售方須通知其他的不同意方該筆強制買賣的發生不同意方有優先購買權可以以強制的價格作優先購買若期限內無人主張優先購買買方才能繼續進行強制買賣的交易交易完成後不同意方的價金將會被提存於法院由法院通知不同意方去提領價金至於有人提到的變價拍賣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islyml wrote:強制買賣是基於土地法34...(恕刪) 感謝回覆優先購買權部分,我們應該沒能力,只能等被強制買賣,目前建商有提出一個金額,只是我們不接受,想知道被強制,拿到的金額是用那個價格跟我收購,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