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l wrote:
這篇提到一個重點,退...(恕刪)
煩不煩啊

郵購買賣7日鑑賞期之規定,在其他付費下載之網路平台有無適用?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1-07-06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函釋,同樣的法律對於所有在臺灣從事交易的業者均有適用。針對消費者檢舉未適用郵購買賣7日鑑賞期之網路平台業者,北市府將於近日內進行行政調查,必要時將命其限期改正。
* 點閱: 647
* 更新日期: 2011-07-06 15:57:00
網路上近來流傳 Apple 在App Store上本提供消費者30日的鑑賞期,卻因北市府要求而縮短為7日?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1-07-06
依據 Apple APP Store 的定型化契約(http://www. apple. com/legal/itunes/appstore/tw/terms. html)中之退款條款約定. 「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並由 iTunes決定處理方式。」由此條款可知, Apple原則上只有在APP下載不完全的情況下才接受退貨,並無30日之退貨期。至於其他的狀況(如APP有瑕疵),則是由 Apple 自行決定是否退貨,並未如我國消保法規定,在7日內賦予消費者「無條件」之退貨權利 ,敬請勿相信網路謠言。
* 點閱: 1220
* 更新日期: 2011-07-06 15:57:00
付費APP適用7日無條件退費規定是否可能造成消費者濫用,在7日內把遊戲打破關、電子書看完,然後馬上退費,嚴重破壞網路交易秩序?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1-07-06
北市府並不是從現在才開始進行網路消費秩序的管理,從去(99)年下半年開始,北市府針對PCHOME、Yahoo等各家網路銷售平台業者的服務條款進行追蹤,並且要求各家業者修正其網路銷售服務的定型化契約,落實消費者保護法7日鑑賞期的規定,並且都獲得了善意的回應,至今也沒有因此發生嚴重破壞網路交易秩序之情形。
事實上,APP的平台商其實可以透過系統同步等功能,定期或不定期地檢視手機內的軟體(所以智慧型手機才能主動提醒使用者要去平台上更新軟體),消費者如果要求退費後卻沒有刪除相關的手機APP,手機平台業者很快就可以發現,並且否決其退費的要求,甚至是課與違約金,這在技術上完全沒有困難。
也許會有極少數的消費者濫用這個機制,但是不能因為有極少數的人是奧客,就把所有的人都當作奧客,並且因此否定我們依法所應享有的檢視以及退費權。
* 點閱: 1911
* 更新日期: 2011-07-06 15:58:00
blackpig99 wrote:
如何解釋"必要時"?
網路上近來流傳 Apple 在App Store上本提供消費者30日的鑑賞期,卻因北市府要求而縮短為7日?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1-07-06
依據 Apple APP Store 的定型化契約(http://www. apple. com/legal/itunes/appstore/tw/terms. html)中之退款條款約定. 「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並由 iTunes決定處理方式。」由此條款可知, Apple原則上只有在APP下載不完全的情況下才接受退貨,並無30日之退貨期。至於其他的狀況(如APP有瑕疵),則是由 Apple 自行決定是否退貨,並未如我國消保法規定,在7日內賦予消費者「無條件」之退貨權利 ,敬請勿相信網路謠言。
之前口口聲聲說為民謀福 理直氣壯的說法律不容踐踏? 惡法亦是法?
現在鬧大了... apple到頭來還是賞了葉狀師一巴掌
要不要再出來開個記者會阿?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