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under2006 wrote:
這....如果你不管...(恕刪)
那我也請教一下google已經提供無限期的mail要求退費機制,請問他到底違反了那條法令,apple是mail要求退費30天改成七天這樣就符合法令,所以google只要把無期限改七天也是符合我國法律了喔!如果是這樣這那一點保障到消費者,怎麼看都是損失消費者權利不是嗎?請可以明白告訴我 無限期<30天<7天 是這樣嗎?還是我國的數字真的越小代表比較長,小弟真的愚昧,請賜教!
Frank5904 wrote:
google已經提供無限期的mail要求退費機制..(恕刪)
Grunder2006 wrote:
但Google沒有保...(恕刪)
Grunder2006 wrote:
以之前看大家討論的apple退款機制,30天內就是自己聯絡apple退款,但退不退,要看apple同不同意,如果以法律觀點來看
這二種是不一樣的,一個是保障消費一定可以解除買賣合約,另一個是能不能解除看apple同不同意....Grunder2006個人覺得這是二種不一樣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