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honwen2157 wrote:
市政府錯嗎?道路工程的廠商對嗎?那用路人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法律沒有規定路要鋪平,所以把路鋪平不是政府的責任
用路人的權益被犧牲是正常的


葉公啊,你領的薪水可是我的血汗錢,可以做點正經事嗎? ...(恕刪)



路沒有鋪平可以要求7天內退貨嗎???
風調雨順 國泰民安

adarque wrote:
路沒有鋪平可以要求7天內退貨嗎???


葉狀師是不會回答這種問題的

也千萬不要俱名去市政府投訴路不平
人生還是很美好的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mx3000 wrote:
Market是平台,你是買軟體,不是買平台


我個人是覺得天底下沒這麼便宜的事情
去架個平台賣毒品和軍火,我只是平台所以沒我的事?
例子舉的較誇張,
只是要解釋平台商如果遇到事就推說我只是平台,有事請自找供應者協調是很沒有商業道德的
講的真好,根本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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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under2006 wrote:
看了這二天沸沸揚揚的...(恕刪)


樓主寫得不錯,回文時也很理性,這點讓小弟敬佩~


但是我的觀點與樓主不大相同...

依樓主的觀點而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不管是什麼商品,只要是透過郵購、訪問買賣、電視購物或是網路購物等平台購物,
都可以無條件退款。

甚至拆封後的商品及開過七天的車子,消費者都可以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來主張其權益。

小弟對這一點有很大的疑問~



依小弟的認知,這個法律規定的原意,
是在避免消費者在上述所提到的管道做消費時,
沒有辦法好好的"檢視"商品,
因為消費者在作購買的時候,沒辦法像到門市店面一樣,做商品的"實體檢視"

所以小弟認為,制定法律的當時,只是為了消除"虛擬通路"與"實體通路"之間的落差,
也就是說,你沒有辦法到商店門市選購,所以讓你在收到商品的時候,可以做充分"檢視"的動作。
所以,門市服務不提供的服務,照道理來說,"七日鑑賞期"就不需要提供。


你到門市選購軟體,拆封後視同購買,是為了保障智慧財產權~
相同的,在虛擬通路購買,拆封後(開始使用後)也應該與實體通路一樣,不得退費。

你到汽車展示間,購買汽車並領牌上路後,無法全額退費~
相同的,在虛擬通路購買車輛,上路後也應該與實體通路一樣,不得要求全額退費。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也說明了,如需退貨,交易雙方需恢復到交易初始的狀態,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所以只要不與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相牴觸,
企業其實是可以要求消費者恢復產品至"原始狀態",
如無法還原,可以要求"消費者"做有限度的補償。


以App來說好了,如果今天是雜誌類,所販售的內容是"新知",而不是App本身,
所以照這樣說,理當在你退App的同時,
軟體商可以強調你已經看過,且無法回覆到"交易的初始狀態"(人的記憶無法刪除),
來做適度的求償~


法律不是我的專業,所以我不知道如果實際上法庭,法官實際上會怎麼判...

要說明這一點,只是想要說明,
"消費者保護法"雖然是"法律",
但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是否能"滿足"現行的商業環境與消費市場,
我想大家心裡都有數~

"消費者保護法"訂定的初衷,
是為了保障消費者,避免企業因為資訊不對等欺壓消費者,
而導致"不消費"所引發的經濟問題,也保障"消費者"使用產品時的"人身安全"。

如果把消費者權益無限上綱,導致企業營運困難,
到頭來還是消費者倒楣,這也不是"消費者保護法"制定的理念。



樓主說的沒有錯,就算是"惡法"也是要遵守,
這是身為一個民主國家的公民應有的觀念。

但是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無法用法律來完全框住人民,
而且法律的解釋空間也很大,
所以對法律有疑慮的時候,
可以上法庭,甚至必要的時候可以請大法官釋憲。
有時候甚至可以在法庭上為了該引用哪一條法條比較適當,
而攻防許久。

而且法律條文是定"死"的,
遇到法律走不通的時候,最終還是要"人"來解釋及判決。

就因為法律無法全然的約束所有人類互動之間的所有行為,
我們在社會上行事,應該要以道德為最高規範,
法律應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
(法律總不會規定,看到垃圾一定要撿起來,不然罰款吧...)

