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北市府跟google的協商日,有人知道結果嗎?


blackpig99 wrote:
從頭到尾你也拿不出一個事實根據 只會臉紅脖子粗的硬凹 像極了葉狀師
無論你如何護航 也改變不了大家對北市法規會的既有印象
順便等著看北市法規會如何找臺階下 歹戲拖棚 真是難看
小朋友時間多 你要繼續亂扯 就繼續吧 總是要有個娛樂咖來炒
熱氣氛
一路好走~



不要講不出道理就叫人家小朋友嘛
不過也好
這種阿Q式精神勝利法也蠻符合你的...
thunderbird wrote:
明明就提證據給你,不要在裝傻了
APP將可退費 蘋果承諾修正程式
在6/24 APPLE承諾一周修正程式
7/14程式修正完成,有13天台北市政府裝傻,沒對APPLE處置

你的證據呢?
下次你回文你再提不出你的證據,就代表你投降了


唉呀呀
雖然我一直說這樓是在講Google跟北市府,你要對Apple跟北市府的空窗期有意見,歡迎另外開一棟樓

果然中文閱讀能力還是...

你提的所謂證據是證據?
不要在裝傻了,趕快說明一下我的問題啊
看看你自己說的話吧

thunderbird wrote:
大約是6/24 or 25 APPLE承諾一周修正程式

thunderbird wrote:
新聞連結就是APPLE預計以一週時間修改程式,結果拖了3周


你寫承諾?新聞寫預計?這兩個詞好像意義不太一樣呢
是你自己腦內小劇場補完嗎?
更何況不管承諾也好,預計也好,可以直接跟北市府給一周時間畫上等號?

下次你回文你再提不出你的有效證據,就代表你投降了(複製真好用)

還有阿
不要在一直找我要證據好嗎?我從頭到尾都沒說我要給證據

你先說了有法律空窗期


我回你期限內改善了當然就不罰,哪邊有空窗期?


大前提不就是你要先證明有法律空窗期嗎?
你證明了有法律空窗期後當然後面我回你的話就被推翻
這種邏輯很難嗎?
現在你給的連結可以證明有法律空窗期?
否則直接跳過你的大前提找我要證據這是哪招?
KESA28493 wrote:
唉呀呀雖然我一直說這...(恕刪)


感謝你打這麼多沒用的字、空洞的言論,寫這麼多沒半個證據
果然你只會空口說白話
你的沒證據回答只證明確定你輸了,也不用回我了


APP將可退費 蘋果承諾修正程式
在6/24 APPLE承諾一周修正程式
7/14程式修正完成,有13天台北市政府裝傻,沒對APPLE處置的空窗期
https://www.flickr.com/photos/aquamojo/sets/
KESA28493 wrote:
所以到底超過15天沒?

你說呢?
「這段是要講甚麼?
x=<9
then?」
這段是誰算出來的?
不會是問路人甲才po的吧!


KESA28493 wrote:
所以到底超過15天沒? 可不可以罰?

應該再去問一下路人甲!---第二次!


KESA28493 wrote: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明定.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或第38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企業經營者違反執行機關依第21條第2項所為命令者,應依本法第58條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北市府係依首揭法條,參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之規定,於考量違規情節嚴重程度、行為人之故意過失、受處罰者之資力及企業經營者之改善情形等因素後,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裁處,自屬於法有據。

請問「超過15天」的開罰說明在那裡?
看不到,
請用紅字指一下好嗎?
po你上次的文
KESA28493 wrote:
開罰的理由?
不就是限期內沒有改善?不然呢?
停售付費APP只是讓台北市政府覺得Google沒有誠意談,不是開罰的原因。

開罰的原因在那裡,
請用紅字指一下好嗎?

我沒說也沒po:
「開罰的原因」是「我」說的算!
好嗎?
我有po的話請指出來?

我只po:
「可是我認為「開罰的原因」的依據是北市府法規會的新聞稿,」
就是更上一次我po的:

http://www.law.taipei.gov.tw/ct.asp?xItem=2041592&ctNode=25476&mp=120041
葉主委指出,Google停售付費APP的舉措,顯然是意圖綁架全臺灣的消費者,來換取拒絕遵循臺灣法律的特權,臺北市政府決定依法裁處一百萬的罰鍰,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這一段好嗎?

不要自己東扯西湊,
胡思亂想別人有po有說好嗎!

