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lplus wrote:
新聞都寫『鑑賞期』啊...(恕刪)
是新聞寫的對還是法律條文講的對?能不能請你先去看完相關法條再來回文呢?
還有,消保法19條保障的是"網購"這個通路所購得的商品,可以在七日內解除買賣合約(退貨),不要再老是拿一些什麼去路邊吃蚵仔麵線能不能吃完後七天退貨,什麼到餐廳裡點餐,上菜後七天內可不可以退貨....
老提這些莫名奇妙的例子...真的會讓看文章的人,懷疑講出這種話的人,是智商/邏輯/理解/語言的哪一部份出了問題...Orz
Grunder2006 wrote:
是新聞寫的對還是法律條文講的對?能不能請你先去看完相關法條再來回文呢?...(恕刪)
aquaaqua wrote:,不是大頭回文。呵
1. 是猶豫期不是鑑賞期,意義上差很多。...(恕刪)
coolplus wrote:
法條沒對這七日,明文寫明為『猶豫期』還是『鑑賞期』..(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