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rtypoint wrote:
[第四十七條]消費關係發生地及運送契約訂定地均在我國,我國法院就該訴訟有管轄權。
一、台北市政府不是法院,根本無該條之適用。
二、該條係規範民事訴訟管轄權,與本案公法事件無涉。
dirtypoint wrote:
【法務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廿四日
法八六檢字第○四五二三七號
【主旨】
關於○○航空金邊空難事件,受難者家屬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時,我國
法院有無訴訟管轄權乙節,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一、行政權無由干涉司法權。
二、本案非民事訴訟事件,無該函釋之適用。
dirtypoint wrote:
問題是台北市政府有沒有行政管轄權 對在國外營業公司進行行政處分
可以,
法律上不能與事實上不能核屬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