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裁罰權的單位應具備該領域的專業知識(或常識), 否則更應謹慎, 不了解可開公聽會或諮詢相關產業公會, 讓專家來給你上個課, 別貽笑大方了.
若認為違法就趕快裁罰, 並連續重罰 Google, 否則就找自己找台階下讓相關業者恢復吧, 不要搖頭當牆頭草, 算計東算計西, 沒擔當與風骨, 最後我們會用選票來直持或反對你. 不拿著保障消費者大旗從事傷害消費者的始作俑者, 台灣民眾這類手法已經看多看清看膩了.
大家都認同應該保障消費者, 但應該合情合理, 因為我們可能是消費者也可能是提供者. 過度偏坦一方來取悅大眾, 難道另一方的開發者與創作者就不用被政府與法律保護嗎? 別丟個麻煩後, 說自己僅只是執法單位, 只是依法行政, 剩下的都丟給其他單位, 並且不聞不問, 消極性的拖延不作為.
不要用試用版來模糊原先焦點, 試用與試閱由市場的手來決定, 當有眾多消費者反應開發者騙錢, 平台業者不作為, 此時請你主動用力的站出來主持正義(鄉民已舉許多例子需要你主動的主持了), 否則也請拿出可用可看的解決方案來要求遵守, 一個月了吧, 還在等甚麼呢? 等納稅人買給你的 iPad 充電嗎?
honwen2157 wrote:
該作者認為google應從已提供適當檢視為方向
去主張google並無違法
其原因為法律所謂適當充分的檢視並無明確程度之範圍
也就是說不一定要提供試用版才是唯一方式
既然如此,若是北市府強要業者提供試用版才叫有充分檢視
業者可主張以其他方式如圖文說明,或軟體使用的影片
那北市府還要協商什麼
業者就可以不必提供7天無條件退費,沒有違法
好,就算何種方式算是提供充分檢視,認定有不同
北市府不能自訂程度標準,不然像葉主委當初說的一樣
法律沒排除軟體,你不能自己造法
那北市府也不能自訂充分檢視的標準,否則也是造法擴權
前者都不談
如果google主張所謂15分鐘退費即是給消費者提供充分檢視的部分
檢視15分鐘後,滿意你買你付錢
不滿意你不買不用付錢
別說15分鐘不夠長,因為沒法律規定充分檢視多久才夠長
這樣業者有無違法,北市府還要罰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