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思 ggman948 wrote:七天鑑賞期應該算是很合理吧,手機平板的app遊戲,其實都是小品屬於那種一玩再玩的,如果連7天都撐不過就代表app本身夠爛騙錢有這七日的磨練期我覺得濫竽充數的app也會大大減少.
wtkao wrote:「不予更換」 vs ...(恕刪) 不拆封的話,七天猶豫期內當然就可以退貨。這是沒有疑義的。以google apps這個案子來談,因為他沒有實體,比較像是提供一種服務,所以要如何適用法條,是需要多討論的。法令當然應該優先保護消費者,但是也不能不考慮廠商的處境。為什麼其他國家都接受google的做法,只有北市府不接受?歐盟/美/日等國的消費者保護法令會比我們落後嗎?軟體試用的限制何在?消費的的權利主張範圍又可以到哪裡?法令規定的,如果大部分廠商都做不到,絕非消費者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