如果凡事都只講求法律,把法律當最高規範,
把自己限制在法律的架框裡,而不思考其制定法律的原意,
到頭來不就淪為法匠,甚至知法犯法、知法"玩"法。



以上是小弟的一些個人意見~

對於這次"七日鑑賞期"事件與鑑賞期的看法,小弟在Apple的iPad版PO的文有比較深的論述,
這裡就不在贅述,有興趣的大大可以參考參考~

(6/28更新)Apple將提供"七日鑑賞期",
Google已被開罰~希望台北市政府能"真正"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63&t=2225215&p=1
惡法是法嗎?

也許大眾認為是,要忍氣吞聲的守法等到立法諸公來改,如果拖時間呢?如果還是不完善呢?

如果當初國父認為惡法是法,我們現在還在綁辮子,

如果惡法是法,我們現在還有萬年國民大會,

如果惡法是法,我們現在還在動員戡亂時期,

如果惡法是法,我們現在還在一黨專政,

既然叫做惡法,那就不是法,應該快速積極的修正,應該在最短時間修改完成才是全民之福。
法律的範圍為區域性認定, 這是法界共知的常識, 是我們台灣對的~~
可是~~世界就是如此無情, 美國超霸的事實, 其法及商, 在其利益維護下, 就是以美帝(套中國話)為準, 所以, 不要說Google對與否, 就像現在的美國的托拉斯法...等, 美國法就是適用世界法之觀(因為其條文必含若有影響美國...就適用), 除非你是歐盟或俄羅斯...等大國, 才有反對不從的能力, 台灣呢??? 商業經濟都依外, 在國政治實無地位, 可想而知~~商夠大時, 你只能被吃透透..
這議題討論, 在公義結論是台灣法對, 在商業及軍事帝國下, 只有大國什麼都是他對...

虹榜 wrote:
版大寫的真不錯,但針對這個事件...為什麼是台北市政府而不是中華民國政府?
一個城市的政府能夠有那麼大的權利嗎?即便它是我國的首都市政府.

如果這次的事件GOOGLE利用地位功能只阻擋掉台北市的使用者連上付費市場不知道是否可行?
台北市政府跟GOOGLE對著幹怎麼其他縣市也跟著受苦呢?

別砲我,只是個人意見啦...(恕刪)


這點很簡單,
因為Google在台辦事處(類分公司),
註冊在台北市.所以在消保法的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政府.
continuum wrote:
因為光是這點 "本人覺得,這個條款只適用於"免付費"服務,一旦有了交易行為,就沒有這種"可隨時停止服務"是合法的事"...(恕刪)


隨時停止服務...

中華電信剛把BB CALL業務停掉....


gios wrote:
惡法是法嗎?

也許大眾認為是,要忍氣吞聲的守法等到立法諸公來改,如果拖時間呢?如果還是不完善呢?

如果當初國父認為惡法是法,我們現在還在綁辮子,

如果惡法是法,我們現在還有萬年國民大會,

如果惡法是法,我們現在還在動員戡亂時期,

如果惡法是法,我們現在還在一黨專政,

既然叫做惡法,那就不是法,應該快速積極的修正,應該在最短時間修改完成才是全民之福。...(恕刪)


說得好~~
惡法亦法
台灣現在應該還跟中國一樣
管制資金.管制資訊.還有宵禁.刑法100條等等.
但是..依法行政的台北市
經過大法官釋憲.官司打輸的台北市政府還是不用還勞健保費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不長眼 wrote:
隨時停止服務...中...(恕刪)

不過中華有公告也會發函告知預定何時關閉服務
如果按一般合約 應該是30天如果沒記錯的話
新聞上看起來也準備提供轉換優惠

中華算是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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