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話說誰可以跟我解釋一下這是怎麼回事嗎?
NCC副主委陳正倉表示,MOD雖由電信法管理,但依現行法規播放無線電視節目須取得授權才能播出,MOD許多無線台的偶像劇都因此無法播出。他指電視戲劇為軟體產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規定。
Wayne - #teampixel
aoki.lin wrote:
有人發連署嗎?有的話...(恕刪)
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101307729964870
隨手辦了一個 = =
根據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郵購買賣的定義為
"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但是軟體可以經由一定程序檢視商品是否可用,
(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384)
Google本身有提供15分鐘退款機制,許多程式也有試用版可用,
台北市政府這樣搞,反而完全罔顧消費者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