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仔 wrote:
我的退貨理由不是商...(恕刪)
你還真的不懂,也沒有要咬死你!
前一位網友提的,你也沒有聽懂。
不是看退貨理由來判定,
而是 今天要你付費的原因是 "刮傷",
依照片來看,位置明顯(這可受公評) 。
你沒第一時間用物品瑕疵的理由,來退貨。
可能是
1. 本來有,你沒看到。
2. 本來沒有,你包裝時刮到。
3. 本來沒有,你測試時不小心刮到。
4. PCHOME 驗收時,刮到。
5. 原廠判定時,拆封時時刮到。
6. 本來有,但是你可接受,卻意外變成不被接受退貨的理由。
所以,你找消字輩,他就會要雙方提證據呀!
你可以要他提供收退貨拆封的錄影。
他可以跟你要包退貨的錄影。
如果都沒有呢 ?
那"明顯的刮傷位置" 這些輔助資訊是不是就有可能變成
輔助判定的證據! " 因為刮傷位置很明顯,很長" ,
你要認為這不明顯,不大,也可以,但是要看協調者認不認同你。
最後,通訊交易可以不附理由7 天內退貨,也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這是依據消保法。 => 這點沒人說你不可以退貨。
然後
<消保法第19條已然明文規定消費者在猶豫期(鑑賞期)間內,有權利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退還價金,其中所謂解除契約退還價金,就是規範業者與消費者,彼此均應依民法第259條規定,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
你案是因為商品本體有瑕疵了,誰造成的,暫時無證據顯示。
所以,消保法 19 條,是不能無限上綱的。
解除契約時,須遵循民法。
以下這個判例供你參考。
http://www.ntpc.gov.tw/ch/home.jsp?id=28&parentpath=0,6,27&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404100005&mserno=201309100001
這裡面的判例,告訴你,請你舉證,請對方舉證。
然後,別找 新北市的消保官,他應該不會挺你 (如果雙方都沒證據) 。
如果,最後是你贏,還請好心分享經驗,讓大家知道廠商/消字輩 比較容易接受哪一類的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