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ogle: NO; Groupon: YES! 】- 台北府葉狀師 7/15 Update


sbl wrote:
這篇提到一個重點,退...(恕刪)


煩不煩啊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honwen2157 wrote:
煩不煩啊...(恕刪)


我看了兩次你的圖片,你想說啥?
90分鐘內修改訂單(電腦下載軟體除外),這不是和我說軟體不適合"七天包退不問理由"立場一致?
還是我看錯重點?請您開示

sbl wrote:
我看了兩次你的圖片,...(恕刪)


幫他回答,

請看第8點的第4小點。
--- 簽名? 還沒想到!
honwen2157 wrote:
煩不煩啊...(恕刪)


現在離 7/8 結束還有 4 個多小時,
大家拭目以待吧!

倒底 Apple 會打台北市政府槍,
還是會打 Google 一把

winsonatmob wrote:
現在離 7/8 結束...(恕刪)


他沒有說是今年啊

dirtypoint wrote:
他沒有說是今年啊...(恕刪)





我還準備開局下注的說

jjoy wrote:
幫他回答,

請看...(恕刪)


不要這樣
白紙黑字,隨便人家看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郵購買賣7日鑑賞期之規定,在其他付費下載之網路平台有無適用?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1-07-06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函釋,同樣的法律對於所有在臺灣從事交易的業者均有適用。針對消費者檢舉未適用郵購買賣7日鑑賞期之網路平台業者,北市府將於近日內進行行政調查,必要時將命其限期改正。

* 點閱: 647
* 更新日期: 2011-07-06 15:57:00



如何解釋"必要時"? 北市府分明就是用個模糊不清的用詞為自己找個台階下
=======


網路上近來流傳 Apple 在App Store上本提供消費者30日的鑑賞期,卻因北市府要求而縮短為7日?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1-07-06

依據 Apple APP Store 的定型化契約(http://www. apple. com/legal/itunes/appstore/tw/terms. html)中之退款條款約定. 「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並由 iTunes決定處理方式。」由此條款可知, Apple原則上只有在APP下載不完全的情況下才接受退貨,並無30日之退貨期。至於其他的狀況(如APP有瑕疵),則是由 Apple 自行決定是否退貨,並未如我國消保法規定,在7日內賦予消費者「無條件」之退貨權利 ,敬請勿相信網路謠言。

* 點閱: 1220
* 更新日期: 2011-07-06 15:57:00



之前口口聲聲說為民謀福 理直氣壯的說法律不容踐踏? 惡法亦是法?
現在鬧大了... apple到頭來還是賞了葉狀師一巴掌
要不要再出來開個記者會阿?
=========


付費APP適用7日無條件退費規定是否可能造成消費者濫用,在7日內把遊戲打破關、電子書看完,然後馬上退費,嚴重破壞網路交易秩序?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1-07-06

北市府並不是從現在才開始進行網路消費秩序的管理,從去(99)年下半年開始,北市府針對PCHOME、Yahoo等各家網路銷售平台業者的服務條款進行追蹤,並且要求各家業者修正其網路銷售服務的定型化契約,落實消費者保護法7日鑑賞期的規定,並且都獲得了善意的回應,至今也沒有因此發生嚴重破壞網路交易秩序之情形。
事實上,APP的平台商其實可以透過系統同步等功能,定期或不定期地檢視手機內的軟體(所以智慧型手機才能主動提醒使用者要去平台上更新軟體),消費者如果要求退費後卻沒有刪除相關的手機APP,手機平台業者很快就可以發現,並且否決其退費的要求,甚至是課與違約金,這在技術上完全沒有困難。
也許會有極少數的消費者濫用這個機制,但是不能因為有極少數的人是奧客,就把所有的人都當作奧客,並且因此否定我們依法所應享有的檢視以及退費權。

* 點閱: 1911
* 更新日期: 2011-07-06 15:58:00



誰是奧客? 和謂極少數?
這是在看娛樂新聞? 這種程度的偏頗用詞 又再度踐踏了北市府法規會的形象
blackpig99 wrote:
如何解釋"必要時"?

網路上近來流傳 Apple 在App Store上本提供消費者30日的鑑賞期,卻因北市府要求而縮短為7日?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1-07-06

依據 Apple APP Store 的定型化契約(http://www. apple. com/legal/itunes/appstore/tw/terms. html)中之退款條款約定. 「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並由 iTunes決定處理方式。」由此條款可知, Apple原則上只有在APP下載不完全的情況下才接受退貨,並無30日之退貨期。至於其他的狀況(如APP有瑕疵),則是由 Apple 自行決定是否退貨,並未如我國消保法規定,在7日內賦予消費者「無條件」之退貨權利 ,敬請勿相信網路謠言。

之前口口聲聲說為民謀福 理直氣壯的說法律不容踐踏? 惡法亦是法?
現在鬧大了... apple到頭來還是賞了葉狀師一巴掌
要不要再出來開個記者會阿?
=========...(恕刪)


看不懂文章 ?

台北市政府還在等 apple 改善

台北市政府說勿相信網路謠言,何處說退讓 ?
網路上近來流傳 Apple 在App Store上本提供消費者30日的鑑賞期,卻因北市府要求而縮短為7日

Apple 是有條件退貨 , 台北市府要求無條件退貨,差別很大。


DAVIDC2924 wrote:
台北市政府還在等 apple 改善


全台灣都在等

希望不要等到世界末日那一天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DAVIDC2924 wrote:
看不懂文章 ? 台北...(恕刪)


沒看懂嗎? 法規會快撐不住 開始找掩護台階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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