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白話一點來說就是,在收到商品後,七天內,你可以不需任何裡由,向廠商提出"解除買賣契約"的要求,並退回商品,不用負擔商品退回時的郵資,或是解除買賣契約時,產生的費用(好比說買賣契約上有記載,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要支費解約費這類的),但重點來了,消保法第19條中的內文,在這段文字後接續的是"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白話點說,就是退回商品後,廠商可以要求你將退回商品回復原狀,但要求如果太過份,那超過民法259條的部份,視為無效
整段消保法第19條,用白話的方法來看就是,你在網路上買了商品,可以在收到商品後的七天內,向廠商說要退貨(解除買賣合約),然後把商品寄回給廠商,廠商不能向你收取運費,但是你必需負責把寄回的商品回復原狀,如果廠商認為收到的商品並沒有回復原狀,那可以向你要求或約定一個雙方能接受的補償方法(一般來說會是用金錢補償吧XDD),但這個方法如果太GY ,那你可以拿出民法第259條來和廠商說,你的方法太GY,依民法259條,我只要這樣這樣做就可以了,然後搞定等著收退回的款項 XD
了解了這一段後,再簡單一點講就是,消保法第19條,保障的是消費者七日內一定可以退貨,但是並不是無償(全額)退貨,廠商有權力要求消費者把退回的商品回復原狀,再看看目前其實是消費者佔了很大的便宜,因為目前來說在網購上我們買了產品,大家在七天內退貨時,廠商都沒有GY的要求我們回復原狀,一方面是在回復原狀的認定上困難 (因為又會牽涉到是不是在合理檢視商品範圍),所以一般來說,廠商會直接全額退費省麻煩,也因此,網購商品價格,大多比店家高,這可能就是加入了廠商的風險成本 (所以前面說費者佔了很大的便宜....好像也沒有 XDD )
所以,不要再說消保法第19條是什麼惡法,或是不合時適的法令了,消費法第19條保障的是七日內消費者可以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是"解除買賣契約",不是無償退貨,消保法第19條中,沒有提到無償退貨,且也明定了,使用者必需把要退回的商品"回復原狀",並沒有說衛生棉用過了也可以全額退費,DVD看完了也可以全額退費,請大家不要再誤會消保法第19條了...它很棒的,也沒有什麼不合時適,因為它一開始就把"解除買賣契約","商品返還回復原狀"做了非常合適的切割了.....廠商接受你以消保法第19條"解除買賣",但可以不接受你寄回用過的衛生棉仍要求全額退費 !!
因此,我還是肯定政府的做法,Google 必需遵守消保法第19條,接受消費者在七日內無理由的提出"解除買賣契約",但是,是"全額退費"還是"部份退費",這部份可以依民法259條,和消費者取得共識......
消保法19條不是惡法,也沒有不合時適,會發生這樣的誤解,是因為大家把"解除買賣契約"/"商品退回"/"商品回復狀"/"全額退款"全部搞在一起混著看了,以為只要用消保法第19條,就能七日內無需理由全額退款........這是不對的 XDDDD 沒有七日內無需理由全額退款這件事 XDD,但是有七日內無需理由"解除買賣契約"這件事喔,所以,請Google遵守,也請政府不要讓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