KESA28493 wrote:
所以到底超過15天沒?
Market願意更新是做好事?
我在燦坤買東西,有問題當然先找燦坤
今天Google要提供服務,沒有事先預警就先拿掉你也覺得OK?
再說,我在Market買軟體,Google有先保證每個軟體都可以透過開發商的網站更新?
邏輯到底歸那位老師負責的?

你一直要算15天(去問路人甲---第三次!)
又說
「再來,北市府法規會的新聞稿說:
臺北市政府今(27)日表示,Google今日上午表明拒絕依照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給予手機應用軟體(APP)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並且揚言暫時停止對臺灣消費者銷售付費APP。葉主委指出,Google停售付費APP的舉措,顯然是意圖綁架全臺灣的消費者,來換取拒絕遵循臺灣法律的特權,臺北市政府決定依法裁處一百萬的罰鍰,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依法裁處是依哪條法你知道嗎?」
到底是15天還是其它理由(依法裁處…)開罰?
你能選一個嗎?
你能選一個嗎?
你能選一個嗎?
你能選一個嗎?
你能選一個嗎?


再來:
「我在燦坤買東西,有問題當然先找燦坤」
--->
如果燦坤(實體店)賣的是硬體,
還不是送原廠,
叫你等。
如果是軟體,
你想呢?
連硬體都是新品更換(你以為這是郵購嗎?有七天可退嗎?)!
還軟體呢?
邏輯到底歸那位老師負責的?

「再說,我在Market買軟體,Google有先保證每個軟體都可以透過開發商的網站更新?」
--->
Google有先保證每個軟體都可以透過開發商的網站更新???
最賺錢的os大廠也只提供原廠有限年度更新服務,
如xp就要不提供了,
照你的邏輯,
每個開發商最好財力如os大廠,
如果沒有就不能開發app軟體出來賣嗎?
還要Google有「先保證」
app軟體又不是它開發的,
它能保證原廠會更新嗎(如果沒bug需要嗎)?
邏輯到底歸那位老師負責的?---第二次!


KESA28493 wrote:
所以你覺得可以這樣?
北市府要求開善-->Google下架-->北市府說OK Google下架了 -->Google上架 -->北市府再要求開善

怎麼? 這是在趕流動攤販嗎?
尤其Google Android Market的付費市集又關係到這麼多人的權益(看這邊多少人在叫說我沒有付費市集用...),可以讓Google下了又上,上了又下這樣搞嗎?

況且,Google新聞稿是寫暫停,暫停意思不會不懂吧
就是還有可能回來...那回來後就可以符合北市府的要求嗎? Google有說清楚嗎?

你的意思是
北市府怕google下架又上架?
那不會等它上架再罰它嗎(前一次下架前己經警告過了,還要再警告一次嗎?除非換公司)!
如果北市府是這樣想,
那應該不知道「被害妄想症」如何寫!
還是你覺得google認為臺灣值得它花那麼多的精神!
如你po的它「沒有誠意談」,
還下架,
還會花時間「下了又上,上了又下」???
想太多了!
如果它上架一定請教過律師或法務,
不會像「流動攤販」一樣打帶跑!
難道你想成
全球企業 vs 流動攤販 ???

邏輯到底歸那位老師負責的?---第三次!

thunderbird wrote:
感謝你打這麼多沒用的字、空洞的言論,寫這麼多沒半個證據
果然你只會空口說白話
你的沒證據回答只證明確定你輸了,也不用回我了


APP將可退費 蘋果承諾修正程式
在6/24 APPLE承諾一周修正程式
7/14程式修正完成,有13天台北市政府裝傻,沒對APPLE處置的空窗期


感謝你打這麼沒用的字、空洞的言論,寫這麼沒半個證據(複製真好用)

在6/24 APPLE承諾一周修正程式
不要繼續自己腦內補完了

APPLE承諾一周修正程式=北市府給一周時間...?


最後,既然你一直要我提證據
市府新聞稿
新聞稿總比你的新聞有公信力吧

  臺北市政府今(14)日發表聲明指出,美商蘋果電腦已經依照臺北市政府之限期改正命令,修改App Store網站之服務條款,明確保障消費者於購買手機應用軟體(APP)後於七日內無條件退費的權利,今日上午蘋果已經將修正後的服務條款正式上線公告。臺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指出,蘋果此一修正確保了臺灣iPhone使用者依消保法本應享有的七日鑑賞期,是臺灣消費運動的一大勝利。

主管機關都說Apple已經限期改正了
不知道你有更有力的證據嗎?
jamesbob wrote:
你說呢?
「這段是要講甚麼?
x=<9
then?」
這段是誰算出來的?
不會是問路人甲才po的吧!


