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Google及Apple因付費軟體七日內可退費規定
和台北市政府鬧的全國皆知
而且Google如果不遵守這規定的話
"台北市政府"還能對它開罰一百萬
我有一點很疑惑的就是
為什麼是台北市政府在主導這個案子
台北市政府的管轄範圍是涵蓋全台灣嗎?
Google如果選擇不在台北市的範圍內販售任何付費軟體
是不是就不會被罰款了?
日行者 wrote:
不論這個案子大家是站...(恕刪)
google 到法庭時才會拿出防火牆
台灣 google 與美國google 是獨立兩家公司理由, 台灣 google 不需負責.
這部分看受理法官接不接受.
現在就拿出防火牆, 對 google 並不有利 .
7/15 聲明在測試台北市政府的底線是在那裡.
雙方過招手法,
台北市政府的罰 100 萬
google 暫停台灣Android Market的付費應用程式
並揚言永遠下架
進行到
Google 7/15 聲明...(恕刪)
決定於6月12日暫停台灣Android Market的付費應用程式服務。今天我們已知會葉主委,在我們能與台灣法律的要求達成共識前,將繼續暫停台灣Android Market付費應用程式服務。...(恕刪)
台北市政府的再協商, 如沒替代解決方法
可能不打官司 , 無限期暫停台灣Android Market付費 APP.
Groupon 的好康兌換券也拿來說項
http://blog.yam.com/philipy/article/39697534
sking17 wrote:
請問 google 甚麼時候有在台灣設分公司?
有 google(taiwan)inc. ?
統一編號 27934855
公司狀況 核准認許
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
(備註)
公司名稱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工商憑證申請」 「工商憑證開卡」
GOOGLE INTERNATIONAL LLC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 2,124,723,765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 霍 客 John Kent Walker
分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73樓之1 「電子地圖」
登記機關 經濟部商業司
核准認許日期 095年02月15日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098年07月30日
DAVIDC2924 wrote:
台灣 google 與美國google 是獨立兩家公司理由, 台灣 google 不需負責.
這個觀點不對歐.依公司法
第四條(外國公司)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第三百七十一條(外國公司之認許)
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
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第三百七十三條(認許之消極要件)
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公司之認許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者。
換言之,台灣google是中華民國默許美國google在台灣成立之分公司,他們就是同一家公司,而美國google同意遵守中華民國法律才獲准在台成立分公司.
日行者 wrote:
都不能否認由台北市政府主導是不適宜的
依消保法與公司法,台北市就是地方主管機關,由他們處理法有明文
公司法:第五條(主管機關)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消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不管他們搬到哪裡,該公司登記所在的主管機關就依法處理,而且依同一部法.
以上有沒有解答你們的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