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前一篇是開車門的事件
我5月初滿一個月就去申請研判表
今天上網查
竟然不能申請
說是一般財損事故???????
這是警察吃案故意把筆錄寫輕的意思嗎??
另外當天也去提告
是另個警察作筆錄
整個資安觀念很差
竟然是直接開別人的筆錄來修改
做完要跟他要三聯單
還問我要做什麼?那不用開
不知道有誰知道哪邊有管道可以投訴...
a19881130 wrote:
小弟前一篇是開車門...(恕刪)
自己回答了自己的疑問!!
一般財損 那怎麼會有 初判表??
再來 你要提告啥麼??
警察只是幫你做筆錄
民事責任 是你自己要請律師提告!!
警察沒義務幫你!!
刑事部分 你要告他 傷害嗎??還是要告啥??
這點 警察也是要判斷 才會移請檢察官審理!!
自己邏輯要清楚!!
不要說些好笑的事!!
看你過往的文章 怎麼很多都是跟車禍有關!!
是不是車子 真的騎得很快!!
自己要多小心!!
問問警察你可以怎麼辦 不要 達不到你的要求 就要申訴警察
連警察行政 怎麼作業 你都有意見 你馬幫幫忙
你開電腦 打文書 有幾種方法??
開舊檔案 也是其中一種 好嗎??
警察不是樣樣都要會 也是有一批老警察 是不精通電腦的!!
當時位置距離路口約兩台汽車長
結果被右邊路旁(緊鄰機車道)開車門撞到
造成車台要換之類快3萬
腳也開了下肢挫傷的證明
車主意見是
1.有注意到我且說我騎很快約70-80
2.機車復原賠償要算殘值(5年左右車但有烤漆保養)
但現在我想舉證
1.他沒有證明可以指證我時速7.80
2.該路段限速70所以就算我騎70多
以測速照相範圍來說也不算超速吧?
3.主撞擊點在右側飛炫踏板那邊而非右前方
所以代表我已過一半才被撞到
因此所謂有看到應該不成立(有看到還開?)
另外疑慮是
1.這樣罩責是算對方全嗎?
2.機車復原可以說算殘值價??
3.下肢挫傷沒流血應該可以告過失傷害吧?
這是您上篇主內文並未提到有報警處理,補充文才提出
另外
應該無需舉證,交通隊那會有完整得事發現場周邊照片、筆錄及量測圖才對)
lockquote>a19881130 wrote:
另外當天也去提告
這是何時得事情,事故當天附帶的呢?還是查詢後呢?
上訴兩狀況您的後續動作就是,那你拿事故當天開立的事故登記聯單到事發地交通隊申請事故初判,在到簡易法庭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時,在到交通裁決所申請肇事責任判定(費用3000),肇責判定下來後才走法院。
這時就看肇事判定內容誰的責任較大了,看判定內容按比例分配雙方的責任,也有可能是對方全責。
但由您這篇PO文的內容看,您應該是事後才去提告,但告訴內容是什麼我不知道,一般來說初判以一般財損結案是屬民事,對方就是看到這點才在拖延,但您有受傷您可附加一條蓄意傷害向對方提告(你可主張對方有注意到但還是開門這是蓄意之行為跟車速無關,這屬於刑事)成不成立要問法務專家。
重點是您在調解庭上還是法庭上的態度一定要謙卑一點,調解委員或法官很多都是依心情來判案的。
以上是小弟的看法。
tsai5059999 wrote:
自己回答了自己的疑...(恕刪)
1.我的疑惑是
當天車禍我已經去驗傷也保留提告
這應該不是就不是一般財損吧?
2.請問你哪一點認為我騎車很快?
也是跟汽車車主用看得當測速器?
而且你有注意看的話
我根本只有2次車禍還有一次是幫人問的(地下室車禍)
而我現在問的是被人開車門撞
難道新聞上面的都是一堆騎快車被開車門活該撞死的嗎?
3.質疑警察作業流程是因為"資安"問題
別人的筆錄一開啟
姓名.地址.身分證.哪裡工作都看的到
你願意接受??
這種東西本來就有一個空白範本用來新增使用的
況且現在分局都有年輕人
不會也可以問
更別說在怎樣不會的一年總會有幾次要做筆錄
最後我再說一次
我只針對警察對於資安問題做得不好
這點在e化報案的問卷調查還有列出來
說別人之前先想想自己吧
加機油也要問92.95
也蠻好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