好累啊
小弟愚鈍,你可以直接開釋嗎?
6/3發函函到15日內改善
6/27可以開罰嗎? 可以或不可以?
不用搞這麼複雜好嗎?
就回答可以或不可以就好了
跟路人甲沒關係的...

北市府新聞稿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今(6月3)日召開記者會,針對Apple Store以及Android Market發出消費警訊,並發函要求亞洲蘋果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Google Taiwan)在函到後十五日內,修改Apple Store及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並建立退款機制,以保障消費權益。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指出,如果蘋果跟Google不配合,最重將處以150萬之罰鍰。



jamesbob wrote:
「我在燦坤買東西,有問題當然先找燦坤」
--->
如果燦坤(實體店)賣的是硬體,
還不是送原廠,
叫你等。
如果是軟體,
你想呢?
連硬體都是新品更換(你以為這是郵購嗎?有七天可退嗎?)!
還軟體呢?
邏輯到底歸那位老師負責的?


所以呢?
我在燦坤買東西,有問題不能找燦坤嗎?
再問一次:今天Google要提供服務,沒有事先預警就先拿掉你也覺得OK?

jamesbob wrote:
Google有先保證每個軟體都可以透過開發商的網站更新???
最賺錢的os大廠也只提供原廠有限年度更新服務,
如xp就要不提供了,
照你的邏輯,
每個開發商最好財力如os大廠,
如果沒有就不能開發app軟體出來賣嗎?
還要Google有「先保證」
app軟體又不是它開發的,
它能保證原廠會更新嗎(如果沒bug需要嗎)?
邏輯到底歸那位老師負責的?---第二次!

既然你提了OS大廠,OS大廠要停止服務前會不先公告嗎?
再問一次:今天Google要提供服務,沒有事先預警就先拿掉你也覺得OK?
app軟體又不是它開發的,不過消費者的錢可是透過它的市集付出去...而不是直接向開發商買好嗎?
jamesbob wrote:
你的意思是
北市府怕google下架又上架?
那不會等它上架再罰它嗎(前一次下架前己經警告過了,還要再警告一次嗎?除非換公司)!
如果北市府是這樣想,
那應該不知道「被害妄想症」如何寫!
還是你覺得google認為臺灣值得它花那麼多的精神!
如你po的它「沒有誠意談」,
還下架,
還會花時間「下了又上,上了又下」???
想太多了!
如果它上架一定請教過律師或法務,
不會像「流動攤販」一樣打帶跑!
難道你想成
全球企業 vs 流動攤販 ???

邏輯到底歸那位老師負責的?---第三次!


等它上架再罰它? 不能一次把事情做完嗎?
更何況,現在一堆人砲北市府說Google下架他要負責呢!
如果北市府放給他爛不就更有被這些人砲的理由?
Google一直說暫時,北市府幫鄉民追Google什麼時候要回來也不行?
真是什麼都可以砲...

KESA28493 wrote:
好累啊小弟愚鈍,你可...(恕刪)


幾個地方說一下

跟燦坤買東西的確可以送燦坤修,但到夜市買東西,你會把攤位上買的東西拿去夜市管理委員會送修嗎?

google market買東西是透過google checkout,有點像是代收,要類比,應該是7-11代收,難道說你透過小七付款,就要找小七負責修理?

google提供的是夜市,就算你把他當百貨公司專櫃,有人說某一櫃有問題,難道他還要登報公告一段時間才能停櫃嗎?

人家沒有上架,也就是沒有交易,難道你也要對人家課交易稅嗎?

所以我是不是可以先把你砍了,因為我怕你回覆讓我生氣,所以一次做完,先把你砍了再說

這種事可以一次做完喔?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KESA28493 wrote:
好累啊
小弟愚鈍,你可以直接開釋嗎?
6/3發函函到15日內改善
6/27可以開罰嗎? 可以或不可以?
不用搞這麼複雜好嗎?
就回答可以或不可以就好了
跟路人甲沒關係的...

