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under2006 wrote:
看了這二天沸沸揚揚的...(恕刪)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法條別只看一半,試問APP如何回復原狀?
不長眼 wrote:
隨時停止服務...
中華電信剛把BB CALL業務停掉....
...(恕刪)
Grunder2006 wrote:
看了這二天沸沸揚揚的...(恕刪)
遠距通訊交易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得於受領給付後七日內,退回所受領之給付或以遠距通訊工具通知企業經營者之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消費者於締約前已檢視交易客體者,不適用之。
遠距通訊交易之客體為下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交易客體之價格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以下者。(交易客體之價格未滿新台幣○○○元者。)
二、交易客體之價格隨金融市場之波動而為調整,非企業經營者所能控制者。
三、易於腐敗或過期之交易客體。
四、企業經營者針對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給付之交易客體。
五、報紙、期刊或雜誌。
六、業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
遠距通訊交易或訪問買賣違反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於受領給付前,亦得依第一項規定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至其所受領之給付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其解除權不消滅。
消費者退回所受領之給付或以通知企業經營者之方式解除契約者,其返還物之交運或通知之發出,應於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規定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交易客體。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告知消費者得解除契約者,本條第一項所定七日之除斥期間,自消費者受告知之日起方行起算。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