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政府的100萬,GOOGLE的15分鐘。

022161 wrote:
法令是一把尺
若有不適皆可以討論或修法
但在修法前
這法令就是標準 !


沒錯..但是引用錯法條就開鍘更該打...

以下內容來自經濟部: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其中對於虛擬商品的說明

(二)虛擬商品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所以重點不是7天..重點在Google那15分鐘足不足夠達成 "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 我感覺是不夠的..1小時是比較合理的時間..
jkzax328 wrote:
有人說我提到政治
我無意提政治
但沒辦法北市是馬總統的範圍
連帶高市都無法使用
我不去馬總統那凡應要去誰反應



下次你家公園有狗大便沒掃

記得也上馬總統臉書去幹譙一下

沒辦法!全台灣都是瑪總統管的

不怪他怪誰呢?



笨蛋XP wrote:
如果是導航軟體, 15分鐘根本沒辦法測. 都還沒走到停車場. 時間就到了

難道你在家裡, 按一按就知道這套導航軟體. 會不會亂帶路


導航王跟Papago都在官網上有提供試用版的apk供下載試用
導航王是30天Papago好像是14天
覺得好用可以再到Market上購買
這件事,如果要管也應該由代表中央政府的機關出面才是,不然每個縣市來這麼一下,以後哪個國家敢來台灣做生意啊!
這件事更突顯了北市府不只是對軟體業的無知,也只想做秀罷了!
台北的路平專案,選舉完了就沒事了嗎?還把去把台北市的路先弄平了再說吧!

Jetter wrote:
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台北市政府沒有引用錯法條啊.所謂適當期間的認定主管單位不是廠商,而是主管機關.我猜是消保會,或主管機關認定之代理機構,例如當地政府.換言之,除非有新的解釋函規定所謂適當期限為多少,否則一律依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所以也不可能是你認定的1小時吧.目前只能是七天.
怎麼還是沒人回答網路買的電子雜誌,為什麼沒有7天鑑賞期呢?
幫幫忙,告訴我。
GOOGLE下架也許草率

但如果APK都可以7天審閱期
那我也要同樣要求北市府要求線上電影(MOD.壹蘋果.HICHANNEL....)等付費影片.也要相對有七天審閱期....OHYA~~~
我想大家要理性一點,軟體商與消費者沒錯,但政府要訂出一個合理得解決辦法,都能保障廠商與消費著的權益,很多消費者常在抱怨,向店家買東西為什麼不能退,不是有什麼七天可以連同發票退貨嗎?

其實不是這樣,我想要也怪政府宣導不夠,消費者也要多多努力瞭解。

所謂七天鑑賞期或(猶豫期),是指向網路買賣、郵購買賣、電視廣告、廣播....等,以上買賣方式未能檢視到實體商品才適用於消保法規範,所謂的『七天鑑賞期』,而如果妳今天在路邊被推銷(未經邀約路邊推銷稱為訪問買賣),推銷產品有多好,沒有經過考慮,買回家裡後仔細想想發現根本不需要,就會有所謂的猶豫期,可以無條件做退貨動作。

如果今天在才可以實體店面買東西在七天之內買到瑕疵品修也修不好,這時可以在七天做退換貨。


買車七天鑑賞期.....車商都有試乘車可以開,開到妳滿意你在買,所以開車不是用於鑑賞期,。
結婚鑑賞期....妳可以主動交往七天不滿意不要結婚阿。
股票買賣七天鑑賞期....買股票之前妳本身有權益去瞭解個個公司與評估公司的投資價值,投資本來就有賺有賠,如果今天股票大賺妳也不會想要七天會還股票,所以也不試用七天鑑賞期。

網路買賣東西試用七天鑑賞期我想政府規範可以訂定更明確一點,比如說消費性電器用品,在燦X3C、全X電子、順X3C、法X客、可以看到實品的東西,消費者可以評估此產品好不好,然後在去網路上去訂購,個人看法比較不建議在用七天鑑賞期。

如果今天某一個東西很少見或是鋪貨的地方不多,我就建議試用七天鑑賞期。

網路買賣會有風險,所以消費者也是要仔細評估。


軟體部分我的想法是同一軟體開發試用版與正版,或是正版試用將部分功能鎖起來,試用滿意註冊後全部功能開啟。真的不要在網路販售的東西都使用七天鑑賞期。對廠商和業者來講是不太公平的。

如果今天換做你是公司老闆,我想誰也不願意給退這樣做,如果業者和廠商惡意競爭或是搗亂,買了又退反反覆覆好幾次,我想這家公司應該很快就會關閉。


對於七天鑑賞期只適用於企業經營與消費者之間的買賣,個人與個人買買不適用消保法,二手商品也不試用。





tjptw wrote:
台北市政府沒有引用錯法條啊.所謂適當期間的認定主管單位不是廠商,而是主管機關.我猜是消保會,或主管機關認定之代理機構,例如當地政府.換言之,除非有新的解釋函規定所謂適當期限為多少,否則一律依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所以也不可能是你認定的1小時吧.目前只能是七天.



要談法..那就搬出自己的法來看看吧....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台北市在吵啥??吵google不守法??
不守哪一條?? 天龍法嗎?

15分太短沒錯..但要求七天 ...過份的是誰??



就「直接經由網路提供之服務」而言,消費者本身並未取得特定事物之所有權,充其量僅取得利用該服務之權限而已。此類服務某部份與數位商品息息相關,尤其線上遊戲、線上音樂等,消費者無法就相關內容下載,若用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解釋,業者須提供使用者得以特定期限內檢視服務的機制,方得認定其提供之服務非屬於郵購買賣範疇,否則仍有七日法定契約解除權之適用。

業者須提供使用者得以特定期限內檢視服務的機制,方得認定其提供之服務非屬於郵購買賣範疇

看看吧...
特定期限內檢視服務的機制


所以才有15分退費機制....
若是都沒有給 才是真的 仍有七日法定契約解除權之適用


現在是人家有照樣走
但是北市府硬要七天 逼到人家關門不營業 (因為開門就罰錢)
然後一堆使用者哀聲震天 開始指責Google關店不對
是呀..直接關店真的不對 要麻就開著然後不給下載就好啦

我是覺得15分真的點點短 要麻給個3H~12H
至少讓看不懂英文的可以找點時間翻譯該軟體的功用
可是強要7天 這真的就很沒道理
電子雜誌不是有有試閱版嗎?

話說一步一步來好嗎,很多東西是要經過討論促使立法,

在分門別類的各種商品,是要建立一套機制,而尚未針對細項去做法律規範時,

廠商應該遵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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