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sonatmob wrote:
如果要強調 "依法"台北市政府對台灣美商科高國際的罰款,
恐怕是不成立...(恕刪)
台灣美商科高國際為外商google 在台代表公司,設立營業項目為軟體服務業
並且 google 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在國內,違反消保法當然可以處罰
除非google 在台無代表公司,無法處罰,或可罰但 google 不理你,法院對美國無管轄權無法強制執行. google 在台代表公司與在台美國人必需遵守台灣法律,除非外交人員有外交豁免權。
app 課稅是因與美國有重複課稅....等問題,現階段暫時無法課稅。
消費者保護法 第 3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
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
必要措施。
必要時表示如有需要
暫時停賣會引消費者反彈,北市府只要求改善,綁架說法(陰謀論)
北市府有權利要求 android market 暫時停賣,但是沒有,反而 google 沒改善又暫時停賣,北市府當然很不高興
給予一百萬元罰鍰。
第 58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