--->
我當然知道跟路人甲沒關係,
就是你一直問15天,
又不肯用心看我po的文,
到現在連日期還6/27???
你到底有沒有想過公式上的數字如何來的?
我po的文有幾個數字,
你有注意看嗎?
你不問我,
去問你的朋友,
搞不好都已經看懂了!
你以為我在教你數學嗎!
我不教自認愚鈍的人(可能教不會浪費時間)或不回答別人的提問,
卻又一直問不停要別人回答。
如:
到底是15天還是其它理由(依法裁處…)開罰?
你能選一個嗎?
你能選一個嗎?
你能選一個嗎?
你能選一個嗎?
你能選一個嗎?

你都不回答,
那我回答了有意義嗎?

算我今天心情好再po一次15天的公式----->最後一次
麻煩看不懂的人用心看一次好嗎!
如果還看不懂,
因為今天心情特別好,
教你一招去問北市府收發吧!
如果還不懂,
只能說有人能理解,
有人只能問路人甲了,
這不是我能幫上忙的。
n次前po的文:

Google直到6/27才下架付費軟體吧,就算是你說的6/26下架好了
也早就超過6/3 15天很久了,為何不能開罰?
--->
這題不是邏輯題,
算國文題,
不,
算數學題才是,
請看:台北市政府6/3發函要求Google「函到後十五日」內依消保法改善
看不懂,
x+15=<24
請問x=?
-----------------------------------------
http://www.law.taipei.gov.tw/ct.asp?xItem=2032921&ctNode=25476&mp=120041
針對Google的Android Market限制消費者網路買賣退貨權利乙案,Google於得悉市府擬對其重罰後,即於今(24)日下午特別透過律師聯絡市府,希望在6月30日前派出代表自美國總公司飛來臺灣,與市府就此議題做進一步的溝通研商。

葉慶元主委特別指出,建立安全的消費環境乃刻不容緩之事,市府肯定Google最終對臺灣消費者釋出善意的舉動,願再給予Google一工作日之作業期間,即Google至遲應於6月27日與市府會商本案,市府相信以Google的技術水準,不會低於蘋果電腦,將視Google提出之說明,決定後續開罰與否,以捍衛消費者權益。

點閱: 902
資料更新: 2011-06-24 18:11:00
資料檢視: 2011-06-24 18:11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
所以24日以後算誰的?
不是google的吧!
算時間數學要好一點,
不過這題混合國文及數學算有點難度!
一般人也常常不會算!



KESA28493 wrote:
所以呢?
我在燦坤買東西,有問題不能找燦坤嗎?
再問一次:今天Google要提供服務,沒有事先預警就先拿掉你也覺得OK?

--->
再回po一次,
麻煩用心看:

如果燦坤(實體店)賣的是硬體,
還不是送原廠,
叫你等。
如果是軟體,
你想呢?
連硬體都是新品更換(你以為這是郵購嗎?有七天可退嗎?)!
還軟體呢?
邏輯到底歸那位老師負責的?


「我在燦坤買東西,有問題不能找燦坤嗎?」
--->
我有po不能嗎?
但燦坤處理方式不是我po的方式嗎?
但但但…重點是(實體店)和(你以為這是郵購嗎?有七天可退嗎?)這些字,
你有看到嗎???
燦坤 VS Android Market 是一樣的嗎?
不要拿 帽子 VS 西瓜 來當例子,
邏輯到底歸那位老師負責的?


KESA28493 wrote:
既然你提了OS大廠,OS大廠要停止服務前會不先公告嗎?
再問一次:今天Google要提供服務,沒有事先預警就先拿掉你也覺得OK?
app軟體又不是它開發的,不過消費者的錢可是透過它的市集付出去...而不是直接向開發商買好嗎?

--->
你的邏輯真讓人看不懂???

一開始是你po

如果是決定不提供付費服務,有事先公告並修改程式讓以付費者可以繼續透過Market更新軟體?


我回po

原來你買的os都是經銷商幫你更新的!
不是原廠負責!
如果原廠倒了,
那經銷商要不要繼續幫你更新?
Market願意更新是做好事,
不是應該的!
難道你以為Android上全部的app都是Market自己開發的,
如果都是Market自己開發的,
那反彈的軟體開發商是誰?


你又po

再說,我在Market買軟體,Google有先保證每個軟體都可以透過開發商的網站更新?


我回po解釋為什麼「你要求」Google「有先保證」是不合理的

Google有先保證每個軟體都可以透過開發商的網站更新???
最賺錢的os大廠也只提供原廠有限年度更新服務,
如xp就要不提供了,
照你的邏輯,
每個開發商最好財力如os大廠,
如果沒有就不能開發app軟體出來賣嗎?
還要Google有「先保證」
app軟體又不是它開發的,
它能保證原廠會更新嗎(如果沒bug需要嗎)?


