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互惠國政府所發有效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換發我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之處理原則:若其持有之駕駛執照核發國對機器腳踏車未依排氣量或馬力數分級,則同意依前開規則規定得以換領我國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如同時檢具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32小時以上但未滿43小時之駕駛訓練證明者,得換領有限制駕駛汽缸總排氣量未滿550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但如同時檢具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43小時以上之駕駛訓練證明者,得換領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依據交通部97.11.20交路字第0970055172號函示規定)
http://tpcmv.thb.gov.tw/CP.aspx?pageID=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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