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pt wrote:
台北市政府什麼時候才...(恕刪)
還好我不是台北人,不必與你這種人為伍
退費爭議 Google允供試用版
2011年 08月04日
【蔡亞樺、朱正庭╱台北報導】北市府要求Google提供App付費軟體七天鑑賞期爭議將告一段落,昨雙方達成共識將提出「試用版」機制。北市法規會表示,消費者有事先檢視權利、就無法再享無條件退費權利。試用版的運作機制將於明天邀集四大數位內容商品公會和Google及蘋果公司討論決定。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74799/IssueID/20110804
真是奇怪,政府依法行政,google也知道要尊重各國法令,此事本非無解,建立好的機制,其結果是消費者權益受到保障!但就是有一堆人扯台灣人自己的後腿,協商進行中天天罵自己人
先前就有人提出試用版是解決紛爭的好方法,也很符合立法原意(參酌消保法第四條),就是有人一昧扯自己人後腿,這感覺就像前方戰事打仗,後方自己人糧倉放火.而且放火的還理直氣壯,怪打仗的怎麼不趕快去死.
tjptw wrote:
還好我不是台北人,不...(恕刪)
不知道 "一定要有試用版"這個協議會不會達成結果....
如果一定要有試用版才能上架
全世界的market的付費程式都需要lite版?還是只有台灣區?
一.全世界
就是Google要求所有開發者在上架付費程式前就一定先提交Lite版才能上架。
二.台灣區
只有台灣有,那應該就是所謂閹割版,只有有Lite版的台灣才能買得到,沒有的話請到國外找。
三.如果是"系望"付費程式要有Lite版
好像就沒啥改變,就是下台階,我想台灣抓到沒有LITE版卻上架的也拿他沒轍。
沒人覺得,從一定要七天無條件退費,變成只要試用版,這兩個條件差很多嗎?
台北市根本是來亂的。
含八卦 科技 偶像 實用 為一體的3c產品萬歲!!
zender_chen wrote:
拜託,台北市政府法龜...(恕刪)
沒有甚麼各地方政府的問題,北市政府就是地方主管機關,你想太多了(你真的先去加強法律常識).這個機制主管機關核可即可,當然你也可以去法庭提告推翻,否則就是合法,眼前不必透過修法.至於apps試用版的問題,那是google要解決的,如果他有心根本一點都不難,他只要要求廠商提供試用版,這樣對廠商既有保護也有廣告效益,何樂而不為?試用版在pc系統行之多年,為何手機系統會不行?你多慮了!
其實有關消保法19條法院早有判例,在此嘴砲根本無濟於事,google打行政訴訟贏面不大,更不會因為各位在此搖旗吶喊罵翻北市政府而有任何助益,反之,"試用版"是google避免違法的最佳方法,顯然,google腦袋比諸位清楚多了.
參考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竹小字第 596 號民事判決
...又雖被告依系爭買賣契約約定書第 8 條約定:「關於退貨: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均享有商品到貨七天猶豫期之權益。但退回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且完整包裝(保持商品、附件、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之完整性),影音光碟類產品不得拆封,否則恕不接受退貨。電腦軟體均係依法享有其相關權利,因此,消費者購買產品若不確定是否使用時,煩請切勿拆開包裝封套,因其性質上無法回復原狀,若已經拆開包裝封套即視為接受該軟體之授權條款,消費者保護法所訂之七天猶豫期間將無法適用,也就是將無法為您辦理退貨退款。」主張原告已將收受商品註冊及拆封,依上開約定不得享有 7 天猶豫期,即不得解除契約云云,惟上開約定違反前開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規定,應屬無效,被告上揭所辯並非可採,是原告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解除契約。
參考2.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七八○號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俾消費者得以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因此,原則上企業經營者應於合理範圍內,提供樣品供消費者檢視內容之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