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boy200 wrote:
這是車商的定義嗎?
一台車最重要的元件就是引擎,說實在的,就算一買來就有瑕疵,如果不是激烈操駕,短時間內恐怕還真的很難發現!但「消費者沒在約定時間內發現瑕疵就代表車商不必為瑕疵負責」嗎?這種定義對消費者是否公平?我想是值得討論的事~
1. 這是政府的定義
2. 生產者對於瑕疵要負擔的責任叫做保固維修 (民法有規定),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無限上綱到 [一律換新的]
3. 這定義是經過很多年的討論之後才誕生的對消費者的基本保障,如果沒有這個定義你連換車的基本資格都沒有
政府有很多措施保護消費者,你不知道不代表就沒有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二節,政府規範了很多行業的定型化契約,避免賣方利用契約造成對消費者的不公平地位
定型化契約範本
機車可以參考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重大瑕疵列在第十三條
幾十萬幾百萬的汽車的重大瑕疵認定都這麼嚴格,你以為幾萬元機車的認定會比較寬鬆?
肚子三層非一日之饞 wrote:
機車可以參考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重大瑕疵列在第十三條...(恕刪)
前言提到「本部針對現行市場上關於 汽車買賣契約條款,提出定型化契約範本,提供汽車買賣雙方於訂約時參考運用」,請留意~
民法354: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物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民法356: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
民法359: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民法360: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覆行之損害賠償
只要證明物有瑕疵,買家是可以解除契約的!當然實務上還要考量是否有失公平的情形~
樓主的事件已經拖了一年半,現在要解除契約應該是不可能的!但若在牽車的第二個月發現冒白煙時,且一再出保固都無法解決時,買家是否能依民法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是主張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純粹是個人的推論,煩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