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問題很簡單,這幾天我回憶了一下..發現市政府的確不必了解產業,只要同行可以,你也可以..這是開罰的主因.消保法19條對無形的智產權是無力規範的,當然上法院也是如此,(經驗)所以大家了解就好,過去現在都是依樣,未來也可能繼續發生的..
美國「Google Inc.」 沒有告美商科高國際 ,值得懷疑是總公司與分公司關係--->那到底有沒有提告人,沒有提告人,就沒有原告,沒有原告,應該不會有上法院了!我比較在乎是在臺灣寫書的人,在網路上被侵犯智慧財產權時,政府在那裡!像這種退貨的問題是私人與公司的問題,應該是買方與賣方的問題,喬不定,上法院,北市府再出面就好了!為什麼這麼早跳出來?而像侵犯智慧財產權這種,美方動不動就用301條款報復,在臺灣官方就只會視而不見,或說這是私人民事問題,飛去網站註冊國解決!
Nirvana_ wrote:遊戲和書怎麼回複原狀??看完了..爽過了...=_="這可能要像mib一樣...用筆閃一下..就失去記憶了... 照你這樣說,那就沒有什麼東西可以退了,液晶視機 --> 看過了也爽過了,因為爽的感覺與"用過"這個行為無法退...所以也不能退了??數位相機 --> 照過了,因為爽的感覺與"用過"這個行為無法退...所以也不能退了??各種玩具 --> 用過了也爽過了,因為爽的感覺與"用過"這個行為無法退...所以也不能退??是這樣嗎?..那還有什麼能退的呢????
jk0530 wrote:液晶視機 --> 看過了也爽過了,因為爽的感覺與"用過"這個行為無法退...所以也不能退了??數位相機 --> 照過了,因為爽的感覺與"用過"這個行為無法退...所以也不能退了??各種玩具 --> 用過了也爽過了,因為爽的感覺與"用過"這個行為無法退...所以也不能退??是這樣嗎?..那還有什麼能退的呢???? 誠心建議如果不懂就不要講這種話來丟自己的臉吧
我來亂一下...實際操錯....將來可以.....上網請搬家公司幫我搬家,搬完後7日內退貨退款,請搬家公司退錢......,辦家公司不同意無法復原,所以就請扳回原處在退錢...,看看誰比較累....上網買電子書,看完7日內退,反正沒有備份確實刪除就好,帳號變黑名單在申請新帳號就好....或是不賣我就就申訴侵犯我消費權益,法令沒有規定我不能每次買都不滿意退,鎖硬體我就賣掉或是找善意第三人去申訴硬體以易主,不可以侵犯善意第三的權益印象中看過新聞,以前有過某消費者被某電視購物業者當黑名單拒絕出貨,該顧客申訴銷保單位後該業者被罰的案例,所在權責區域應該也是台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