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ddy_8d wrote:
小弟疑問~如面對相關...(恕刪)
我覺得15分鐘太短沒錯
但是7天真的太離譜
Lawu wrote:
這真是一個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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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來看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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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資訊類的,是一種智慧財產,一經下載,就算是使用了!請問要怎麼回復原狀?
Lawu wrote:這就好像你去按摩,享受的是一種服務,服務,可以退貨嗎?不能!因為不能回復原狀!
你可以跟按摩師說,我要退貨,阿不然換我來幫你按回去嗎?!
不行嘛
Lawu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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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民法第259條說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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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耶!一經下載,就是已經揭露了作者的智慧財產給你看光光了,等於是已經使用了該物了,要怎麼退貨?按照民法259的規定,不能退,那就賠錢阿!
Lawu wrote:一個不懂法律的官員,蠻橫的鬧出笑話
又有一群打著消費者權益為口號的支持者在搖旗,看了實在很無奈!
退一步言!對,現在消保法確實沒有很明確的規範到現代的交易型態
如果要說惡法亦法
好!請先罰政府單位吧!!
所有的地政機關都該罰!
各位都來網路申領地政電子謄本玩玩吧
申請一頁電子謄本的資訊要價20元!
請問申請完,我可以七天內退貨嗎?
有那個台北市各地政機關敢跳出來捍衛消費者權益說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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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網址好像掛了,連到台北市政府地政處看看,也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