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台中的大雅區永和路跟振興路口全家超商前那裡施工我在準備左轉繞路先打了左轉燈途中有三輛汽車要過我先讓給它們過等到都過完後,我正準備要左轉卻被後方機車直接撞上(她說一般時速...)筆錄上寫40~60KM/H可怕的是我事後要陪4000(修車不含醫藥費).....她還去驗傷.....我不知道是誰的責任對方是騎機車,重點是那裏路很小根本不用兩段式(也沒兩段標誌),當時是綠轉黃燈下一個入口就是施工地點
s02360251 wrote:我台中的大雅區永和路...(恕刪) 老實說!!樓主的敘述都沒有把重點說出來,例如樓主駕駛車輛?當時燈號?有沒有簡易路線圖?雙方的行進路線等等...這些東西都沒有!!相信很少人有辦法給樓主好的意見!!!本人就單純以字面上來看,如果樓主是騎機車,是否有牽涉無兩段式左轉之責?還有你所說左轉時被"後方"機車撞擊,此時的後方是你原始行進方向之後方或是你車子已"轉向"之"後方"這也對相關肇責有極大的影響!!希望可以有更多的資料讓大家來分析!!!
s02360251 wrote:...(恕刪) 嗯...概略看了一下你畫的圖跟上網大概查了一下下資料!其實以樓主的狀況算是有點尷尬!法條規定如下:95/6/30以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9條第1項第3款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95/6/30以後, 法律更改為同條第二項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以樓主的敘述...有幾個比較有點爭議的,讓樓主稍微思考一下!也讓大家討論看看!1."路小條"是否可將其當作單行道?或是多車道?以正常情況來說!樓主方向還是以兩段式左轉行進較為安全!2.樓主當時行停的位子在行進方向道路的"右側",依照上述法條第一項部分,是不是本來就應該兩段式左轉?3.當時燈號為綠燈轉黃燈,樓主行停位子,是否視為另一垂直方向(即為紅燈方向),這樣會不會變成是闖紅燈了?4.對方車主跟樓主的撞擊點在於交叉路口處,是否代表對方行駛於道路左側(有無禁行機車標示?)以上很多東西老實說都牽扯的模糊...一般我的感覺的話,單純以雙方肇責比例的話,我認為是50比50吧!兩邊人都有錯!給樓主參考一下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