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付 Google 這個大怪獸?

因為這樣就放棄android也太不明智了
還有好多管道可以下載app啊!
重點是一毛錢都不用

我以前也不知道,是夜撞屍教我的
感謝夜撞屍為我省下這些小錢,謝謝!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001.aspx

這裡有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的網址
大家一起去留言洗板
相信他們一定會注意到這件事情
這是我剛剛去留的言
希望大家參考看看... ^^

自從上次有人檢舉過7天鑑賞期的問題之後
Google 就從此封印了所謂的付費軟體市場
但是丟了問題就從此都不管是否影響到消費者權益?
一個付費軟體15分鐘的鑑賞期其實就差不多了
為什麼一定要7天才算保護消費者呢?
軟體是虛擬的不像其他吃的用的有實體
是否能與Google繼續討論相關事宜
才能還給台灣消費者的消費權益 。

dirtypoint wrote:
事實是
mobile01 當初有一堆天龍國法律專家
大聲指責google
而現在天龍法律虎爛不下去了
都神隱去了


小弟不懂這有啥好唬爛的。

事情就兩種狀況:

1. 天龍國引用法條沒錯。這時你要罵的是利委。

2. 天龍國誤解法條。這時除了罵天龍國,更要罵google。放著一堆律師不做事情,寧願修改market,堵VPN,也不願意告天龍國。說穿了,不把台灣消費者和開發者的權益放在眼裡,因為他是偉大的google。

小弟不是法律專家,不敢評論是非。然而一堆人說法條不適用的人卻只罵天龍國,這是什麼道理?


CHIEN-阿義 wrote:
不是說不適合鑑賞期.而是法令不完備or過時.連葉大狀師自己都有感覺還硬拿出來用.砲他剛好...


既然您也認為15分鐘太短,那麼7天跟15分鐘只能取其一的情況下,天龍國的要求至少是站在消費者這邊,如果不是結果變成這樣,大家也不會砲吧。最好是法條不適用,這樣還有點機會翻盤,不然期待利委修法就太辛酸了。還是說利用選舉快來了,請立委提案修法,明定app store,android market等不適用鑑賞期規定,這樣天龍國有台階下?

至於修改翻牆漏洞,小弟不認為有其必要性。就算真的有人提告,google也會勝訴吧。而且重點是,既然台灣開放購物之前用翻牆可以買,就表示google認為這種區別方式已經可以了。以前翻牆買軟體的人也不少,怎麼不見google防堵?

apple 要寫信才可以退,這小弟也有耳聞。然而關鍵是[不須理由]。只要符合這點,apple就合法(如果法條適用的話)。看網友貼的條文,好像是有符合。

小弟一直搞錯提取apk的方法,感謝糾正。

google那麼小孩子脾氣,公務員那麼愛面子,要談判,渺茫啊....

jiahao.guo wrote:
小弟不懂這有啥好唬爛的。

事情就兩種狀況:
1. 天龍國引用法條沒錯。這時你要罵的是利委。
2. 天龍國誤解法條。這時除了罵天龍國,更要罵google。放著一堆律師不做事情,寧願修改market,堵VPN,也不願意告天龍國。說穿了,不把台灣消費者和開發者的權益放在眼裡,因為他是偉大的google。

小弟不是法律專家,不敢評論是非。然而一堆人說法條不適用的人卻只罵天龍國,這是什麼道理?...(恕刪)


因為台灣人就是愛打弱小的,立委跟市府官員,那個比較弱小,當然是市府官員啊,

所以沒人跟你討論到底應該是誰要負責,反正立委看起來不好惹,繼續壓市府官員就是了。

另外一個可能就是,罵天龍國是罵藍營,罵立委同時罵到藍綠,

所以可能也是有政治目的,借題發揮。


jiahao.guo wrote:
...(恕刪)


其實那15分是讓你手殘買錯免連絡開發者直接退費用的...
本來48小時是美意...但國外有使用者濫用.
開發者投訴.Google才改成15分...
當時國外論壇砲火可猛的...

