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shimingc wrote:
這一條實際上違反了消保法,不過你引用的是英文版(英國版嗎? 他指定的是英格蘭與威爾斯法律),中文版的相對應條文是:
11.6 「條款」以及因為「條款」而產生之您與 Google 的關係,得依據美國加州法律加以解釋,並受其管轄,但不適用美國加州衝突法規定。您與 Google 同意服從位於加州聖克拉拉縣的法院之專屬管轄權,解決任何因為「條款」而引致之法律事務。儘管如此,您同意 Google 可以向任何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救濟命令 (或同等類型的緊急法律救濟)。

這一條違反了消保法第 47 條
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這一點也寫在消保會的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頭
十四、管轄法院
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呵呵
我就說光管轄權就有得吵
11.6 的話,那美國加州法院就有管轄權 ,這沒有爭議
也就是台灣的用戶要集體訴訟 是去美國加州法院告沒有問題


而消保法是國內法律
如果涉及國外交易行為,都有權力管的話

那就有趣了

美國的amazon ,中國的淘寶
簡單的說全世界的線上交易商
都需遵守台灣的法律

不知道台灣什麼時候這麼偉大
所以我才覺得台北市政府這次搞得大頭症
這麼有爭議的案子
應該由行政院消保會來裁決比較好

不過目前google是否會用管轄權 來反駁台北市政府或是其他法條
我不知道
因為現在只看到 台北市政府開個民粹記者會來蠻幹

補充修正
另外第四十七條 google 並沒有違法
消費關係發生地 台灣法律承認買賣方都有管轄權
所以google 用賣方美國法院 並沒有違法




hhcherng wrote:
台灣的電信業者可以?...(恕刪)


呵呵,這個不就是台北市政府的講法
但法律的重點是google 的行為合不合法

不是你喜不喜歡google ~
而台北市用這種講法,不就是在玩民粹
看到一個有趣的說法
google 不知道會不會以不以營利目的
來迴避第二條第十款

其實現在的重點是google 的律師 會以什麼理由來抗辯
訴說google 合法的法律根據

要是google 的律師 講說google 就是要違法、就是要特權

嘿嘿,那這個律師 就會紅到國外

http://www.cpat.org.tw/cpat/model_index.cfm?CONSULATENO=217
Q:「消保法」所稱的「消費爭議」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
     生之爭議。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個人拍賣網站賣家,並非「消保法」所指的企業經
     營者,自不受「消保法」之規範,若有爭議則適用其他法律。

修正: 上面連接的說法不正確
因為細則是連不營利都算進去了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CSIL wrote:
簡單來說,影片的預告本身就是一種購買前的檢視,如果消費者覺得五分鐘太短,進而不想承擔「踩到地雷」的風險,那就不要買。

所以如果我是這些影片商的律師,我會主張這不是郵購買賣。恕刪)


你的回覆只是你的法律見解
這次台北市政府的作法很粗糙
因為太多的行政模糊地帶

因為台北市消保官若認定五分鐘不足以檢視
那照樣違反消保法


小改一下

簡單來說,android market 15分鐘試用本身就是一種購買前的檢視,如果消費者覺得十五分鐘太短,進而不想承擔「踩到地雷」的風險,那就不要買。

所以如果我是google的律師,我會主張這不是郵購買賣。
軟體7日可退,說出來會笑死人
如果要如此,請國內的線上銷售一視同仁


用一個很簡單的比喻,就可以了解,為何7日是不合理的
google開了一家漫畫店---------------------------------------(market)

有免費漫畫跟付費漫畫---------------------------------------(免費app跟付費app)

google說付費漫畫可以15分鐘内拿來退-------------------------(同目前Market)

但有奧客說,我要有鑑賞期7天,因為買的時候我只能看到封面
不知道內容是不是我要的,不知道好不好看----------------------(同某些鄉民)

店面房東出來說,在我這裡開店,你要給奧客7天鑑賞期
不然我漲你房租---------------------------------------------(同北市府罰100萬做要脅)

google說,那我只提供免費漫畫,付費的我不賣可以了吧-----------(同google關閉付費market)

房東說你竟然將付費漫畫下架,你是綁架消費者----------------------(同北市府)

想買漫畫的人,發現付費漫畫下架了,google你怎麼可以這樣
房東你管太多的吧-------------------------------------------(我現在的心情)

漫畫作者說,7天鑑賞期那我要靠什麼吃飯-----------------------(同app作者)

某些鄉民叫好,說..好耶以後不怕買到不好看的漫畫
好看的漫畫還怕人家拿去退嗎

dirtypoint wrote:
呵呵我就說光管轄權就...(恕刪)

2003 年的新聞、
當時北市消保官都認為有管轄權的問題
呵呵,現在北市消保官就不認為有問題了嗎?



http://www.sushiboy.com/viewtopic.php?f=15&t=121
北市消保官黃鈺生指出,網路交易視同郵購買賣,目前法令訂定並不完備,消費者若上網以信用卡訂購國外網站的交易標的,還牽涉到管轄權問題,以及別國適不適用國內消保法,因此消費者使用信用卡網購,一定要取得各項確認書面單據,否則若向國際VISA組織申訴帳款爭議,將必須支付仲裁費用一百美元。

nqa466 wrote:
軟體7日可退,說出來...(恕刪)

好漫畫我會買下來收藏

濫漫畫 可能翻個幾頁就不看了

難怪一堆作者反對

因為畫不出好漫畫阿
今天台北市政府是向以'核准認許'申請設立許可的"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google)處分,依公司申請但書: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所以沒有管轄權的問題啊,就一切依台灣法律執行啊!
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Action.do?method=detail&banNo=27934855
台北市消保官看來真的是大頭症

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其性質屬消保法特種買賣之郵購買賣。
行政院消保會回答都很模糊了
台北市就是要硬幹



http://www.cpc.gov.tw/CPCLaw.asp#2
46. 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其性質屬消保法特種買賣之郵購買賣。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86年4月8日 台八十六消保法00422號

受文者:行政院秘書處
【主旨】 行政院消費者保會委員會對立法委員專案質詢之答覆
【答覆內容】 關於行政院在推動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的同時,亦應著力於相關法制之
建立,以使經由網際網路商業行為之權利義務關係有所遵循,保障消費者
權益等之質詢一案,謹答覆如次: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消費者保護業務之主管機關,中央為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本會係為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研擬、審議及
監督其實施之機關。
二、本會對於消費者權益之維護向極重視,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正式
成立以後,即積極發揮其監督主管機關辦好消費者保護工作之功能。
本會鑒於日後藉由網際網路而生之商業交易行為日益頻繁,其中有關
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其性質係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特種買賣之郵購買
賣,為有效保障特種買賣消費者權益,並避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過細
,影響基本法性質,已函請經濟部參考外國立法例,研究有無必要另
訂專法,就特種買賣私法上實體權利義務關係規定再予充實及明確規
定其主管機關、相關行政規制措施與罰則。 三、關於其他電子交易法律建置問題,如有涉及消費關係部分,本會仍將
持續以往本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方案及法令之審議監督權限,請各主管
機關檢討現行相關之政策及法令規定,並納入各機關消費者保護方案
予以推動執行,俾有效預防及減少消費爭議事件之發生。至羅委員所
提意見,已留供本會日後研修法令及施政上之參考。
tjptw wrote:
今天台北市政府是向以...(恕刪)


呵呵,那google 關掉台北分公司 就合法了啦~
原來google 請的律師這麼白吃 ~
這麼簡單都不懂

原來台灣公司法 
連國外的母公司都要遵守
呵呵,這麼想都不可能有這麼大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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