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北市府跟google的協商日,有人知道結果嗎?


爭取消費者的權益
行政單位也必須依法行政

如果行政單位說替消費者爭取權益
就可以嚴重違反行政程序法

那這就不是民主法治國家
而是警察、獨裁國家常幹的事


sonynx70 wrote:
還是只是踢爆政府很爽,把本應是重點的消費者權益焦點給轉移了??
...(恕刪)


不是早早就建議,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研擬更能雙贏或多贏的法律,

而不是單方執法,只有台北市政府贏了,其他都輸了。。。


當市場不存在時,消費者根本沒有權益可言。

sonynx70 wrote:

我的xperia play,動不動就得下載超過百mb的遊戲,有的遊戲沒提供試用版,裝完玩過之後,
我真的覺得很差,誰能退費給我?

pocket informante軟體沒有提供試用版,我要怎麼在15分鐘內,完成下載安裝並且測試好他跟雲端及
outlook同步的工作?

麻煩踢爆政府的有能之士,告訴我你的貢獻在哪邊好嗎?...(恕刪)


一個遊戲是怎麼一回事, 你不看說明的嗎?
下載下來不好玩, 15分鐘內你也可退費

pocket informante如果說他可以跟雲端及outlook同步, 但其實不行的話, 你也可要求退費.

你的權益到底是有多大的損傷??

對別人要貢獻? 那現在買不到付費軟體要不要找你一起負責啊?
要保護消者也要用對的方法

kenkenken001 wrote:
一個遊戲是怎麼一回事...(恕刪)


請注意我文中有寫Xperia play的遊戲,有些的"資料近百m以上",3~500mb都有
,這種軟體15分鐘下載完並試玩然後完成退費的方法,我可以跟你求詳細嗎?

多大的損傷?他讓我產生了買到不適用軟体的風險,事實上我也的確有因此買到鳥軟體卻來不及
退費的。

採試用版政策或是採拉長試用期限政策,我都可以接受,是google不想提供良好的體驗機制給消費者,選擇直接退出市場,這是要怪誰?

退出無所謂,反正翻牆或是永久試用版apk,有的是方法,我不會為了"暫時買不到付費軟體",而賤價出賣我的消費者權益。

轉移了焦點,拿出了法條吵吵吵,消費者權益有得到改善嗎?

這種行為不也等於恐龍法官的網民版?

你說對的方法,那我想請教你所謂對的方法,是什麼?有在執行嗎?

還是砲完了,回歸到下次投票時記得要投誰誰誰,然後最終又因政客的良心而石沉大海?

看到南韓民眾因隱私問題打算集體向apple提告要求賠償,就覺得兩國的民族性怎麼差這麼多…

人家是不惜槓上你國外大企業也要申張權益…我們則是內鬥完不了了之?

sonynx70 wrote:
是google不想提供良好的體驗機制給消費者...(恕刪)


是啊,各大片商也不想提供良好的體驗機制給消費者,每每踩到雷片。。。。

最好的體驗機制是:看完覺得好看再付費,閣下以為如何?

原來 台北市政府 上週五 找廠商 吃湯圓
是在犧牲消費者權益

挺台北市政府的言論 現在只剩政治式的言論
即使台北市政府 不依反行政權益 違反行政程序法 還是要挺

為了政治 就可以犧牲法律,允許政府不依法執政的權利

台北市政府官員
可以選擇不當台北市政府官員
也可以選擇不當中華民國的國民

但台北市政府官員沒有權利
選擇不遵守行政程序法
選擇不依法執政




sonynx70 wrote:
你說對的方法,那我想請教你所謂對的方法,是什麼?有在執行嗎?

還是砲完了,回歸到下次投票時記得要投誰誰誰,然後最終又因政客的良心而石沉大海?

看到南韓民眾因隱私問題打算集體向apple提告要求賠償,就覺得兩國的民族性怎麼差這麼多…

人家是不惜槓上你國外大企業也要申張權益…我們則是內鬥完不了了之?
...(恕刪)


Android Market 是下載完起算15分鐘算

賤價出賣你的消費者權益? 沒事不要這麼激情, 是有誰把你權益賣掉了?

消費者權益有得到改善嗎? 的確沒有..而且想買沒的買,
怪誰? 硬搞把事情搞爛的北市府啊!

對的方法...很多人都說了...找相關產業討論, 找出一個可行的方法,
對法令有個一致的解釋, 不足就修法..而不是像北市這樣硬搞自己高興怎麼解釋就怎麼說.

這不是問任何一人就可有標準答案的, 但之前卻好像是全國由葉狀師一人搞..荒謬在此

另為什麼只要有民眾告大公司, 就代表民族性好????
"南韓1名律師今天表示,他打算對美國科技巨擘蘋果公司(Apple)發起集體訴訟,
控告蘋果智慧型手機iPhone的定位功能侵犯用戶隱私"

你認為每個韓國人都認同這個律師的做法??
你又知道沒有韓國人認為那律師只是在求名, 或只是韓國手機的打手?

你因此就這麼認同南韓?
要不你學那律師, 自己出來提告! (不要老是問別人要如何幫你出頭!)
你自己用行動證明你民族性和你嚮往的南韓一致吧!
臺北市政府選擇性執法
還有一個搞不清適法性問題的法規會主委
法律他自己解釋就好
發現苗頭不對民氣不站在他那邊
才又想別的解釋企圖脫身
這種人還好意思打着依法行政
這種人該自己請辭
放任這種人不管市政府也該罵

ArvinWang wrote:
臺北市政府選擇性執法...(恕刪)

你覺得別人亂解釋法令
那請你提出..臺灣有哪一條法令規定是消保法的除外特別條款..

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保法第2條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台北市政府以maeket是用網際網路的方式,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行政院消保會的解釋

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請你提出排除這些法令的特別規定給大家知道吧...
這個事件部分的人覺得法令不洽當,那應該要修改法令啊
台北市政府是行政單位
他無權修改法律
連行政機關跟立法機關的權責都分不清楚了...只會亂怪罪對象,這不就是民粹嗎
難道警察可以覺得殺人要判死刑太重了,法令不合時宜
然後就不抓犯人嗎
有人向台北市政府陳情market退費機制15分鐘不合理
台北市政府可以跟他說,我覺得這個法律不合時宜,我不想管,請你直接找google嗎
還有人說挺市政府的人只剩下政治的說法...
那我們來以法論法
在消保法尚未修正前,有哪一條法令規定,虛擬商品在沒有提供適當的檢視機制可以排除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
不要跟我說你個人的看法,請你告訴大家實際的法令規定,而不是一昧的說別人亂解釋法令

臺灣的憲法制度行政立法是分權分立的
請你告訴我台北市政府可不可以覺得法令不合時宜需要修法,就可以不用遵守法令..
那一般人可不可以覺得殺人要判死刑這個法律太嚴苛了,我不想遵守規定
這兩者之間的邏輯是否相同,請你告訴大家
sunup921 wrote:
難道警察可以覺得殺人要判死刑太重了,法令不合時宜
然後就不抓犯人嗎...(恕刪)


當這個警察只抓特定犯人來開刀,那就是大問題了。



這個世界要是都是非黑即白,你的觀點就不錯,

問題是有人遊走於灰色地帶,卻要別人都只能選黑選白,

那根本是 Neo 打 Smith,打好玩的是吧!?


選擇性執法 跟 覺得法令不合時宜需要修法,就可以不用遵守法令

法律嚴苛 跟 法律涵蓋不全

都是不同的層面跟範疇,請不要挖坑請人跳。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