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ogle: NO; Groupon: YES! 】- 台北府葉狀師 7/15 Update

何謂必要時?
就是有違法不一定罰,
什麼時候罰?
我說罰就罰.
請問是這樣解釋嗎?怪怪地
北市府並不是從現在才開始進行網路消費秩序的管理,從去(99)年下半年開始,北市府針對PCHOME、Yahoo等各家網路銷售平台業者的服務條款進行追蹤,並且要求各家業者修正其網路銷售服務的定型化契約,落實消費者保護法7日鑑賞期的規定,並且都獲得了善意的回應,至今也沒有因此發生嚴重破壞網路交易秩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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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下半年到現在都多久了,搞到最後,北市府要的只是善意的回應!? 因為到現在為止PCHome跟Yahoo並沒有被開罰、也未有軟體七日無條件退費的改善。

所以北市府要的只是面子,不是所謂的「捍衛消費者的權益」,無奈Google不懂或不給,搞到現在北市府騎虎難下。


blackpig99 wrote:
沒看懂嗎? 法規會快撐不住 開始找掩護台階下了 ...(恕刪)


下面這篇文章,法規會不是要退讓

台北市政府是說勿聽這句網路謠言===> 原本好好的30天退貨... 難道現在真的要變成七天了嗎 。

依據 Apple APP Store 的定型化契約(http://www. apple. com/legal/itunes/appstore/tw/terms. html)中之退款條款約定. 「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並由 iTunes決定處理方式。」由此條款可知, Apple原則上只有在APP下載不完全的情況下才接受退貨,並無30日之退貨期。至於其他的狀況(如APP有瑕疵),則是由 Apple 自行決定是否退貨,並未如我國消保法規定,在7日內賦予消費者「無條件」之退貨權利 ,敬請勿相信網路謠言。

是否有沒有說 7/8 要改善或延期等,雙方一定會有正式說明,再看看
台北市政府可同意延期,但是法律有規定 60 天內要改善

60 天後如雙方無法接受,打官司解決。
作者葉狀師(北市府法規會葉主委)授權小弟轉載

原著出處 葉狀師闖天關

Google: NO; Groupon: YES!
philipy - 台北府葉狀師 | 2011-07-15 18:29:24


  今天 Google 發表聲明,表示不願意遵循台灣消保法的規定去修改他們的服務條款,令人遺憾。不過 Google 之前已經承諾,會持續對台灣的消費者提供付費軟體的後續更新服務;市府會持續和 Google 溝通,希望能尋求消費者、軟體開發商和 Google 三贏的局面。

  事實上,市府和 Google 之間對於消費者退費的保障,並非15分鐘與7日的差距—依據 Google 與軟體開發間的經銷合約(distribution agreement),對於手機使用者在下載前無法檢視(preview)的手機APP, Google 在下載後48小時內都會無條件同意消費者退費的請求;此外,消費者如果透過信用卡發卡銀行表示不願付款,如果是美金10元以下的APP,Google 原則上也會直接退費,所以雙方的差距有限,為何Google 堅持不願意調整,其實非常令人費解。

  Google 的部分雖然有些令人沮喪,不過今天也不是完全沒有好消息—總部設在芝加哥的 Groupon 已經在臺北市政府的要求之下,修正其「台灣使用者條款」,保障消費者七日內退費的權利!爾後消費者如果購買 Groupon 的好康兌換券,卻發現餐廳都無法訂位,或是無法享有完整的消費權益(如不能點飲料等),可以把握七日無條件退費的黃金期,要求退費唷!

4.(4)您在本網站購買之好康兌換券,若不符合您的需求,您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規定,於好康兌換券發送至您的帳戶(通常為購買當日)之次日起算7日內,無條件透過網站與好康姐聯繫,或撥打客服專線(02)27137683方式通知渥奇數位資訊解除契約,並填寫相關退款申請文件後,渥奇數位資訊將依您的指示退款或退還團購金至您的帳戶。




Google不願修改定型化條款 北市府:持續溝通 再給兩週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1-07-15

發稿單位:消費者保護官室
聯絡人:郭庭光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4000

  臺北市政府今(15)日召開記者會,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表示,市府尚未收到Google的正式回應,但Google透過律師表示,目前傾向於不遵循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修正其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臺北市政府對此表示遺憾。葉慶元主委進而表示,將再給予Google兩週的期間研議,並將持續與 Google溝通,希望能創造消費者、Google及軟體開發商三贏的局面。

  葉慶元主委指出,臺灣消費者保護法之所以對於郵購(網路)買賣賦予7日的鑑賞期,是因為在購買前沒有合理的檢查機會,所以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消費者可以享有無條件的退費權利。尤其Google的 Android Market屬於開放式的平臺,軟體在上架販賣前並未經過實質審核,相較之下,更容易發生軟體實際使用功能與外觀標示說明名實不符,甚至於是魚目混珠的情形,以致於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機會就更多,因此更有賦予消費者7日猶豫期間的必要。

  葉慶元主委指出,市府和Google之間對於消費者退費的保障,並非15分鐘與7日的差距—依據Google與軟體開發間的經銷合約(distribution agreement),對於手機使用者在下載前無法檢視(preview)的手機APP,Google在下載後48小時內都會無條件同意消費者退費的請求;此外,消費者如果透過信用卡發卡銀行表示不願付款,如果是美金10元以下的APP,Google原則上也會直接退費,所以雙方的差距有限。

  葉慶元主委強調,為確保消費者之權益,市府日前業已獲得Google之承諾,在Google暫停付費軟體銷售期間,對於消費者已經購買的軟體,會持續提供相關的更新服務,希望能將對消費者的影響降到最低。臺北市政府消保官龔千雅則呼籲,Google公司應善盡對臺灣消費者之責任,並應在遵守臺灣法律的前提下,盡快回到臺灣付費軟體服務市場。龔千雅消保官也強調,消費者如果發現有軟體無法更新等情形,可以打消費保護專線1950申訴,市府消保官會全力協助。
簡單來說,不知道是那個無知幕僚在幫他找台階下而已。groupon 到底是什麼,我看葉狀師自己都搞不清楚,google 跟 groupon 的營運模式可是差很大好嗎。。。


Mr. 黑 wrote:
作者葉狀師(北市府法...(恕刪)
葉狀師:要照台灣法律否則開罰!
Google:那我尊重你,我收攤
葉狀師:喔!別這樣嘛,你再考慮一下,我們兩個禮拜再討論好嗎
Mr. 黑 wrote:
作者葉狀師(北市府法...(恕刪)


無聊透了
有需要的人早就透過其它方法去買了,誰鳥你葉狀師
先想想怎麼處理北北基分發的辦法吧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 Google: NO; Groupon: YES! - 7/15

* 消保重大進展:蘋果修改服務條款 保障七日鑑賞期 - 7/14

依文章合併規定,將以上兩篇增於首頁,敬請各位 M01 大大們參閱。

Mr. 黑 wrote:
我希望Google能意識到自己犯了多大的錯誤(恕刪)


我希望葉狀師能意識到自己犯了多大的錯誤
groupon


網路訂購餐券類商品
保持完整未經使用
七天內退貨
這目前yahoo pchome 四大電視購物台都是可以的

只是市府特別強調
該網站設在美國
事實上似乎是個台灣人開的公司
只是網站設立在美國

拿出來比較
總覺得是有些不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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