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的管轄範圍是涵蓋全台灣嗎? - 已解心中疑惑


dirtypoint wrote:
[第四十七條]消費關係發生地及運送契約訂定地均在我國,我國法院就該訴訟有管轄權。

一、台北市政府不是法院,根本無該條之適用。
二、該條係規範民事訴訟管轄權,與本案公法事件無涉。




dirtypoint wrote:
【法務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廿四日
法八六檢字第○四五二三七號

【主旨】

 關於○○航空金邊空難事件,受難者家屬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時,我國
 法院有無訴訟管轄權乙節,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一、行政權無由干涉司法權。
二、本案非民事訴訟事件,無該函釋之適用。


dirtypoint wrote:
問題是台北市政府有沒有行政管轄權 對在國外營業公司進行行政處分

可以,
法律上不能與事實上不能核屬二事。

710382 wrote:
法律上不能與事實上不能核屬二事。.(恕刪)


說法律可以 就先提出可能 所需的條文
法律考試 連條文都沒有 是絕不會及格的


dirtypoint wrote:
說法律可以 就先提出可能 所需的條文
法律考試 連條文都沒有 是絕不會及格的

問題就在,
你連基本法理都沒有,
法條、函釋都引錯。

知不知道什麼是「五權分立」?
何以拿「行政院法務部(行政權)」函釋來解釋「法院(司法權)」的管轄?
又何以拿一個「搞不清楚狀況去解釋『法院管轄權』的行政函釋」來解釋「『行政』管轄權」?


再者,
「事實上不能」及「法律上不能」是法理,
本來就沒有法條可引,
這是法律人的基本常識。


誰跟你說不引法條絕對不及格?
邱派則是引了法條才會不及格!
不只不引法條,
還不要你分點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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