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的過時與不完整 - App七天內可退錢,那電子書,音樂,電影也都可以看完再退囉


buddy_8d wrote:
小弟疑問~如面對相關...(恕刪)


我覺得15分鐘太短沒錯
但是7天真的太離譜
最強擋廣告外掛 AdGuard http://bit.ly/2uq2ZaU
樓主和樓下的大哥,抱歉,小弟另開一樓並稍加修飾了

所以把這裡的文刪了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Lawu wrote:

這真是一個大笑話!
==============================================================
首先,我們來看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軟體、資訊類的,是一種智慧財產,一經下載,就算是使用了!請問要怎麼回復原狀?


你的發言也不錯笑...

照你這解釋法軟體類下載了就再也不能退,

你今天上網買軟體,標題寫word,載完後打開發現只有notepad的功能,

阿~軟體不能恢復原狀,我被騙活該,永遠不能退了~

Lawu wrote:這就好像你去按摩,享受的是一種服務,服務,可以退貨嗎?不能!因為不能回復原狀!
你可以跟按摩師說,我要退貨,阿不然換我來幫你按回去嗎?!
不行嘛


我去按摩都是按完才結帳...

按到一半不舒服,連錢都不用付就可以閃人。

你是走到做黑的嗎?

Lawu wrote:
=============================================================
所以民法第259條說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

智慧財產耶!一經下載,就是已經揭露了作者的智慧財產給你看光光了,等於是已經使用了該物了,要怎麼退貨?按照民法259的規定,不能退,那就賠錢阿!


著作權法是保障你的獨佔利益權,而不是秘密權,可以說跟這件事完全沒有關係...

我下載軟體,跟我看光光程式碼是兩回事吧...

Lawu wrote:一個不懂法律的官員,蠻橫的鬧出笑話
又有一群打著消費者權益為口號的支持者在搖旗,看了實在很無奈!

退一步言!對,現在消保法確實沒有很明確的規範到現代的交易型態
如果要說惡法亦法
好!請先罰政府單位吧!!
所有的地政機關都該罰!
各位都來網路申領地政電子謄本玩玩吧
申請一頁電子謄本的資訊要價20元!
請問申請完,我可以七天內退貨嗎?
有那個台北市各地政機關敢跳出來捍衛消費者權益說可以???
=================================
上面網址好像掛了,連到台北市政府地政處看看,也掛了


買電子謄本,你"完全看清楚謄本內容",也"拿到紙本"了

跟純下載連看的機會都沒有的軟體完全無關...

20元我找不到解釋,不過依大有為政府的慣例,那多半是"手續費"

而不是買謄本的費用,你可以打去問問看...

acks wrote:
你的發言也不錯笑.....(恕刪)

我簡單回應一下好了

請問你到實體商店買盒裝軟體,用了後發現跟你想的不一樣,可以退嗎?

不行?為啥有這種不同?

另,電子謄本,只是一個電子檔(PDF檔)

除非你有印表機並且列印他,否則沒這麼神奇申請以後就出現紙本!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太扯了 ....
網路軟體本來應該跟一般的網路購物不一樣 ....

那台北市政府這麼閒要不要去罰一下 軟體王呢 ??


話說 ....
Google 可不可以去申請國賠呢 ??
最好是快點贏阿

我們就可以爭取XBOX 和PS3 網路下載遊戲的權益

花個2000可以玩很多遊戲 反正7天內都可以退貨 太爽了

又不用改機 買台片 直接正大光明從官方下載 之後再退 這不是太棒了嗎?

knickalan wrote:
那請問....我那個...我那個網路下單的股票7天內大跌可以退我當初購買的金額嗎....(恕刪)



買股票, 你的身分叫做"投資人", 不是"消費者".

請多補充相關知識, 謝謝!

lenster wrote:
草案還沒通過就是空氣...(恕刪)


為何要提修法?就是大家心知肚明這法條有問題、不合時宜

所以才要修法嘛,如果這法條完美沒問題,那幹嘛還修?

而今天拿一則早在N年前就知道需要修法的法規來處罰

說得過去嗎?

我想樓主要是表達出這樣子的意思

大家請力挺台北市政府,
真的在幫大家爭取權益,
Google Android market 只是前菜,
重點在 XBOX Live 及 PSN,

只是不知道會不會搞到 XBOX live 及 PSN 也從台灣下架?

有沒有人要去台北市政府檢舉 XBOX Live 及 PSN 沒有七天鑑賞期?

天氣預報 wrote:
消保法的過時與不完整 - App七天內可退錢,那電子書,音樂,電影也都可以看完再退囉...(恕刪)


+1

台北市政府不能片面代表台灣政府!

Google啊~~ 請趕快開放付費的Market吧~~

我的手機需要安裝一些好用的付費程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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