如果你要攻擊Market就立論清楚集中火力攻Market,
現在問我
「既然你提了OS大廠,OS大廠要停止服務前會不先公告嗎?」???
下二句還問我
「app軟體又不是它開發的,不過消費者的錢可是透過它的市集付出去...而不是直接向開發商買好嗎?」???
你明明知道 Market 和 OS大廠 不一樣?
Market VS OS大廠 ???
不要拿 帽子 VS 西瓜 來當例子,
邏輯到底歸那位老師負責的?-----第二次

不過我今天心情特別好,
就回答你OS大廠要停止服務前會先公告!!!
就回答你OS大廠要停止服務前會先公告!!!
就回答你OS大廠要停止服務前會先公告!!!
但但但…
「Market VS OS大廠」 如同 「帽子 VS 西瓜」 是二件不交集的事!
「Market VS OS大廠」 如同 「帽子 VS 西瓜」 是二件不交集的事!
「Market VS OS大廠」 如同 「帽子 VS 西瓜」 是二件不交集的事!
「Market VS OS大廠」 如同 「帽子 VS 西瓜」 是二件不交集的事!
「Market VS OS大廠」 如同 「帽子 VS 西瓜」 是二件不交集的事!
邏輯清楚了嗎!
邏輯清楚了嗎!
邏輯清楚了嗎!
我的回答對你的問題有意義嗎(OS大廠要停止服務前會先公告這件事)?
我的回答對你的問題有意義嗎(OS大廠要停止服務前會先公告這件事)?
我的回答對你的問題有意義嗎(OS大廠要停止服務前會先公告這件事)?
這就是我不教自認愚鈍的人的原因。
太浪費時間了,
連題目都矛盾(中間才隔一句話,有人相信嗎?出題出到這樣還回po)!


KESA28493 wrote:
等它上架再罰它? 不能一次把事情做完嗎?
更何況,現在一堆人砲北市府說Google下架他要負責呢!
如果北市府放給他爛不就更有被這些人砲的理由?
Google一直說暫時,北市府幫鄉民追Google什麼時候要回來也不行?
真是什麼都可以砲...

--->
請問是誰起頭的?
能不能一次做完?
不干納稅人的事!
就算分1000000次做完,
那也是北市府的事!
怕被炮,
那為什麼不一開始先協商定規則嗎?
再依規則裁罰嗎?
一開始沒做好,
後來被炮是應該的,
這不就是民主政治的意義,
難不成政府沒做好,
人民都不能指責嗎?
不能要求有人負責嗎?
那為什麼人民要納稅呢?
你說是不是!


最後因為心情特別好,
就回答你有關:

今天Google要提供服務,沒有事先預警就先拿掉你也覺得OK?

--->
如果這個服務是應該的,
那我不ok,
但如果是Market做好事的,
沒有事先預警就先拿掉,
那我也無話可說,
舉例:
gps大廠保證更新圖資為一年,
超過一年仍提供圖資,
到第四年全面不提供,
就是不更新圖資了。
如果在第11個月不提供,
那我當然不ok,
第二、三年提供是做好事,
第四年不提供我無話可說!
可是這個例子是讓自認愚鈍的人看懂用的,
跟「Google要提供服務」是有差別的,
因為更新是算原廠的服務,
不能算Market應該提供的服務,
不然例子上的更新圖資應該向賣消費者gps的經銷商要求才是,
那原廠的保證書的服務項目寫好玩的嗎?
況且有人會向經銷商要求嗎???

jamesbob wrote:
--->
我當然知道跟路人甲沒關係,
就是你一直問15天,
又不肯用心看我po的文,
到現在連日期還6/27???
你到底有沒有想過公式上的數字如何來的?
我po的文有幾個數字,
你有注意看嗎?
你不問我,
去問你的朋友,
搞不好都已經看懂了!
你以為我在教你數學嗎!
我不教自認愚鈍的人(可能教不會浪費時間)或不回答別人的提問,
卻又一直問不停要別人回答。
如:
到底是15天還是其它理由(依法裁處…)開罰?
你能選一個嗎?
你能選一個嗎?
你能選一個嗎?
你能選一個嗎?
你能選一個嗎?

你都不回答,
那我回答了有意義嗎?

