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kane wrote:有時碰到大問題車是一...(恕刪) 車要修,當事者不在機車行,出事情再來怪店家怎樣又怎樣不如..自己親眼目睹,這樣老闆就不會隨便動手腳我看很多人不論是洗車、修車等車放了,人就跑去做自己的事情回來牽車,才跟老闆盧怎樣又怎樣。
smithwelson wrote:詐欺得利罪是可以考慮的條文。但要證明老闆在答應修車的時候就已經有要獲取不法利得的主觀意圖,可能會是比較困難的部分。...(恕刪) 7/26樓主欲取車遭老闆敷衍亦可當作施用詐術之時間點,使樓主誤信老闆確實在幫他積極修車而持續留置車輛,但7/27、7/28之加油發票均可證明車輛另遭他用,縱無發票亦可調閱加油站監視器畫面確認。樓主既已明確表示欲取車,老闆未維修如仍將之作為代步工具使用,很明顯已經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我認為還是有相當可能成立詐欺得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