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Grunder2006 wrote:
看了這二天沸沸揚揚的...(恕刪)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法條別只看一半,試問APP如何回復原狀?
你認為市府對,那google的的退出就沒錯了,一話題滅又另起爐灶,不知是為何來取暖還是來追求正理?誰對誰錯自有公斷,如果google無理外國新聞早就開始批鬥google,如果google不想入境隨俗,難道不賣錯了嗎?且市政府先不義要罰錢,等同apple也犯法為什麼不罰呢?且敷衍說會改為中文,但不代表會無條件退款,麻煩 市政府要apple加一條七天無條件退款,不要因為自己得利就說政府對,市政府舉的法條如果對你不利你不就說市政府是賣國賊,事情要看真象,apple真的接受了嗎?假使真的接受七天退款,那開發者對這平台應該會失望吧,合理的犯法更是有人做,在這些平台軟體有的兩三天就KO,只花你少少的幾十塊,可是你偏要七天無條件鑑賞期,那都玩完了,不可能在重玩,請你你真的會去購買嗎?apple如果敢答應無條件退款則是背棄盟友,而google要兼顧盟友的利益確被台灣人講的一文不值,真的台灣人都贊成背棄盟友萬歲嗎?何時台灣已經淪落到見利忘友的田地還沾沾自喜?如果一個商品下架,不是有些就直接不與更新了,一直在引用法條想圓一謊,那請把所有這件事各位認為不合理的,請市政府一並處理之,不賣了還要人賣到底誰惡劣誰無理取鬧了阿!
好長的文章
好長的討論
我只想知道台北市政府對於三年前的三聚氰胺事件處理態度
台灣消費者的權益有賠償了嗎?
臺北市政府有對大陸廠商求償成功嗎?
還有塑化劑事件
消費者有受到賠償嗎?
臺北市政府有開罰求償嗎?
發覺幸福於平淡生活中

huanghank wrote:
"惡法還是法"這句話...(恕刪)


這句話對於來臺彎做生意的外國商人而言可能就是投資障礙了.

"從國家利益的角度來出發",

行政單位最好不要蠻橫行事, 拿著法條死硬解釋沒有協商沒有理解一個國際企業的想法, 並不恰當.

Google 可以退出大陸, 可以提供不收費的服務, 在國際上的形象並不差.

台北市政府率爾開罰 並沒有解決任何事情反而給台灣帶來負面影響.

不長眼 wrote:
隨時停止服務...

中華電信剛把BB CALL業務停掉....
...(恕刪)


這個例子有問題
BB Call中華很想停很多年了 (以前我朋友就接過中華電話求他自願停用),
但一直停不掉, 因為幾10個使用者不肯
是NCC這次同意此業務可下架, 才可這樣停的

這麼久才停...老實說...是用大量資本在養那幾10個客戶.
對股票投資人及其它服務使用者也未必公平

不過回到主題 (跳一下)
相關法令根本其實根本不是那麼黑與白
看執法者心態
前任NCC副主委就曾主張智慧財產權物品不適用七天猶豫期.

所以並不是法規有死到不可解釋.

說到頭來..還是北市府法規只想到自我官威
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
好民粹的標題

消費者的權益該被保障... 但七天檢視不該是唯一做法
不然歐美使用者不就都水深火熱了嗎?
還是台灣現在已經是生活水準最高的地方了???? 好像不是耶

只會說說依法行事的人....其實沒看出..整件事本質其實不是法...是人!
法如果有那麼明確....網路上賣的很多東西根本不合規定, 早就改光下光了

網路上不得賣酒, 法規明確, 所以的確你網上找不到!
現在網上仍這麼多智慧財產權的物品在賣, 就是因為這條法令其實有解釋空間

北市府就是蠻幹想出風頭啊
佛貝魯男爵 wrote:
建議可以推出簡化版7天之後沒付費就鎖定...


我是覺得這些付費的APP全部都應該提供免費版本軟體(看要鎖功能還是鎖時間都可以)
如此一來就根本不存在是否因非實體店面購買需提供猶豫期的問題了
畢竟這些APP作者良侑不齊,APPLE很多免費APP我下載完就直接砍掉了,
目前有沒有通通有提供試用版我就不知道了~
至少把所有相關的法條都找出來討論
很值得參考的一篇
Grunder2006 wrote:
看了這二天沸沸揚揚的...(恕刪)


不嘴砲,純討論法理。

一、 94 年後的確有修法。96 年提出的消保法修正草案中,已經用負面表列排除數位著作權產品:

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573

不過還是老問題,這個草案歷經改朝換代,現在還躺在立法院裡。

修正案第十九條規定如下:

