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ch wrote:昨天去電北市府消費者專線詢問網購軟體相關事情,接聽員告知依葉慶元的說法,只要是網購的軟體不論是拆封後、序號刮除7天內皆可退貨,假如網購業者不給退貨可找他們申訴。...(恕刪) 我覺得這次事件一些網購業者如PCHome/Yahoo都沒有出來為Google說話.....但Google真的有事,將來必定是唇亡齒寒。
昨天去電說人不在留了電話我是想問問他們執法標準是甚麼?提供平台給廠商廠商犯錯或是騙錢或是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失或不滿的那就罰平台業者100萬不改善就連續罰那一些網拍平台 電信平台 購物平台屢屢發生音購物及利用平台詐騙事件何以可以不用開罰平台業者?政府作事可以同樣犯錯只罰某些業者嗎?
fich wrote:軟體不論是拆封後、序號刮除7天內皆可退貨,假如網購業者不給退貨可找他們申訴。...(恕刪) 白癡政府他們乾脆去跟智慧財產局對幹說網購的音樂跟電影7天內看完聽完拷完也要給退序號刮除都要能退...那我可以網購刮刮樂嗎?
沒錯阿,依照台北市的標準就是這樣,關鍵字就是"網購",所以不論買APP、買光碟產品,不論有無拆封就是七天內要給退,對消費者很好是很好啦,但業者就該死?誰叫你要做這生意?分明是擴張解釋消保法19條。完全忽略民法回復原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