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北市府跟google的協商日,有人知道結果嗎?

109a2 wrote:
[是Google一直沒把話說死吧,如果要不賣,請發文給""北市府""說決定以後不在""台灣地區""提供付費市集服務,這樣北市府原開罰理由自然就消失。]


台北市政府不能代表台灣其他縣市吧又不是中央政府~~

我不住台北市,卻要跟著倒楣,這有道理嗎??


你去問Google啊? 又不是北市府把付費市集拿掉。

他要有技術能力可以在台灣地區細分台北市跟其他地區,我也沒意見。
不過如果台北市出面要到了七天猶豫期,以Apple為例,其他地區怎麼沒有跳出來說我不要?
KESA28493 wrote:
你去問Google啊...(恕刪)


因:"""天龍市罰錢""",google付費下架

果:不住天龍市的跟著遭殃..

應該問天龍市,你到底要怎樣...

[不過如果台北市出面要到了七天猶豫期,以Apple為例,其他地區怎麼沒有跳出來說我不要?]
本來的30天和7天...

109a2 wrote:
因:"""天龍市罰錢""",google付費下架

果:不住天龍市的跟著遭殃..

應該問天龍市,你到底要怎樣...


因果關係先去搞清楚吧

北市府要求改善
Google付費市集下架
北市府認為沒有改善誠意並將付費市集逕行關閉傷害消費者權益-->開罰

北市府從頭到尾都沒有要求Google將付費市集下架。
這樣我也要投訴7-11不賣GASH點數~~不賣8591點數~~
請北市政府重罰該公司各一百萬~~
因造成非常多玩家非常不便~~謝謝~~
另外在建議遊戲道具也要有試用期七天~~因為很多道具買了才知道根本沒屁用~~有欺騙消費者之嫌

109a2 wrote:
[不過如果台北市出面要到了七天猶豫期,以Apple為例,其他地區怎麼沒有跳出來說我不要?]
本來的30天和7天...


30天跟7天已經討論一堆了
拜託先去爬爬文...

之前並不是無條件退費...而是要Apple或開發商同意你才能退
KESA28493 wrote:
依法本來就是先限期改善了
期限內改善了當然就不罰,哪邊有空窗期?
...(恕刪)


大約是6/24 or 25 APPLE承諾一周修正程式
最後7/14程式修正完成
~~~~~
這就是空窗期,不依法執行,這就是你的限期改善的期限嗎?
麻煩你用計算機加一下時間
https://www.flickr.com/photos/aquamojo/sets/

thunderbird wrote:
大約是6/24 or 25 APPLE承諾一周修正程式
最後7/14程式修正完成
~~~~~
這就是空窗期,不依法執行,這就是你的限期改善的期限嗎?
麻煩你用計算機加一下時間


你有台北市政府跟Apple雙方往來的公文嗎?
可以貼給我看嗎?否則你這麼肯定有空窗期的依據是?
還有哪邊可以看到APPLE承諾一周修正程式(這邊應該是指服務條款)?

況且,條文限期改善的認定本來就是主管單位的權責,你有善意回應,我當然就可以再給多一點時間做改善,這有甚麼問題嗎?

KESA28493 wrote:
台北市政府搞不清楚退費機制?
那Google最懂囉?
怎麼不趕快在6/27前跟台北市政府說明? 而是先下架再說?(恕刪)

這句有好笑到!
google的退費機制當然是google最清楚呀!而且人家也有知會公告耶...
當初法龜官員有真正了解過google的退費機制嗎?
還是因為某人因為使用了蘋果牌的手機定位軟體被騙,所以就不管而通通殺無赦?
看來也不是,P購跟Y購還有其他網路購買的軟體怎不見天龍國來罰呢?

對了,請不要以台北看台灣,只不過是一個市政府,其他縣市政府可沒站出來說google不對喔...

最後,反正我知道某人的堅持了,多說無益,自個兒繼續當勇者,不陪了...

sjl6153 wrote:
這句有好笑到!
google的退費機制當然是google最清楚呀!而且人家也有知會公告耶...
當初法龜官員有真正了解過google的退費機制嗎?
還是因為某人因為使用了蘋果牌的手機定位軟體被騙,所以就不管而通通殺無赦?
看來也不是,P購跟Y購還有其他網路購買的軟體怎不見天龍國來罰呢?

對了,請不要以台北看台灣,只不過是一個市政府,其他縣市政府可沒站出來說google不對喔...

最後,反正我知道某人的堅持了,多說無益,自個兒繼續當勇者,不陪了...


知會公告?
知會甚麼?公告甚麼? 甚麼時候知會? 甚麼時候公告?

知會就知會,公告就公告,有需要將付費市集下架?

Google這麼站得住腳還下甚麼架?

其他縣市政府怎麼沒站出來跟Apple講說我不要你的7天猶豫期?
KESA28493 wrote:
你有台北市政府跟Apple雙方往來的公文嗎?
可以貼給我看嗎?否則你這麼肯定有空窗期的依據是?
還有哪邊可以看到APPLE承諾一周修正程式(這邊應該是指服務條款)?

況且,條文限期改善的認定本來就是主管單位的權責,你有善意回應,我當然就可以再給多一點時間做改善,這有甚麼問題嗎?...(恕刪)


我有2個不同新聞連結可以證明
APP將可退費 蘋果承諾修正程式
葉慶元表示,美商蘋果電腦公司已經透過律師表示,願意遵守台灣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修改App Store的服務條款以及運作軟體,預計以一週時間修改程式

http://www.mml.com.tw/topic/index?id=147990
昨向市府承諾一周內修改服務系統,加入中文版退費機制

換你提出台北市政府跟Apple雙方往來的公文,台北市政府給Apple給再多一點時間做改善
沒有法律空窗期
你還有甚麼問題嗎?
https://www.flickr.com/photos/aquamojo/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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