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call81 wrote:這是他的平台, 他不定規則規定要有試用版, 莫非要等北市府來規定? 你可以建議Google,這是你的權利。不過目前的問題好像不在這裡?北市府要的不是試用版要的是付費版7天鑑賞期而且一直都有試用版存在阿
ih17 wrote:要獲得別人尊重之前先看看你有沒有尊重人家 口口口口 wrote:看到有位大大回答你了,我就不回應了!!!有些事我們都不是當事人,了解也有限,或許看到得知的不是全部,不要以爾傳耳來影響情緒做支持或反對的決定,更不要在當下喊XXX不尊重某多數(消費者)這樣會影響人更多不知情的人。 確實我們都只看到片段的報導,但是他這種回應方式, 已經夠讓人清楚了.我該離開囉. 大家請繼續.
concall81 wrote:確實我們都只看到片段的報導, 沒錯所以誰不尊重誰也的確不應該這樣說如果最後結局是北市府只要求Google要規定付費APP得提供試用版就OK然後Google也欣然接受這當然是我們樂見的結局阿不過看看另一版談論法條的專業討論事情沒這麼簡單吃飯時間到
七天是猶豫期 不是鑑賞期,根本沒有實質鑑賞的部份。你拿炒菜鍋 打開 炒了一下, 覺得不適合你家的爐子。 抱歉,雖然你可以退,但廠家有權利跟你要求原價賠償或者貨品整新費用,要不然你就要還他一個新的。 這是民事上的買賣契約。(可以看消保法裡面適用民法的部份,雖沒有規定的很細項,但原則就是回到原點,買賣雙方如果因為這個交易有利益損害或是得利的,都可以要求回復的賠償或是將所得退還) 下面的第六款寫的很清楚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如下:『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1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2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3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4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5就邍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6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七天猶豫期 讓郵購 網購等等非直接「拿到」商品的購買行為有個比較寬裕的保護, 因為怕買錯,寄錯等等的糾紛,乾脆給一個方面的退貨方式。而不是說你可以拆來用。(除非廠商說你可以拆來用) 這是買賣的契約行為,消費者保護法只是 免掉一些廠商惡意刁難的手段,而非給消費者無限上綱的權利。我是做網購的,我都用這條民法來保護我面對惡客的權力。 客人怕奸商,商人也怕惡客阿。而且通常用到這條法令的時候,我通常已經不想要再做這種人的生意,也不怕他去散播對我的指控。這是單單討論七天 猶豫期的這法條。 謝謝指教
我讚成有著作權相關的產品 不列入七天鑒賞期但其它商品若屬消費性產品 如電腦 電視 ... 等等建議不管網路購買 或 實體店鋪購買 都要有七天或以上鑒賞期且不需理由可退換貨若已拆封退貨也可支付合理的整新費用(若已拆封但商品有睱疵則不在此限 可無條件退貨)
在修法之前還是要遵守法規,再說, 不想付錢的人可以直接去找盜版的.不需先下載再退錢這麼麻煩, 而且退錢我相信google或apple都可以有記錄,也許超過一定次數帳號就會被鎖死.不是每個人都會一直買了又退錢, 以例外想要替代正常情況是不適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