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北市府跟google的協商日,有人知道結果嗎?

1. 本人強調欣賞此篇,並非全然認同此篇觀點,故引用部分文章說明之,何來斷章取義之慮?這篇又不是法律,我當然援用部分文章來闡述我的觀點.幹麻你放個文我就要認同?就是沒完全認同才回拿出來說明啊.
2.
flyboring wrote:
App符合郵購法這個我認同
很好,希望那些不認同的網友別罵了,好好跟你學學,app適用郵購相關規定,此外,我說不讀書的不是指你,你是有讀書的,所以我回你的文,我說的是'那些'不讀書的懶的回他們的文了,此類文章回很多次了.
3.
flyboring wrote:
但是因為已經有提供足夠"檢視"的機會,所以他不應該需要符合七天無條件退費
這個才是你自己一相情願定義的,我說過,法律規定是要讓消費者充分了解產品資訊,問題是原來產品揭諸方式是否符合此要件?法律未明定之前,行政機關會先行裁量權,這是市政府要邀約各廠商共定原則檢驗原則之故.這是良性發展,也不知道你們一直反對甚麼?記住,這裡是你在說"已經有提供足夠"檢視"的機會",不是google已經做到,我問你,那些不懂英文日文等等的消費者怎麼辦,所有的收費apps都有充分說明嗎,那些說明足夠嗎,我看,上法院他贏面還是很小.
4.
flyboring wrote:
因為地雷APP若是指不能運作出問題,這部分原本兩家APP都會處理
消保法19條談的是下載前是否能充分揭露產品資訊.而google當初是對此部分拒絕讓步,被認定違反36條'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當然有危害財產之虞,政府就有權力處罰.此外,google不符也可另行法律救濟,沒人說政府處分一定對.我的看法是依google原先拒絕的態度,處分有理.
5.
flyboring wrote:
這段是在說,給試用版是佛心來的
我是說,給試用版是解決的好方法,但也不是唯一方法,我鼓勵廠商提供,若要別的方法,只要能讓消費者"充分了解"即可.問題是google原本提供的檢視方法,並不被認同此要項,你已為每個人都是電腦高手看說明就懂嗎?你全文一直說google有做到也只是你一相情願的想法
6.
flyboring wrote:
他希望法律能夠對"檢視"這兩個字做完善規定
所以市政府邀請廠商來討論規範,你要等修法可以慢慢等,眼前就沒這個法條啊.我也沒亂下結論,我表達我的看法.
flyboring wrote:
不管有沒有試用版,Google目前都符合第0920000393號函釋。
這個就是你亂下結論吧
flyboring wrote:
此判例並不是線上APP軟體
你注意,我是拿此例讓你們'參考'.為甚麼不能拿來講?其中一些觀點是給別的網友看的,你旁邊樓還一堆人說數位商品不適用,我是讓他們參考的.此判例很適合此次參考,我可沒說"援用",你搞清楚.有些人還提及下載屬於商品毀損的,此判例也是要讓他們"參考".
科科
我又看到一個假客觀,假公正的被打臉後
開始胡言亂語了

我還是老話
你要當代言人
結果別人問你為何台北市政府只針對google不對其他如pchome,yahoo等開罰
就轉移話題說去找台北市政府啊..去檢舉我挺你啊什麼的
真奇怪,這麼公正客觀,又愛拿判例來說嘴,當然這些例子要一併來討論才對啊
沒讀書的都馬知道,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怎麼法律只適用google,不適用其他業者?

想當代言人出頭鳥又不敢正面回應
想當初就不要跳出來啊
人家台北市都軟掉了,google還是什麼都沒作就讓北市府軟成這樣了
你還要挺什麼咧

老實說,我還真想看北市府硬起來,google硬起來來打個訴訟看看誰會贏
看看某愛拿判例的半仙預測準不準...
rhy660713 wrote:
科科
我又看到一個假客觀,假公正的被打臉後
開始胡言亂語了


因為這些人對台北市政府說啥就相信啥啊
被打臉當然只能學台北市政府來個無視囉
從前面有人拿台北市政府說的pchome與yahoo符合消保法規定開始
被踢爆pchome與yahoo的軟體是拆封與下載無法退貨
之後又說歐盟新的消費者法案將數位商品納入14天鑑賞期
結果是新消費者法案將數位商品排除在14天鑑賞期外
到現在台北市政府又說Google答應提供試用版機制
事實上是Google本來就有試用版機制, 不是啥現在才答應提供
如果未來沒有強制全部提供試用版才讓付費軟體上架, 那跟現行狀況根本沒有改變

台北市政府自己對這些被打臉的說法都不敢正面回應了
你還期望支持者們能說啥嗎XD
google本來就有試用版…這是你知 我知 他知 只有台北市政府不知
不過 昨天看到一則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05/1/2wczj.html
倒數第二段倒數第三行中間開始
google也坦承不是全部的付費軟體都有試用版
所以…現在主要的問題應該是卡在這個地方
Barry Tsai wrote:
google也坦承不是全部的付費軟體都有試用版


這也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啊
可惜的是也是只有台北市不知道
如果是部份軟體沒試用版,也不用這麼大動作開罰
當初受理客訴被檢舉的軟體如果本身是有提供試用版的就好笑了

