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消保法19條看 Google 和市政府事件

其實問題很簡單,這幾天我回憶了一下..
發現市政府的確不必了解產業,只要同行可以,你也可以..這是開罰的主因.
消保法19條對無形的智產權是無力規範的,當然上法院也是如此,(經驗)
所以大家了解就好,過去現在都是依樣,未來也可能繼續發生的..
EC
各位如何知道科高有侵害商標權
如果google有授權使用呢

這個根本不必非當事人擔心
同行可以,你也可以?
那apple的退費機制修改了嗎
有人說7/8會修改開始實施
是真的還是誤傳?
看到7天無條件退貨了沒?
好奇問一下,我等很久了

最近對一些app很有興趣
想多了解一下是否合用耶
美國「Google Inc.」 沒有告美商科高國際 ,值得懷疑是總公司與分公司關係
--->
那到底有沒有提告人,
沒有提告人,
就沒有原告,
沒有原告,
應該不會有上法院了!

我比較在乎是在臺灣寫書的人,
在網路上被侵犯智慧財產權時,
政府在那裡!

像這種退貨的問題是私人與公司的問題,
應該是買方與賣方的問題,
喬不定,
上法院,
北市府再出面就好了!
為什麼這麼早跳出來?

而像侵犯智慧財產權這種,
美方動不動就用301條款報復,
在臺灣官方就只會視而不見,
或說這是私人民事問題,
飛去網站註冊國解決!
Nirvana_ wrote:
遊戲和書怎麼回複原狀??
看完了..爽過了...=_="
這可能要像mib一樣...用筆閃一下..就失去記憶了...


照你這樣說,那就沒有什麼東西可以退了,
液晶視機 --> 看過了也爽過了,因為爽的感覺與"用過"這個行為無法退...所以也不能退了??
數位相機 --> 照過了,因為爽的感覺與"用過"這個行為無法退...所以也不能退了??
各種玩具 --> 用過了也爽過了,因為爽的感覺與"用過"這個行為無法退...所以也不能退??

是這樣嗎?..那還有什麼能退的呢????
jk0530 wrote:
液晶視機 --> 看過了也爽過了,因為爽的感覺與"用過"這個行為無法退...所以也不能退了??
數位相機 --> 照過了,因為爽的感覺與"用過"這個行為無法退...所以也不能退了??
各種玩具 --> 用過了也爽過了,因為爽的感覺與"用過"這個行為無法退...所以也不能退??

是這樣嗎?..那還有什麼能退的呢????


誠心建議
如果不懂就不要講這種話來丟自己的臉吧

jk0530 wrote:
照你這樣說,那就沒有...(恕刪)


遊戲跟書賣的是【著作權】
您提到的硬體設備賣的是【設備本身】

可以請您先搞清楚兩者區別在哪嗎?

Grunder2006 wrote:
在這幾天和網友們討論...(恕刪)


小弟覺得這件事情過後
消保法真的要把硬體跟軟體的性質放入立法考量了....
我來亂一下...

實際操錯....

將來可以.....

上網請搬家公司幫我搬家,搬完後7日內退貨退款,請搬家公司退錢......,辦家公司不同意無法復原,所以就請扳回原處在退錢...,看看誰比較累....

上網買電子書,看完7日內退,反正沒有備份確實刪除就好,帳號變黑名單在申請新帳號就好....或是不賣我就就申訴侵犯我消費權益,法令沒有規定我不能每次買都不滿意退,鎖硬體我就賣掉或是找善意第三人去申訴硬體以易主,不可以侵犯善意第三的權益


印象中看過新聞,以前有過某消費者被某電視購物業者當黑名單拒絕出貨,該顧客申訴銷保單位後該業者被罰的案例,所在權責區域應該也是台北市
坦克小車 wrote:
我來亂一下...實際...(恕刪)

你講的案例我看過,那個是 "訂單成立後拒絕出貨" 的狀況,Apple 公司只要一開始就不讓訂單成立就沒關係了,不信你可以玩看看!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