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estock wrote:
這位大大也太激動了吧...(恕刪)


sorry 沒看清楚
我沒有激動 只是這樣也可以扯到"馬"政府 覺得太過牽強
我相信 要是馬政府來處理這個事
可能又會被更多人罵說不好好處理經濟問題 來處理Google付費問題
google play不能用是台灣法律的問題

你要問的不是政府

而是那100多個立法委員
Oscar Shih wrote :google play不能用是台灣法律的問題

你要問的不是政府

而是那100多個立法委員...(恕刪)


可惜是台北市政府搞的
不是中央政府
罰款也是給台北市政府

還是台北等於台灣了呢?

如果是純法律問題apple可以接受
google不可以
真正原因是什麼
leo00709 wrote:
可惜是台北市政府搞的...(恕刪)

就是15分鐘退費是我們消費者保護法不能允許的而已
我們的法規要求的是7天

詳細

apple的可以, 是要寫信去退費
雖然麻煩但是是合乎我們的法規的
我的手機雖然是使用Android系統,
Google play不能使用付費機制雖然對我造成不便,
但我還是得說:

對於不遵守我國法令的公司,
我也不在乎能不能付錢給它這種事!
目前用iphone 4s, 想換android

請問這問題目前大家都怎麼解決? 不root的話
housan wrote:
我的手機雖然是使用A...(恕刪)

其實軟體要求能試用7天本來就是很瞎的法規
遊戲抓回來1天就破了還讓你7天退費

apple也知道很瞎, 所以一定要寫信把理由寫清楚才讓你退
google覺得15分就夠了, 所以其它國家也照著15分的規定走

那到底是誰的問題?
台灣的法律 vs 其它國家的法律, 我們為什麼要不一樣

法不能修嗎? 為什麼立法院不修法?

可惜的是台北市政府真的變成了箭靶
就因為之前出來解釋而引用消費者保護法,
結果變成這個規定像是台北市政府弄出來的



htlee wrote:
目前用iphone ...(恕刪)


目前就是有幾個方式

1. 如果軟體本身有提供paypal付款方式就可以
2. 使用bluestacks讓自己的電信業者預設成不是台灣電信業者, 缺點是Blustack目前只有2.3版
所以只支援4.0的app不能買
3. root 再裝market enabler之類的去偽裝自己的電信業者
行政院把我的陳情轉給北市府 北市府倒是回應了

意思是應該要修法.

可向單一立委陳情 效果恐怕不大吧

不知道行政院能帶頭提個修正案嗎?

來信主旨:
(Case Subject) [280-101]
信件內容:
(Case Content) 敬啟者: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接獲民眾來函,事屬貴管部分,敬請酌處逕覆,並請副知本小組結案,至紉公誼。
請確實遵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並對陳情人之身分資料嚴加保密。

敬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

【文號】[280-101]

【受文者】280 台北市政府
※回傳「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應注意事項:
欄位請填入:
欄位請填入:

欄位請填入:eypo@ey.gov.tw

欄位請填入:[280-101]


【民眾姓名】
【民眾電子信箱位址】
【民眾來信主旨】Google play 付費機制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法務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2/11/8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網路市民朋友: 您好!有關您來信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反映關於Google play付費機制的問題,已交下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處理,謹為您說明如下: 一、感謝您的來信,本案經濟部於101年2月1日作成訴願決定,明確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違法,Google 依法必須提供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本府裁罰Google一百萬元係屬合法正當。 二、關閉Android Market付費軟體下載服務者,造成消費者及軟體開發商之損失,乃Google片面之決定,並非市府之要求,懇請諒察。市府為執行法律機關之立場,且除Google外,其他手機軟體市集國際經營者(如蘋果及微軟),或其他網路平臺業者(如Yahoo!及Groupon),皆能完全遵循我國之法律,足徵此項法律規範並無實施上之困境。蘋果App Store網頁更明載:「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7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在您通知iTunes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自您取消購買時起,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此項權利不可拋棄。」併予敘明,益增此項規定無執行上之困難。 三、本局在法律未為變更前,仍會依法要求Google應提供消費者七日之猶豫期間,不容Google一家企業享有以網路方式販售數位化商品,卻無須遵守台灣法律之特權。 四、本局一直以來持續關注Google一案,在符合法律規定以及保護消費者之前提下,會儘速與Google達成協議,希望能創造消費者、Google及軟體開發商三贏的局面。另關於Android Market爭議案之進度等資訊,如有進一步發展,本局將會主動摘要以新聞稿等方式公開發布,您亦可參考本局網站下方新聞稿欄中有關本局就本事件之前所公布相關訊息。又本局仍本一貫立場,歡迎Google主動遵循我國法律規定。 五、如尚有其他消費疑問,您可電話直撥「1950」或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服務人員。有關您的來信,本府至表謝忱,敬祝順心愉快。 六、承辦人:陳漢仁;電話:02-27208889轉4546。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 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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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其實也不難解, 也不用修法

1. Google 關掉台灣分公司



2. 台灣付費版軟體, 按下購買後, 7 天後才開始下載

爛官員

毀掉很多在台灣努力開發程式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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