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北市府跟google的協商日,有人知道結果嗎?

台北市政府真是笨,何必自己找事做
做完還被罵,學其它地方就好啦,不說話,不做事

傻傻的

maxchao wrote:
台北市政府真是笨,何...(恕刪)

因為做秀做過頭.被罵是應該的.
台北市政府要是對的現在就不該放低姿態...
應該要繼續強硬下去.不要在那邊找台階下...
要找樓梯下還找錯梯.被罵得更慘.
硬扯歐盟14天...結果附加條例沒看清楚反而被抓到話柄.叮的更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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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今天5號會演出啥劇情了...不要再拖戲了...
outmankobp wrote :


跟你們討論google 你們就扯到其他的
跟小朋友做錯事被抓到一樣
他們兩個也有 為什麼不抓他們


...(恕刪)


真好笑,原來法律還可以挑人的啊
依法行政誰說的??不就是台北市嗎!
原來台北市執法是可以選擇的,那早說啊
不過你可以代表台北市發言嗎??

我是跟你討論google沒錯啊
那你到底有沒有用過他們的搜尋
既然google這樣爛,就不要再用了啊
gopt wrote:
台北市政府什麼時候才...(恕刪)

還好我不是台北人,不必與你這種人為伍

退費爭議 Google允供試用版
2011年 08月04日
【蔡亞樺、朱正庭╱台北報導】北市府要求Google提供App付費軟體七天鑑賞期爭議將告一段落,昨雙方達成共識將提出「試用版」機制。北市法規會表示,消費者有事先檢視權利、就無法再享無條件退費權利。試用版的運作機制將於明天邀集四大數位內容商品公會和Google及蘋果公司討論決定。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74799/IssueID/20110804

真是奇怪,政府依法行政,google也知道要尊重各國法令,此事本非無解,建立好的機制,其結果是消費者權益受到保障!但就是有一堆人扯台灣人自己的後腿,協商進行中天天罵自己人先前就有人提出試用版是解決紛爭的好方法,也很符合立法原意(參酌消保法第四條),就是有人一昧扯自己人後腿,這感覺就像前方戰事打仗,後方自己人糧倉放火.而且放火的還理直氣壯,怪打仗的怎麼不趕快去死.

tjptw wrote:
真是奇怪,政府依法行政,google也知道要尊重各國法令,此事本非無解,建立好的機制,其結果是消費者權益受到保障!但就是有一堆人扯台灣人自己的後腿,協商進行中天天罵自己人先前就有人提出試用版是解決紛爭的好方法,也很符合立法原意,就是有人一昧扯自己人後腿,這感覺就像前方戰事打仗,後方自己人糧倉放火.而且放火的還理直氣壯,怪打仗的怎麼不趕快去死....(恕刪)


這種非民生必需品的東西,
只是暫時沒得花錢在上面,就被罵的臭頭

我只希望我的Android手機能快點開放付費功能,
這幾天裝了許多的免費版後,
有好多蠻想買的
maxchao wrote:
台北市政府真是笨
...(恕刪)


看到某些人的發言
北市府應該會覺得他們很聰明吧?
不錯啊!輕鬆讓很多人以為他們是台灣隊長打狗英雄,以後可以更上一層樓了?!
.…嘿嘿嘿

tjptw wrote:
還好我不是台北人,不...(恕刪)



不知道 "一定要有試用版"這個協議會不會達成結果....

如果一定要有試用版才能上架

全世界的market的付費程式都需要lite版?還是只有台灣區?

一.全世界

就是Google要求所有開發者在上架付費程式前就一定先提交Lite版才能上架。

二.台灣區

只有台灣有,那應該就是所謂閹割版,只有有Lite版的台灣才能買得到,沒有的話請到國外找。

三.如果是"系望"付費程式要有Lite版

好像就沒啥改變,就是下台階,我想台灣抓到沒有LITE版卻上架的也拿他沒轍。


沒人覺得,從一定要七天無條件退費,變成只要試用版,這兩個條件差很多嗎?

台北市根本是來亂的。
含八卦 科技 偶像 實用 為一體的3c產品萬歲!!

tjptw wrote:
試用版的運作機制將於明天邀集四大數位內容商品公會和Google及蘋果公司討論決定。...(恕刪)


拜託,台北市政府法龜處說了算? 四大數位內容商品公會 說了算? Google及蘋果說了算?

既然要依法行政,請走正路,公聽會、立法,不然各地方政府都搞一套 "試用龜犯" , 只有美國公司才有美國時間陪你玩!

台北市法龜處的海龜派不要再搞網路洗腦了,把自己腦袋洗洗才是!
zender_chen wrote:
拜託,台北市政府法龜...(恕刪)


沒有甚麼各地方政府的問題,北市政府就是地方主管機關,你想太多了(你真的先去加強法律常識).這個機制主管機關核可即可,當然你也可以去法庭提告推翻,否則就是合法,眼前不必透過修法.至於apps試用版的問題,那是google要解決的,如果他有心根本一點都不難,他只要要求廠商提供試用版,這樣對廠商既有保護也有廣告效益,何樂而不為?試用版在pc系統行之多年,為何手機系統會不行?你多慮了!

其實有關消保法19條法院早有判例,在此嘴砲根本無濟於事,google打行政訴訟贏面不大,更不會因為各位在此搖旗吶喊罵翻北市政府而有任何助益,反之,"試用版"是google避免違法的最佳方法,顯然,google腦袋比諸位清楚多了.

參考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竹小字第 596 號民事判決
...又雖被告依系爭買賣契約約定書第 8 條約定:「關於退貨: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均享有商品到貨七天猶豫期之權益。但退回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且完整包裝(保持商品、附件、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之完整性),影音光碟類產品不得拆封,否則恕不接受退貨。電腦軟體均係依法享有其相關權利,因此,消費者購買產品若不確定是否使用時,煩請切勿拆開包裝封套,因其性質上無法回復原狀,若已經拆開包裝封套即視為接受該軟體之授權條款,消費者保護法所訂之七天猶豫期間將無法適用,也就是將無法為您辦理退貨退款。」主張原告已將收受商品註冊及拆封,依上開約定不得享有 7 天猶豫期,即不得解除契約云云,惟上開約定違反前開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規定,應屬無效,被告上揭所辯並非可採,是原告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解除契約。

參考2.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七八○號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俾消費者得以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因此,原則上企業經營者應於合理範圍內,提供樣品供消費者檢視內容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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