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鑑賞真的如洪水如猛獸嗎!?


concall81 wrote:
如果廠商開發的東西就...(恕刪)


這是甚麼爛邏輯

可不是每個開發者都有能力用認證信阿
concall81 wrote:
這是他的平台, 他不定規則規定要有試用版, 莫非要等北市府來規定?


你可以建議Google,這是你的權利。

不過目前的問題好像不在這裡?

北市府要的不是試用版
要的是付費版7天鑑賞期
而且一直都有試用版存在阿

ih17 wrote:
要獲得別人尊重之前
先看看你有沒有尊重人家

口口口口 wrote:
看到有位大大回答你了,我就不回應了!!!

有些事我們都不是當事人,了解也有限,或許看到得知的不是全部,不要以爾傳耳來影響情緒做支持或反對的決定,更不要在當下喊XXX不尊重某多數(消費者)這樣會影響人更多不知情的人。


確實我們都只看到片段的報導,
但是他這種回應方式, 已經夠讓人清楚了.

我該離開囉. 大家請繼續.
concall81 wrote:
確實我們都只看到片段的報導,


沒錯
所以誰不尊重誰也的確不應該這樣說

如果最後結局是北市府只要求Google要規定付費APP得提供試用版就OK
然後Google也欣然接受
這當然是我們樂見的結局阿

不過看看另一版談論法條的專業討論
事情沒這麼簡單

吃飯時間到
不是常在抱怨外商不重視台灣市場嗎
不是常在抱怨新品沒有在第一時間在台上市嗎
不是常在砲轟政府只會站在大企業那邊嗎

現在北市府依法行政,真搞不懂怎麼會有這麼多的人在反彈

難怪台灣的消費者一直都是弱勢

願大家像風一樣~自由自在
七天是猶豫期 不是鑑賞期,根本沒有實質鑑賞的部份。

你拿炒菜鍋 打開 炒了一下, 覺得不適合你家的爐子。 抱歉,雖然你可以退,但廠家有權利跟你要求原價賠償或者貨品整新費用,要不然你就要還他一個新的。 這是民事上的買賣契約。(可以看消保法裡面適用民法的部份,雖沒有規定的很細項,但原則就是回到原點,買賣雙方如果因為這個交易有利益損害或是得利的,都可以要求回復的賠償或是將所得退還) 下面的第六款寫的很清楚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如下:『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1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2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3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4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5就邍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
6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


七天猶豫期 讓郵購 網購等等非直接「拿到」商品的購買行為有個比較寬裕的保護, 因為怕買錯,寄錯等等的糾紛,乾脆給一個方面的退貨方式。而不是說你可以拆來用。(除非廠商說你可以拆來用) 這是買賣的契約行為,消費者保護法只是 免掉一些廠商惡意刁難的手段,而非給消費者無限上綱的權利。

我是做網購的,我都用這條民法來保護我面對惡客的權力。 客人怕奸商,商人也怕惡客阿。而且通常用到這條法令的時候,我通常已經不想要再做這種人的生意,也不怕他去散播對我的指控。


這是單單討論七天 猶豫期的這法條。 謝謝指教
剛剛進Market看看...剛好有更新(1個免費, 1個已付費)..就更新囉...

我讚成有著作權相關的產品 不列入七天鑒賞期

但其它商品若屬消費性產品 如電腦 電視 ... 等等
建議不管網路購買 或 實體店鋪購買 都要有七天或以上鑒賞期
且不需理由可退換貨
若已拆封退貨也可支付合理的整新費用(若已拆封但商品有睱疵則不在此限 可無條件退貨)
是乃仁術 真不二價
在修法之前還是要遵守法規,
再說, 不想付錢的人可以直接去找盜版的.
不需先下載再退錢這麼麻煩, 而且退錢我相信google或apple都可以有記錄,
也許超過一定次數帳號就會被鎖死.
不是每個人都會一直買了又退錢, 以例外想要替代正常情況是不適合的.

tsaichisheng wrote:
7天鑑賞真的如洪水如...(恕刪)


看到網友反應這麼大,你就知道有多少軟體是來騙錢的了!

[IMG]http://hdwing.com/user/humourlo.gif[/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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