老樣子一句話,有提供試用版的中槍,結果pchome,yahoo沒有提供的仍然逍遙....
這類狀師真的是狗頭軍師(利用取巧機會想愛出鋒頭,又可想跟上面要點功勞),但自己本身偏偏又只要三腳猫功夫(卻沒有專業知識/基本常識),最後下場又不敢沒有勇氣提出辭官以表謝罪(如本事件失敗後該有負責擔當),只令讓人更看不起這類狀師爺了貽笑大方!哈哈~

tjptw wrote:
1. 本人強調欣賞此...(恕刪)

3.
這個才是你自己一相情願定義的,我說過,法律規定是要讓消費者充分了解產品資訊,問題是原來產品揭諸方式是否符合此要件?法律未明定之前,行政機關會先行裁量權,這是市政府要邀約各廠商共定原則檢驗原則之故.這是良性發展,也不知道你們一直反對甚麼?
--->他們在反對「為何」市政府「不要先邀約」各廠商共定協商檢驗原則?
而「先採」你po的第4點「先開罰」,
導致google為求合法,
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關閉付費App的Market,
最後他們就到現在都無法購買了!
理論上不是要先定檢驗原則(白話一點:就是遊戲規則),
再去依檢驗原則執行(白話一點:就是上場裁判),
結果北市府是倒過來做,
先上場裁判(自行解釋立法空白區域先裁罰),
有人民反彈(google關閉付費App的Market,因此無法購買),
才開始找各廠商共定協商檢驗原則(白話一點:就是遊戲規則),
那google被罰不是很奇怪?(先裁罰,再定遊戲規則)
更怪的是想買付費App的人民有錢也買不到(會電腦技能的例外),
因為google都沒承諾再開放付費App的Market,
所以他們才一直反對北市府!

記住,這裡是你在說"已經有提供足夠"檢視"的機會",不是google已經做到,我問你,那些不懂英文日文等等的消費者怎麼辦,所有的收費apps都有充分說明嗎,那些說明足夠嗎,
--->這段邏輯怪怪的,
正常情況下,
誰會買看不懂的外國文的產品,
正常會買的前提是消費者看的懂產品上的外國文字敘述不是嗎?
再來「已經有提供足夠"檢視"的機會」,
不是f大說了算,
但也不是t大說了算,
是法院說了算!
不是嗎?

我看,上法院他贏面還是很小.
--->我個人不專業的看法是押google贏面大!


4.
消保法19條談的是下載前是否能充分揭露產品資訊.而google當初是對此部分拒絕讓步,被認定違反36條'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當然有危害財產之虞,政府就有權力處罰.此外,google不符也可另行法律救濟,沒人說政府處分一定對.我的看法是依google原先拒絕的態度,處分有理.
--->如果北市府沒邀約各廠商共定協商檢驗原則,
硬凹下去,
邏輯還說的過去(頂多出現不食人間煙火、官僚這一類),
偏偏邀約各廠商共定協商檢驗原則,
那不是代表google原先拒絕的有道理!
北市府的處分有問題!


5.
我是說,給試用版是解決的好方法,但也不是唯一方法,我鼓勵廠商提供,若要別的方法,只要能讓消費者"充分了解"即可.問題是google原本提供的檢視方法,並不被認同此要項,你已為每個人都是電腦高手看說明就懂嗎?
--->
「並不被認同此要項」這邏輯怪怪的,
因為不是f大說了算,
但也不是t大說了算,
是法院說了算!
不是嗎?---------第二次

你全文一直說google有做到也只是你一相情願的想法
--->
這個邏輯也怪怪的,
因為不是f大說了算,
但也不是t大說了算,
是法院說了算!
不是嗎?---------第三次



最後什麼時候上法院?
我雞排已拿n的三次方了!!!
快一點好不好!

上法院之前 已先打訴願

已目前的狀況
除非經濟部要陪台北市政府玩猴戲

不然應該不會上法院

tjptw wrote:
1. 本人強調欣賞此...(恕刪)


你才沒看懂文章吧
該作者認為google應從已提供適當檢視為方向
去主張google並無違法

其原因為法律所謂適當充分的檢視並無明確程度之範圍
也就是說不一定要提供試用版才是唯一方式
既然如此,若是北市府強要業者提供試用版才叫有充分檢視
業者可主張以其他方式如圖文說明,或軟體使用的影片
那北市府還要協商什麼
業者就可以不必提供7天無條件退費,沒有違法

好,就算何種方式算是提供充分檢視,認定有不同
北市府不能自訂程度標準,不然像葉主委當初說的一樣
法律沒排除軟體,你不能自己造法
那北市府也不能自訂充分檢視的標準,否則也是造法擴權

前者都不談
如果google主張所謂15分鐘退費即是給消費者提供充分檢視的部分
檢視15分鐘後,滿意你買你付錢
不滿意你不買不用付錢
別說15分鐘不夠長,因為沒法律規定充分檢視多久才夠長

這樣業者有無違法,北市府還要罰什麼?

以上您認不認同沒關系
但是原文章作者之意,到底是誰沒看清楚了解
這樣都能凹
你又是從那裡判斷業者原做法是不能達到充分檢視的

tjptw wrote:
法律規定是要讓消費者充分了解產品資訊.


充分了解究竟是由誰來認知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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