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t8888 wrote:
少數使用盜版?你是在說台灣嗎......-_-
android 不是windwos ;在windows上,上網找盜版軟體比起買正版的容易。
但是在android上,找盜版軟體要付出的時間成本相較於在 market花10 USD可能沒有太多益處。
盜版在windows獨占市場,索價昂貴的情況下是一種近似於無產階級革命的制衡方式。
但在android 上,用盜版的人可能只是沒有信用卡而已。
還記得當初market開始收費,大家嚷嚷著要google趕快開放台灣的收費機制。
當時幾乎所有01的android 用戶都在哀台灣不能買軟體。
這些人是希望google趕快收費,然後準備用盜版嘲笑google 嗎?應該不會吧?
至於那些沒信用卡的,你把軟體的試用時間延長到30年他們還是只能用盜版。
google現在的作法是無法壓制盜版,但卻傷害到真正會購買軟體的人的權益。
樓主只是不斷的陳述google是多麼為使用者著想,這件說法我同意,但這和鑑賞期沒什麼關係,為什麼?很簡單,google是企業,不是慈善團體;也就是說他的目的就是要“營利”,只是這個營利的方式,對象不是一般的使用者,反而是企業,也就是說,他是“企業的企業”。只是他以完善的使用者服務,讓很多的企業願意付費。所以,提供完好的服務是他們所希望的(但我沒有說是必須的)
今天的,這個提供服務的人所提供的服務之一“有可能”會觸犯到台灣的法律,所以提供服務的人就停止了服務。這看起來很合理,只是今天所提供的這個服務裡面本身就有一般的商業行為,而也就是這個商業行為的本身可能會觸犯法律。google停止了這個商業行為只顧到了“可能”觸法的這個面相,卻遺忘了已經成立的商業行為還有他其法律的層面(也就是我在別樓所說的:單方面無預警終止合約)。而這個行為,事實上與他面所奉行的規皋“Do no evil”是背道而馳的,因為他枉顧了之前透個這個服務而進行商業行為的消費者。
法律本來就是可以討論的,法律是白紙黑字,但他不代表“對、錯”,而只有“犯法、不犯法”(甚至還有灰色地帶),太多的人把“好、壞”,“是、非”,“對、錯”都混為一談了,況且,法律常常都不在這三個相度之中。
而台灣法律與時俱進的能力實在是……很差,但這也並不代表我們必須忍受這一點;為什麼網路購買的東西就必須通通都七天鑑賞期呢?Market和AppStore並不已經把東西都分門別類好了嗎?我們難道就不能用一個詳盡的規則來面對這麼多種不同性質的線上商品嗎?很多人會說這樣立法很麻煩或是說如果有規定之外的商品種類出現怎麼樣?很簡單,我們可以改啊!與其是討論台北市和google的行為,我們為什麼不去抱怨那些像恐龍一樣的立法相關人員?我覺得這才是最重要的一環!!今天所有的司法問題、水土保持問題、食品衛生問題、行動通訊問題………太多太多的社會不完盡之處,早已不是像龜一樣的修法速度所能解決的了。去抱怨為消費者的台北市政府,去責怪為使用者提供服務的google,卻把這些真正應該也真正有能力從根本解決問題的“豬公”放過,我想他們應該暗自竊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