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大聲向台北市政府還我Android軟體購買權


CHIEN-阿義 wrote:
MS...芒果還沒開...(恕刪)


早就可以刷卡買了~~你是有沒有用過啊??~XDD

我想~應該是沒有....

powerkk wrote:
也是啦,說歸說,難保...(恕刪)


話說...不知道第幾樓開始就歪樓了.我也歪了好幾樓.

目前使用者就卡在不想買APPLE
又不知道MS的芒果系統的性能是否如MS自己說的那樣美好...
不然...誰在乎Market的付費要不要開阿...

凱瞇瞇 wrote:
早就可以刷卡買了~~...(恕刪)

當然沒用過...沒MS系統的手機...
而且目前三大電信商還是主推APPLE跟Android的手機
MANGO手機能見度還是很低.所以我以為還沒開賣.
若是有誤會在此道歉

因為剛換新機就中了台灣MARKET付費停賣這招...
前幾個月火可是燒的很大...

powerkk wrote:
我好奇的是為什麼Apple MS都OK,就只有Google不行?

我也很好奇HAMI可不可以退?(說不點名,還是點了一個大喀的

有人買過嗎?可以分享退款經驗嗎?
我有點想買英文雜誌,但是不確定我是不是有毅力讀完


也有點想看看動畫,但是不確定是否好看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我記得之前有一個新聞
台北市有編列幾千萬預算給市府買IPAD
而且是高於市價很多
後來解釋說法是買市府人員專門用的什麼軟體
所以
我覺的葉狀師應該是用蘋果的產品

Lawu wrote:
我也很好奇HAMI可...(恕刪)


你舉的例子比較特殊,電子書類的要求審閱期就比較奇怪
不過也要考慮這類書籍上架軟體的品質,
說真的APP裡頭真的是爛貨一堆

powerkk wrote:
你舉的例子比較特殊,電子書類的要求審閱期就比較奇怪
現在的法規來看,電子書類也是要符合消保法規定
消保法並未針對電腦軟體與電子媒體訂出新規範
所以Lawu舉的這個例子相當合理
不過台北市政府目前只有想到開罰
似乎沒有考慮到跟相關單位一起,為這類摸不到的產品訂出可長可久的新規則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Lawu wrote:
我也很好奇HAMI可...(恕刪)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327164

看樣子你是本討論串中lag的幾位.六月的新聞現在還沒到您家嗎?

這些都是由供應商與軟體開發者協調由供應商負責的處理方式
雖然不如google"15分內一鍵退款"來的方便
但是也比一堆人"超過一定天數直接聯絡軟體商退費"來的確實
=====================================================
之前很多人都以"直接聯絡軟體商"的退款方式來討論這件案子
其實是完全都是在玩混淆視聽的方法來把整個事件轉移焦點到
"根本就沒有違反法律,這是台北市府刻意找渣"的結論而已
像是很多__一直提到"a market那裡沒有試用版"也是同樣的做法

=====================================================
因為原iphone的案子結論就是

"要負責符合台灣的退款機制"
"所以依照法規規定不得對不同供應商有差別待遇"
"平台上的軟體如果沒有試用版就要符合七天退款或未來協商結論"

也是同樣的轉移焦點而跟原事件無關的辯論方法
所以才要你自己自重,不要一直混淆整件事件讓所有人進入鄉民等級的思考領域
把理由說清楚,而不是專找幾句話開始攻擊

ptx wrote:
現在的法規來看,電子...(恕刪)


如果要"依你們的想法快速的走法制途徑",就應該要施壓立法單位
台北市府"只具有召集學者研議"的權力,研議的時間再交由立法單位就要花時間
還是有很多人一直想玩"行政單位個案辦理"這種一直違反行政法第六條的方式?
zxctw wrote:
我記得之前有一個新聞...(恕刪)


(此篇樓很歪)
這件事我正巧也碰到一些有趣的內幕
在去年底的時候高雄市政府主辦一個活動
開價150萬買10台ipad加上軟體撰寫希望用ipad展示
"高雄市政府的政績"

時間只開一個月,而且案子在研議的時候承辦單位就說不可能,因為沒這種人材
結果高雄市政府無視承辦意見,很愉快的照實買了ipad玩了兩天後....

最後展示是用eeepc
=============================================
台北市的新聞,其實是拿高雄市的同樣案子來照抄一遍
因為這種設計單位為了不要搞出像新生高那樣子無前例的蠢案
都會拿各縣市的案子來照抄,反正抄的幾年後自然會最佳化

ppit12345 wrote:
如果要"依你們的想法快速的走法制途徑",就應該要施壓立法單位
台北市府"只具有召集學者研議"的權力,研議的時間再交由立法單位就要花時間
還是有很多人一直想玩"行政單位個案辦理"這種一直違反行政法第六條的方式?
不是你們我們的問題,這是全民的問題
我前面說了,既然台北市政府要開罰
為什麼卻不會思考這個問題對整個電子交易的影響
立法問題,我想目前台北市府與多數的立委應該是同一黨派
這類問題難道還得要人民一一去請願或是以其他方式表達才會知道嗎?
誰說要定個案的特例,而是要符合通例的正式法案
花時間也沒問題,問題是真的有花這樣的時間在處理嗎?
還是說只有花時間在做無意義的開罰?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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