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161 wrote:
法令是一把尺
若有不適皆可以討論或修法
但在修法前
這法令就是標準 !
沒錯..但是引用錯法條就開鍘更該打...
以下內容來自經濟部: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其中對於虛擬商品的說明
(二)虛擬商品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所以重點不是7天..重點在Google那15分鐘足不足夠達成 "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 我感覺是不夠的..1小時是比較合理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