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ynx70 wrote:
我的xperia play,動不動就得下載超過百mb的遊戲,有的遊戲沒提供試用版,裝完玩過之後,
我真的覺得很差,誰能退費給我?
pocket informante軟體沒有提供試用版,我要怎麼在15分鐘內,完成下載安裝並且測試好他跟雲端及
outlook同步的工作?
麻煩踢爆政府的有能之士,告訴我你的貢獻在哪邊好嗎?...(恕刪)
一個遊戲是怎麼一回事, 你不看說明的嗎?
下載下來不好玩, 15分鐘內你也可退費
pocket informante如果說他可以跟雲端及outlook同步, 但其實不行的話, 你也可要求退費.
你的權益到底是有多大的損傷??
對別人要貢獻? 那現在買不到付費軟體要不要找你一起負責啊?
要保護消者也要用對的方法
kenkenken001 wrote:
一個遊戲是怎麼一回事...(恕刪)
請注意我文中有寫Xperia play的遊戲,有些的"資料近百m以上",3~500mb都有
,這種軟體15分鐘下載完並試玩然後完成退費的方法,我可以跟你求詳細嗎?
多大的損傷?他讓我產生了買到不適用軟体的風險,事實上我也的確有因此買到鳥軟體卻來不及
退費的。
採試用版政策或是採拉長試用期限政策,我都可以接受,是google不想提供良好的體驗機制給消費者,選擇直接退出市場,這是要怪誰?
退出無所謂,反正翻牆或是永久試用版apk,有的是方法,我不會為了"暫時買不到付費軟體",而賤價出賣我的消費者權益。
轉移了焦點,拿出了法條吵吵吵,消費者權益有得到改善嗎?
這種行為不也等於恐龍法官的網民版?
你說對的方法,那我想請教你所謂對的方法,是什麼?有在執行嗎?
還是砲完了,回歸到下次投票時記得要投誰誰誰,然後最終又因政客的良心而石沉大海?
看到南韓民眾因隱私問題打算集體向apple提告要求賠償,就覺得兩國的民族性怎麼差這麼多…
人家是不惜槓上你國外大企業也要申張權益…我們則是內鬥完不了了之?
sonynx70 wrote:
你說對的方法,那我想請教你所謂對的方法,是什麼?有在執行嗎?
還是砲完了,回歸到下次投票時記得要投誰誰誰,然後最終又因政客的良心而石沉大海?
看到南韓民眾因隱私問題打算集體向apple提告要求賠償,就覺得兩國的民族性怎麼差這麼多…
人家是不惜槓上你國外大企業也要申張權益…我們則是內鬥完不了了之?
...(恕刪)
Android Market 是下載完起算15分鐘算
賤價出賣你的消費者權益? 沒事不要這麼激情, 是有誰把你權益賣掉了?
消費者權益有得到改善嗎? 的確沒有..而且想買沒的買,
怪誰? 硬搞把事情搞爛的北市府啊!
對的方法...很多人都說了...找相關產業討論, 找出一個可行的方法,
對法令有個一致的解釋, 不足就修法..而不是像北市這樣硬搞自己高興怎麼解釋就怎麼說.
這不是問任何一人就可有標準答案的, 但之前卻好像是全國由葉狀師一人搞..荒謬在此
另為什麼只要有民眾告大公司, 就代表民族性好????
"南韓1名律師今天表示,他打算對美國科技巨擘蘋果公司(Apple)發起集體訴訟,
控告蘋果智慧型手機iPhone的定位功能侵犯用戶隱私"
你認為每個韓國人都認同這個律師的做法??
你又知道沒有韓國人認為那律師只是在求名, 或只是韓國手機的打手?
你因此就這麼認同南韓?
要不你學那律師, 自己出來提告! (不要老是問別人要如何幫你出頭!)
你自己用行動證明你民族性和你嚮往的南韓一致吧!
ArvinWang wrote:
臺北市政府選擇性執法...(恕刪)
你覺得別人亂解釋法令
那請你提出..臺灣有哪一條法令規定是消保法的除外特別條款..
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保法第2條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台北市政府以maeket是用網際網路的方式,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行政院消保會的解釋
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請你提出排除這些法令的特別規定給大家知道吧...
這個事件部分的人覺得法令不洽當,那應該要修改法令啊
台北市政府是行政單位
他無權修改法律
連行政機關跟立法機關的權責都分不清楚了...只會亂怪罪對象,這不就是民粹嗎
難道警察可以覺得殺人要判死刑太重了,法令不合時宜
然後就不抓犯人嗎
有人向台北市政府陳情market退費機制15分鐘不合理
台北市政府可以跟他說,我覺得這個法律不合時宜,我不想管,請你直接找google嗎
還有人說挺市政府的人只剩下政治的說法...
那我們來以法論法
在消保法尚未修正前,有哪一條法令規定,虛擬商品在沒有提供適當的檢視機制可以排除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
不要跟我說你個人的看法,請你告訴大家實際的法令規定,而不是一昧的說別人亂解釋法令
臺灣的憲法制度行政立法是分權分立的
請你告訴我台北市政府可不可以覺得法令不合時宜需要修法,就可以不用遵守法令..
那一般人可不可以覺得殺人要判死刑這個法律太嚴苛了,我不想遵守規定
這兩者之間的邏輯是否相同,請你告訴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