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mingc wrote:
這一條實際上違反了消保法,不過你引用的是英文版(英國版嗎? 他指定的是英格蘭與威爾斯法律),中文版的相對應條文是:
11.6 「條款」以及因為「條款」而產生之您與 Google 的關係,得依據美國加州法律加以解釋,並受其管轄,但不適用美國加州衝突法規定。您與 Google 同意服從位於加州聖克拉拉縣的法院之專屬管轄權,解決任何因為「條款」而引致之法律事務。儘管如此,您同意 Google 可以向任何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救濟命令 (或同等類型的緊急法律救濟)。
這一條違反了消保法第 47 條
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這一點也寫在消保會的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頭
十四、管轄法院
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呵呵
我就說光管轄權就有得吵
11.6 的話,那美國加州法院就有管轄權 ,這沒有爭議
也就是台灣的用戶要集體訴訟 是去美國加州法院告沒有問題
而消保法是國內法律
如果涉及國外交易行為,都有權力管的話
那就有趣了
美國的amazon ,中國的淘寶
簡單的說全世界的線上交易商
都需遵守台灣的法律
不知道台灣什麼時候這麼偉大
所以我才覺得台北市政府這次搞得大頭症
這麼有爭議的案子
應該由行政院消保會來裁決比較好
不過目前google是否會用管轄權 來反駁台北市政府或是其他法條
我不知道
因為現在只看到 台北市政府開個民粹記者會來蠻幹
補充修正
另外第四十七條 google 並沒有違法
消費關係發生地 台灣法律承認買賣方都有管轄權
所以google 用賣方美國法院 並沒有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