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flyboring wrote:很好,希望那些不認同的網友別罵了,好好跟你學學,app適用郵購相關規定,此外,我說不讀書的不是指你,你是有讀書的,所以我回你的文,我說的是'那些'不讀書的懶的回他們的文了,此類文章回很多次了.
App符合郵購法這個我認同
3.
flyboring wrote:這個才是你自己一相情願定義的,我說過,法律規定是要讓消費者充分了解產品資訊,問題是原來產品揭諸方式是否符合此要件?法律未明定之前,行政機關會先行裁量權,這是市政府要邀約各廠商共定原則檢驗原則之故.這是良性發展,也不知道你們一直反對甚麼?記住,這裡是你在說"已經有提供足夠"檢視"的機會",不是google已經做到,我問你,那些不懂英文日文等等的消費者怎麼辦,所有的收費apps都有充分說明嗎,那些說明足夠嗎,我看,上法院他贏面還是很小.
但是因為已經有提供足夠"檢視"的機會,所以他不應該需要符合七天無條件退費
4.
flyboring wrote:消保法19條談的是下載前是否能充分揭露產品資訊.而google當初是對此部分拒絕讓步,被認定違反36條'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當然有危害財產之虞,政府就有權力處罰.此外,google不符也可另行法律救濟,沒人說政府處分一定對.我的看法是依google原先拒絕的態度,處分有理.
因為地雷APP若是指不能運作出問題,這部分原本兩家APP都會處理
5.
flyboring wrote:我是說,給試用版是解決的好方法,但也不是唯一方法,我鼓勵廠商提供,若要別的方法,只要能讓消費者"充分了解"即可.問題是google原本提供的檢視方法,並不被認同此要項,你已為每個人都是電腦高手看說明就懂嗎?你全文一直說google有做到也只是你一相情願的想法
這段是在說,給試用版是佛心來的
6.
flyboring wrote:所以市政府邀請廠商來討論規範,你要等修法可以慢慢等,眼前就沒這個法條啊.我也沒亂下結論,我表達我的看法.
他希望法律能夠對"檢視"這兩個字做完善規定
flyboring wrote:這個就是你亂下結論吧
不管有沒有試用版,Google目前都符合第0920000393號函釋。
flyboring wrote:你注意,我是拿此例讓你們'參考'.為甚麼不能拿來講?其中一些觀點是給別的網友看的,你旁邊樓還一堆人說數位商品不適用,我是讓他們參考的.此判例很適合此次參考,我可沒說"援用",你搞清楚.有些人還提及下載屬於商品毀損的,此判例也是要讓他們"參考".
此判例並不是線上APP軟體

貽笑大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