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是這樣的:在日前接獲逕行舉發的罰單如下,起初看不懂如何違規,看了幾分鐘後推想是變換車道(跨線)未打方向燈的關係,後來同事、前輩也說是這樣。
我想說的是,當時是直行狀態(沒轉彎或路邊停車),因輪下有跨標線而打方向燈的話會被當三寶吧 ?! 還有可能因此嚇到旁邊或後面的車輛而衍生事故,這要怎麼算 ??!!。
反正我會先去監理單位申訴,後去議員辦事處陳情此件案子,標題就是「警察配合檢舉達人,向民眾口袋搶錢」。(不甘心....

回到主題,我要申訴的理由:違規舉發的照片(兩張小張的)模糊無法辨識車牌,大張那張(非違規照)是可辨識到車牌號碼沒錯,不過那是在上個路口80~90公尺的地方照的,也就是坳違規的照片上不見得是我的車,因為真的模糊不清,不然他們沒事不會放上個路口的照片在一起。這樣申訴過得了關嗎? 請教 ? 謝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