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能為什麼google不能,難道google技術不如蘋果嗎?"

我認同SBL兄的文章,

雖然這件事的起因是件小事,但是無論接下來政府要怎麼做是很重要?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去看行政院消保會上的一些解釋條例,
裡面早就有學者提到法規對數位商品的規範不完善...

真的覺得台北市政府不能蠻幹..應該要請求中央或者是聯合其他縣市來討論。
政府現在的決定將會影響未來類似數位產業的發展,
不是說只單純為Google講話,而是法律執行的合理性和範圍性,
弄得不好,會扼殺掉像線上音樂,線上影片,線上遊戲,還有APP市場的發展,
台灣這塊在亞洲還有一些優勢...這塊沒了,就甚麼都沒有了。


eric92821 wrote:
其實這個問題真的不會...(恕刪)


萬一拖所有線上郵購下水就會知道北市府的魄力了

要不快快修法
要不...

接下來大概是用力壓消息
過幾天大家就忘光了

先前一堆重大事件不也是這樣

sbl wrote:
這個事件完全就是一個...(恕刪)


台灣有許多慈善團體本著善良精神幫助有困難的民眾,好比 google 開啟 android market 平台讓民眾使用

2 方都是提供一個平台免費或著收些許費用提供服務,但許多詐騙集團利用慈善名義詐騙善心的民眾,導致許

多有善心的民眾擔心受騙上當不願捐款,這樣惡性循環政府在不出面制定遊戲規則,這樣善良的風俗在台灣就

在也看不到了,法律本著憲法精神維護秩序,處罰違法的人不是目的是要你遵守秩序,Android Market 是很好

的平台裡面也有惡質的軟體工程師,隨便放個功能不完整的軟體上去,就要收錢做視不理,民眾買到要求政府出

面約束 google 改善 android market 平台管理,就算態度很強硬也沒有什麼不對,google 無視台灣法律

也強硬回應拒絕政府約束直接下架,很多人就法條檢視 google 事件,並指出法條有爭議,法條是死的而且也有

管道可以修正,那 google 在 android market 平台管理有沒疏失? 是否間接打開保護傘讓惡質的軟體工程

師在裡面生存,支持 google 的人心態是什麼,幸災樂禍嗎? 看到外國企業對抗當地政權很好玩嗎? google

是外來企業對抗當地政權是要自己訂自己的法律嗎? 台灣有實質主權,google 是想用另類方式侵略台灣嗎?

如果不是那就請照台灣定的遊戲規則走,提行政訴訟爭取自己的權益。


台灣是我的家,裡面住著沒有是非對錯,只要我喜歡就可以的人,我行我素無視還有其他人在一起生活,那我會希

望你搬離,免得造成衝突鬧家庭革命破壞家庭和諧
simonni wrote:
台灣有許多慈善團體本...(恕刪)


法律的制定和執行本來就該很小心,因為總是有人得利有人受害,慈善團體和這件事情的性質不太一樣,我不覺得有太大的可比性。

真要比喻,
android market有點像賣小東西的商店街,其中一些小店賣品質低劣的小東西法律也沒規定可以退貨,這種狀況現實中常常發生,消費者又不是白痴,這種店也通常無法生存,更何況android market還有額外的消費者評價可查和15分鐘一鍵包退。商業行為如果不是"已經"危及大量公眾利益或是危害人體健康,我不覺得政府要用法律干預市場機制。

台灣是自由民主的國家,平均教育水準也高,大部分人都是理性批評討論,真理是越辯越明,不需要有一點爭執就說破壞和諧社會,台灣的狀況和某個常常強調和諧社會的國家並不一樣。
沒錯+1
kenkenken001 wrote:
那不是法律規定...是店家自己推的(恕刪)
亮哥+ wrote:
很不高興?選擇性執法...(恕刪)

比較正確說法,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新聞稿
發布日期:2011-06-27
臺北市政府今(27)日表示,Google今日上午表明拒絕依照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給予手機應用軟體(APP)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並且揚言暫時停止對臺灣消費者銷售付費APP。葉主委指出,Google停售付費APP的舉措,顯然是意圖綁架全臺灣的消費者,來換取拒絕遵循臺灣法律的特權,臺北市政府決定依法裁處一百萬的罰鍰,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看清楚是改善計畫,不是立即改善。如果是立即改善,google 就應立即停止對臺灣消費者銷售付費APP。

臺北市政府有權決定開罰金額,從新聞稿可看出,開罰是限期沒改善,但是暫時停止銷售付費APP
,綁架說法好像有點過度聯想,可以想像但不應公開說出。

例如法官會給犯罪人犯後態度良好較輕刑罰或緩刑.