遠距通訊交易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得於受領給付後七日內,退回所受領之給付或以遠距通訊工具通知企業經營者之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消費者於締約前已檢視交易客體者,不適用之。
遠距通訊交易之客體為下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交易客體之價格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以下者。(交易客體之價格未滿新台幣○○○元者。)
二、交易客體之價格隨金融市場之波動而為調整,非企業經營者所能控制者。
三、易於腐敗或過期之交易客體。
四、企業經營者針對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給付之交易客體。
五、報紙、期刊或雜誌。
六、業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
遠距通訊交易或訪問買賣違反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於受領給付前,亦得依第一項規定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至其所受領之給付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其解除權不消滅。
消費者退回所受領之給付或以通知企業經營者之方式解除契約者,其返還物之交運或通知之發出,應於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規定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交易客體。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告知消費者得解除契約者,本條第一項所定七日之除斥期間,自消費者受告知之日起方行起算。


提出這項修正案的理由也講得很清楚:「為適度平衡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利益,並避免消費者濫用權力之道德風險產生,爰參酌歐盟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於第二項以負面表列之方式增列消費者就某些特定之交易客體無七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權利。」


二、 解讀現行消保法第十九條時,有兩個盲點。

1. 適用第十九條的前提定義在第二條「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2. 第十九條賦予消費者的權益其實只有一項:「可無條件解除契約」,然而解除契約的依據則是民法第兩百五十九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無視於這兩個盲點,就會產生兩個問題:

1. 第十九條的適用性問題。
2. 引用民法規範的適用性問題。

而把第十九條套用「軟體下載」的場合,實際上發生的狀況就是「條文沒有定義」。理由如下:

1. 在「數位著作權產品」的交易過程中,交易標的(亦即「商品」)並不是著作權重製物本身,而是使用該重製物的「授權」。也就是說,「付費下載 App、電子書、音樂」這件事,你買的商品並不是「App、電子書、音樂」本身,而是使用這些東西的「授權」。「授權」的形式可能是一份文件、一組號碼、一個金鑰、或是一個網址。在這種狀況下,是否符合「未能檢視商品」這個條件,個人表示存疑。因為消費者未能檢視的東西,並不是該次買賣交易的標的物。

2. 第十九條規定的是可無條件解約,套用在「數位著作權產品」上,就代表消費者方可要求解除授權合約。這代表後續的退款動作一切依照當初你買這些「數位著作權產品」時,網路商場要你按確認才能繼續的「授權條款」,而這些條款的底限就是第兩百五十九條。問題是,第兩百五十九條到底要如何套用在「數位著作權產品」上?

首先「返還給付物」,授權人唯一能做的就是「取消授權」,除非另有配套機制、或套用著作權法,否則無法強制被授權人後續不再使用著作權產品內容。

再來「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以授權本身的性質,可以算是「物之使用」;這項條款可解讀為「買方需支付租金」。再加上「生有孳息」條款,表示「授權人有權就使用者在解除契約前的使用狀況,要求買方支付使用費」。不過你買個憤怒鳥玩七天,能產生多少「效益」?全世界沒人能講得清楚。

綜合以上,我個人的認知是:

1. 「數位著作權產品是否適用第十九條」這件事,本身就沒有定義。
2. 「數位著作權產品解除契約相關規定」套用民法第兩百五十九條,完全不倫不類。


換句話說,「App下載」在現在的消費者保護法裡面完全是一個灰色地帶,完全沒有任何相關法條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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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個人對這件事的評論(政治方面)

作為一個政治人物,對於這種灰色地帶的東西最好就是少碰。就算要碰,也應該當成個案處理。

這整件事的發端就是某支「國王的新衣」軟體,而這整件事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由消保官出面,串連想要退費的消費者,集體要求 Apple 退費。這樣做,不只符合賣方原本的授權政策、官員達到了作秀的目的、不必觸碰難解的灰色地帶、消費者也會叫好。

但是現在某議員和某地方政府某法務部門人員,不曉得是出於什麼心態,用有爭議的法條來強行壓迫賣方就範,且事前完全沒有查證賣方原本是否就已經有符合(甚至超越)法規的退費機制,竊以為這種作法並不符合法理正義。
樓主非常精闢的分析 ~

真的可以讓很多過於主觀的 Google Android迷想想

如果Google Android不為我們消費者想 ~ 而只是一眛的想賺我們的錢 ~

是否應該要放棄 ~ 而投入其他智慧型手機的懷抱
商品到哪個國家就應遵守該國家法令!!而雙方協調出一個平衡點才是對的互動,要
不然要國家法令做什??當市政府再爭取消費者的權益時又被扯後腿,那就不是很厚道!!
為什麼消費者要拿熱臉去貼人家冷屁股,人家APP做的到為什麼Google做不到??差別嗎?
而最後以關閉平台來做無聲抗議而沒有任何的公開說明,這實在超無言.........
在大陸至少有公開表示吧?小小的抗議一下!!

看一下香菸會致癌,美國消費者抽香煙致癌還可以訴之公堂,為什麼??
消費者最大!!
為圓前世因 為圓今生緣 歷 三千災 八百劫 天道無情 人道有心 渡為結無常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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