到台灣...一堆人就直接認為那15分鐘是鑑賞期
包含可笑的葉主委...
重頭到尾都沒搞清楚蘋果跟Google市場的運作機制...
就近來亂搞一通...
蘋果選擇玩文字遊戲...
Google更直接...連玩都不玩.直接讓消費者權益受損...
結果台北市政府居然用Google搞民粹.意圖綁架消費者開罰...
有點腦子好不好...
請用漠視消費者權益.未經公告隨意關閉商店.並讓消費者無法下載已經購買的軟體開罰...
這樣使用者也不會太反彈北市府...


jiahao.guo wrote:
小弟不懂這有啥好唬爛...(恕刪)


google 是在美國營業的公司
為何 天龍國有何行政管轄權 管轄美國營業的公司

科高國際 與google inc 兩個是獨立法人
為何 天龍國 不處分 google inc 而處分科高

法律依據為何
這些天龍國新聞稿都拒絕說明
因為實在虎爛不下去 ~

靈異大王 wrote:
因為明理的人早就放棄發文,頂多看到受不了回文,提出不同的看法,還會被人身攻擊,總之千錯萬錯害他們敗不了家都是北市府害的,絕對不是G腦羞成怒

像導航、記帳、系統…這些軟體沒有經過幾天的使用怎麼會知道穩定,甚至無法同時測試找出適合自已的,至於那些小說、漫畫、遊戲,做為一個常整布袋倒掉的過來人,別人笑我太瘋癲,我笑他人看不穿,沒有保存價值的確是垃圾,頂多是小朋友還不覺得而已,有天要搬家、成家、缺錢…就會後悔幹嘛堆那麼多垃圾在家裡

我是G的愛用者,也討厭朝庭的蠻橫,但就事論事不以人廢言,這個事件的確是G有欠考慮、太急燥了,可惜皇帝不急死太監,我們這些小蝦米管大鯨魚怎麼交配純屬瞎扯,真的想改變只是痴人說夢話而已


我也同意Goole做法粗糙,一開始我也是覺得北市府主持正義照理說蕭者應該站在這邊、看到其他網友po其他法條後,越看越覺得這件事有問題。根本就是在亂搞,之後就射後不理,這樣要站在政府這邊也很困難,要主持正義也說不通了。難怪到最後大家都站在Goole這邊。

這就說到重點,market裡讓開發者用試用版方式自行決定鑑賞方式,的確有些軟體是七天全功能試用,有些是部分功能限制、還是關卡限制、部份試閱每種不同性質的軟體應該要有不同方式。
可是若是硬是改成全部七天無條件退費、遊戲或數位內容類的不就很倒楣(一次性的軟體,那也不用有試用版了)
那時十五分鐘內連付款都還沒付款,算是「免費檢視」
更何況如果正式版跟試用版內容不符(算廣告不實還是詐欺了吧),不是有另外兩種申訴


此外我很不認同大大前面說東西不能用過七天就不算好東西的說法
那擦屁股的衛生紙勒、還有很多衛生用品部也都不要賣了嗎?
網友親筆留言區: 請利用油性簽字筆於上方空白處自由書寫。
此次事件 天龍國只是地方主管機關
而誰是中央主管機管 並非是消保會
而是經濟部

今天報紙跑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的講法
且是在行政院會報告中提出的

另外中小企業處長建議排除的項目
其實在消保會前幾年消保法修法的檢討案差不多
只是消保會未何這個檢討修正案不提出
大概是以前沒有天龍國這樣搞
所以不修法 也沒問題
不然生鮮食品 買後不拆七天退回
天龍國來就沒對網購生鮮食品執行過
也從來沒有人說這樣就不依法執政

這種國內就有爭議的法律
國內不上 ,還要硬上 在美國營業的google
這還有行政管轄權、當事人 一堆法律問題
當然天龍國是避而不談
愛國人士視而不見


針對這則新聞
愛國人士應該跳出來
批評 經濟部在 PLP goolge才對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11125000133&cid=1209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長賴杉桂昨天向行政院會提出報告,初步除外商品項目包括一定金額以下,生鮮易腐壞
食品、電子軟體等。
 副閣揆陳冲昨天也建議,特別法未訂定前,特殊商品可引用消保會92年所作解釋令。官員說,該解釋令規定,若能給消費者適當時間、適當檢視方式,即可排除7日鑑賞規定,但何謂「適當」,屬法律不確定概念,企業及消費者仍有諸多疑問。
消保會前幾年就在檢討消保法修正草案
並列出來 七天無條件解約權 欲排除的項目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講的item 根本是大同小異
也不可能不知道此修正案
幾年了,修正案連立法院都不送
現在中小企業處在行政院會提出來
講難聽一點,根本就是在說 消保會你太混了

而行政院會參加人員 還包括台北市長或是代理人

從新聞看不出台北市的講法
大概那天 出席人員 用納稅買的平板
忙著 上網把妹吧




https://back.cpc.gov.tw/IQNoticeBoard/消保法修正草案.doc
遠距通訊交易之客體為下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交易客體之價格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以下者。(交易客體之價格未滿新台幣○○○元者。)
二、交易客體之價格隨金融市場之波動而為調整,非企業經營者所能控制者。
三、易於腐敗或過期之交易客體。
四、企業經營者針對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給付之交易客體。
五、報紙、期刊或雜誌。
六、業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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