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ogle 6月初下架android market 付費軟體
就已無買賣行為
自然沒有違法行為,也沒有不法所得
google 合法ing
且google 的下架
也斷絕了台北市政府接下來的行政處分的可能
因為google 現在的行為合法
依中華民國法律,台北市政府無法繼續處分google
只能用政治操弄語言
"goolge 綁架台灣的消費者"
"apple 能,google 為何不能"
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語言
而更離譜的是 pchome 違反消保法19條的例子
99年5月 台北市政府認為pchome違法
99年9月 pchome 提出訴願
此時期 pchome 仍然違法ing
台北市政府為何不處罰
100年6月 pchome 訴願敗訴
pchome 至今仍然違法
台北市政府為何不執法
是否有選擇性執法
違法失職ing?
pchome 同樣案例
yahoo 違法ing
apple 違法ing
博客來 違法ing
族繁不及備載
台北市政府還發新聞稿 yahoo pchome, 做的到
台北市政府嚴重選擇性執法
違法失職ing ?
現在更另台北市政府頭痛的是
google 不僅沒有乖乖 的離開
而開始尋求行政救濟
訴願
法律的解釋權已由台北市政府法規會
變為 行政院經濟部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的葉主委在此案的見解已不重要
因為他已沒有資格解釋
若google 訴願敗訴
android market 也只是繼續不上架
仍可打行政法院官司
若google 訴願勝訴
就大大方方合法 上架
台北市政府威信大失
要如何解釋這次的前因後果
台北市政府要給兩週,要協商
根本已無關緊要
google 此時已不需跟台北市政府協商
無需管台北市政府葉主委的見解
等訴願的結果就好了
接下來,就看訴願的法律攻防及結果了 ~
http://2k3dmz2.moea.gov.tw/aaweb/Form/AA500000.aspx
決定日期: 1000610
決定文號: 經訴字第10006100130號
訴 願 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
代 理 人: 劉家昆君 等
案 由: 訴願人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99年10月7日府法保字第099332373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爰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於99年5月洵因處理消費者於電腦網路購物發生爭議事件,發現訴願人於網站上記載限制消費者行使郵購買賣解約權之內容致衍生消費爭議,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規定進行調查,於99年9月8日以府法保字第099328996009號函詢訴願人,經訴願人以同年月21日網家99法字第239號復函略以:「本公司『Pchome Online線上購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除於所有商品網頁上載明消費者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所訂七日猶豫期間之規定主張權益外,為配合前述國內外電腦軟體廠商、以及電腦軟體之銷售實務,特別將電腦軟體退貨之特殊情形在網頁上明白標示,以提醒消費者注意,如果要在貨到七日內辦理退貨,應避免拆封。」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於網站上記載限制消費者行使郵購買賣解約權之事實,已明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等規定,爰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3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以99年10月7日府法保字第09933237300號函為命訴願人於文到14日內將網站上記載限制消費者行使郵購買賣解約權之內容移除,並將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該府備查之處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