法律規定七日內無條件退貨 + 提供試用品鑑賞,不就符合規定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試用版(品),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商品,並且消費者享有購買後七日內法定契約解除權之規定(七天鑑賞期)

sbl wrote:
法律的制定和執行本來...(恕刪)


慈善團體 和 google Android Market , 2 方還是有相同之處,慈善團體利用銀行帳號

google 利用電腦網路,平台應該不是只有電腦網路才叫平台吧! 你也可以把台灣比喻成

平台,外國企業擺了張桌子放在台灣,上面放了他們的產品,讓台灣民眾選購,至於桌子要

多大多高需依照台灣規定來決定大小,豈能讓外國企業想要多大就多大,而且 2 方都提供

免費或著收些許費用(人事費)提供服務,服務對象也沒限制,要說 google 是商店街 google

沒賣實質物品,物品都由軟體作者提供,所以看起來像商店街,那這樣 google 提供的服務

和慈善團體提供的服務有何不同。

google Android Market 平台使用者大都年輕族群,google 關閉 Android Market 平台

後,就先罵政府只因自己不方便沒東西玩,就開始吵鬧先指責別人也違法要求政府別管 google

這是什麼心態,感覺向小朋友要別人把你捧在心上,稍微不如意就又打又踢,他們真願意理

性的批評嗎? 政府就算錯很大也是自己選的要砍要殺也要由我自己操刀,哪能由 google

你來表示意見

simonni wrote:
慈善團體 和 goo...(恕刪)


牛和馬也有相同之處,香蕉和蘋果也有相同之處,你當然可以說慈善團體和商業行為有相同之處。講到這樣已經扯太遠講不清了,我認輸。
simonni兄似乎把主題定義成國家與外商對抗,一直在這裡繞圈圈。

但大多數的人都把焦點集中在北市府的要求是否合理,
說實話,如果現在這個數位龍頭
把它改成KKBOX這種國內線上音樂的龍頭企業的話,
我還是會認為北市府的要求不合理。

把Google Android Market和慈善團體比較還是不對,
一、一個軟體價錢合理及合用與否由市場決定,不好用的東西、沒有價值的東西你不會去買。
Apple APPSTORE過去有套軟體叫心經,他不是惡意軟體,但是他賣499USD,你會去買這軟體嗎?
Android/APPLE Market裡面都有USER Comment/程式說明,購買之前都可以看看其他USER的意見,如果好好看仔細的話,這誤買的機率應該不高。甚至google 15minutes內隨便你退費,這樣比你買日常生活東西還要方便咧。請問惡意軟體的定義每個人心中不同,是不好用還是user不會用....
二、真正惡意的軟體,Google會自行下架,上個月月底不是又有另一波軟體下架?誰說Google真的都不管?

就法律來說,
老話一句,1.這件事情不是只有Google的問題,問題是這個判決會影響到台灣產業。
2.執行單位的權責是否擴權(台北市代表全台灣?)及過度解釋(綁架消費者?因為國內沒有相對應的完善的軟體市集阿)就已經是個問號。我無法檢舉官員,因為我不是台北市人,更何況去檢舉了不就讓北市府更有理由說Google挾使用者之勢來對抗政府....但是希望這件事情能夠促使法律的修改能更加完善。

以後不回應了..好累...在旁邊看就好。



之前我弟用 iPhone 買錯一個軟體, 幫他申請退款(第一次申請), 結果連下文都沒有...
不知到百分之百可以退款的人是怎麼辦到的? 身邊也好幾個不能退款的例子~
而且現在搞一個退款申請的期限大幅縮短成七天還有人喝采? 這也不是消保官所執著的"猶豫期"
七天猶豫期必須要無條件退款並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然而 Apple 的退款必須經過所謂的"申訴審核", 這表示這不是"無條件"

再來 Google 的退款機制, 15分鐘內可以直接無條件並透過一個簡單的按鈕退款
但從一開始這個退款機制就不是所謂的"猶豫期"或"試用期", 這是方便給誤買的人一個反悔的機會(只能退一次)
Market 的服務說明中提到, "如果您在購買應用程式 15 分鐘之後,對該應用程式不滿意,我們建議您直接聯絡開發人員。" 退購應用程式

以拍賣網站來說, 如果你要退款, 是找拍賣平台退還是找賣的人退?
這又跟網路商城的狀況不同, 網路商城是自行販賣產品而不是提供平台
再想一下, 在百貨公司買了東西想要退貨, 是找百貨公司退還是找裡面的店家退?
你可以將 Android Market, Apple Store 看成是虛擬的網路百貨公司, 這樣應該就很容易理解
Android Market 有提供開發人員直接退款給購買者的功能(賽微之前大量使用過)
Apple Store 就不清楚了, 應該也是會有~

那麼現在問題在於該怎麼認定賣方與買方?
買方毫無疑問就是購買時使用的那個帳號所有人~ 那賣方呢?
Google 與 Apple 確實都有在這些產品的販賣中收到款項, 但這些款項是向開發者收取而不是消費者
你可以簡單理解為百貨公司向攤位收取租金或是商品收益分紅
真正產生買賣契約應該是發生在開發者與消費者之間, 那麼退款應該要找開發者吧?
我的認為是 Google 與 Apple 都沒有違反這項法律規定~

也許我上面說明不符合法律規定, 但這是目前法律應該要去仔細思考的問題
在網路上, 提供販賣平台與直接販賣產品, 買賣契約中的賣方到底該是誰?
消保官所針對的對象(賣方)真的有搞清楚對象嗎? 也許從一開始的蘋果退費事件就搞錯對象...

---
開發者看完可能會覺得不爽...所以另外補充一下
關於軟體七天無條件退費我是反對的, 提供免費試用版應該不難, 不去試用就買是人的問題
就算沒有提供試用版, 要不要買決定權在自己手上
軟體這東西很像吃的東西, 用了就用了, 吃了就吃了
便利商店裡一堆飲料, 也是喝過才知道好不好喝吧? 不過不好喝可以退嗎=.=?
每種飲料都有試喝? 也沒有吧...大家還不是照買=.=
難道可以要求每種飲料都必須要提供試喝或無條件退貨?
- Apa | 問問題前先看過說明書吧...不然Google一下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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