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復興航空為了節省飯店費用讓旅客滯留候機室 日本成田機場180人 受困現場live

天候因素也在那邊唉唉叫, 貽笑國際臉都被你們丟光了
牛牽到北京還是牛,話說再也不坐這家航空,最後還是坐,因為是會說中文的國籍航空公司。

很想看他們在紐約大雪時在櫃台叫囂抗議,然後一票人被警察壓在地上上手銬。

只敢欺負會說中文的自己人,奧客一個!

stilla的化妝包 wrote:
0210更新報紙登出...(恕刪)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40212-00000024-xinhua-cn
上面日本Yahoo的報道是従XINHUA.Jp(応該是中国的新華社)的翻訳
被中国人笑了

14日早上開始東日本可能又要下大雪了、希望不要再上演一様的劇也
一直糾結在住房率,復興是航空公司,不是AGODA好嗎?
交通中斷哪都去不了,別說用任意門啦,這東西還沒被發明出來,實際點,下次有再遇到的話,請自備鏟子挖地道過去飯店!不用在櫃台咆哮!
levi0830 wrote:
http://hea...(恕刪)


看到這個我跟自己的日本友人和旅日友人說 希望他們不要以為台灣人都是這個樣子
真的很丟臉 看評論覺得很難過

LamiaR wrote:
看到這個我跟自己的日...(恕刪)


拜這些台灣之恥所賜,
這下月底去日本得裝韓國人了…
看法條務求完整避免斷章節意。

名稱: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追本朔源要看母法,即民用航空法

前面樓曾說:google一下不會很難!...
以下就直接列出母法。

民用航空法第 47 條
乘客
運送中於運送完成後,與航空器運送人發生糾紛者,民航局應協助調處之。
乘客於調處時,受航空器運送人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航
空器運送人經民航局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

第一項之調處辦法,由民航局定之。

關鍵看有木有?

第三項規定此辦法是為調處第一項的情況而定,
即:乘客運送中於運送完成後,與航空器運送人發生糾紛者,民航局應協助調處之。

請問「候機室」是航空公司(航空器運送人)管理的資產嗎?

請問當時「乘客」上飛機(航空器)了嗎?

是否發現到前面討論的情況,缺乏條文第一項適用的要件呢?
(乘客)(運送中)(於運送完成後)

第 四 條 運送人運送遲延變更航線或起降地點,致影響旅客權益者,應視實際情況並斟酌乘客需要,適時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必要之通訊。
(二)必要之飲食或膳宿。
(三)必要之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品。
(四)必要之轉機或其他交通工具。
運送人應合理照顧乘客權益,如受限於當地實際情況,無法提供前項服務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並妥善處理。


所以「(運送人)因(運送遲延)或(變更航線或起降地點)」適用前提要乘客上了飛機,合於(運送中)或(於運送完成後)任一條件,並且在機上產生(運送遲延)或(變更航線或起降地點)等情況,航空公司便需要為(一)、(二)、(三)、(四)事負責。

原因很簡單,因為航空公司(運送人)管理的是飛機(航空器),而非航站,候機室等設施也不是航空公司所有

換言之航空公司需要做到第三條
第 三 條 運送人於確定航空器無法依表定時間起程,致國內航線遲延十五分鐘以上、國際航線遲延三十分鐘以上者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
也就是詳實說明原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及處理方式(調度機組人員及航空器因應),就已盡了法定義務。

只要乘客還沒上飛機,都不會發生第四條(運送中)或(於運送完成後)的適用。

那調處辦法在什麼情況下適用呢?
假設乘客已登機(航空器),合於(運送中)的情況,又被航空公司(運送人)要求下機到候機室等待,這時需提供第四條(一)、(二)、(三)、(四)的服務。

applemcar wrote:
不要牽拖
我領到飛機延遲起飛的賠償金了

大大提供的連結是在説買機票是刷信用卡、咨詢了信用卡客服後有獲得賠償
是信用卡公司賠償的、和本樓討論的航空公司責任及賠償無関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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