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是說生效日以後報廢的 才有6個月的回溯期 你在104年就報廢了 怎會想到這個 法律是不溯既往的於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完成領牌者,每輛定額減徵4千元。報廢期間: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止
solsp8000 wrote:今日看到機車貨物稅...(恕刪) 104/9/14購買一台機車法案沒有生效,沒有法源,這沒辦法你必須在105/1/8法案生效後買新車才行而前6個月是"報廢舊車"先報廢舊車,6個月內買新車或先買新車,6個月內報廢舊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