算我今天心情好再po一次15天的公式----->最後一次
麻煩看不懂的人用心看一次好嗎!
如果還看不懂,
因為今天心情特別好,
教你一招去問北市府收發吧!
如果還不懂,
只能說有人能理解,
有人只能問路人甲了,
這不是我能幫上忙的。
n次前po的文:

Google直到6/27才下架付費軟體吧,就算是你說的6/26下架好了
也早就超過6/3 15天很久了,為何不能開罰?
--->
這題不是邏輯題,
算國文題,
不,
算數學題才是,
請看:台北市政府6/3發函要求Google「函到後十五日」內依消保法改善
看不懂,
x+15=<24
請問x=?
-----------------------------------------
http://www.law.taipei.gov.tw/ct.asp?xItem=2032921&ctNode=25476&mp=120041
針對Google的Android Market限制消費者網路買賣退貨權利乙案,Google於得悉市府擬對其重罰後,即於今(24)日下午特別透過律師聯絡市府,希望在6月30日前派出代表自美國總公司飛來臺灣,與市府就此議題做進一步的溝通研商。

葉慶元主委特別指出,建立安全的消費環境乃刻不容緩之事,市府肯定Google最終對臺灣消費者釋出善意的舉動,願再給予Google一工作日之作業期間,即Google至遲應於6月27日與市府會商本案,市府相信以Google的技術水準,不會低於蘋果電腦,將視Google提出之說明,決定後續開罰與否,以捍衛消費者權益。

點閱: 902
資料更新: 2011-06-24 18:11:00
資料檢視: 2011-06-24 18:11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
所以24日以後算誰的?
不是google的吧!
算時間數學要好一點,
不過這題混合國文及數學算有點難度!
一般人也常常不會算!


想不到一個答案有這麼難回答?
所以24日以後算誰的?為什麼不是google的?

6/24號以後的日子就不算超過15天?
你可以隨便問個小學生看看...現在日期加減運算應該小學就有教了

北市府要Google 6/3函到15天內改善
Google沒有回應
北市府再拜託6/27前Google給個說明,否則要開罰
Google說我做不到,東西先下架
請問24日以後不算google的吧這是哪種邏輯?
都會貼北市府新聞稿了,新聞稿標題也看一下吧
Google求和 將派人來臺溝通 北市府不開罰


我意思應該表示很清楚了
Google未能依北市府命令於限期15天內改善或承諾改善,北市府依消保法58條開罰
還有
我寫我認為的,你就可以說我是法規會的人
你寫你認為的,就容不下人家說說你是法規會的人?


jamesbob wrote:
再回po一次,
麻煩用心看:

如果燦坤(實體店)賣的是硬體,
還不是送原廠,
叫你等。
如果是軟體,
你想呢?
連硬體都是新品更換(你以為這是郵購嗎?有七天可退嗎?)!
還軟體呢?
邏輯到底歸那位老師負責的?


「我在燦坤買東西,有問題不能找燦坤嗎?」
--->
我有po不能嗎?
但燦坤處理方式不是我po的方式嗎?
但但但…重點是(實體店)和(你以為這是郵購嗎?有七天可退嗎?)這些字,
你有看到嗎???
燦坤 VS Android Market 是一樣的嗎?
不要拿 帽子 VS 西瓜 來當例子,
邏輯到底歸那位老師負責的?


好啦好啦
原來這就是Google做生意高招的地方
我只要負責架平台,找開發商來上架,然後收錢
其他的事情不要找我嘿
都是你們消費者跟開發商自己的事喔
朕多做的,你們要抱持感恩的心...
朕不給的,你不能要...
我懂了...謝謝這位邏輯好的大哥指教...



jamesbob wrote:
請問是誰起頭的?
能不能一次做完?
不干納稅人的事!
就算分1000000次做完,
那也是北市府的事!
怕被炮,
那為什麼不一開始先協商定規則嗎?
再依規則裁罰嗎?
一開始沒做好,
後來被炮是應該的,
這不就是民主政治的意義,
難不成政府沒做好,
人民都不能指責嗎?
不能要求有人負責嗎?
那為什麼人民要納稅呢?
你說是不是!


那為什麼不一開始先協商定規則?
定規則?
第一,北市府是法規執行單位,不是訂規則單位
第二,給了Google幾天?Google這樣大的國際企業沒有法務沒有律師?
對北市府命令有疑問不可以溝通?
如果Google先溝通過了北市府執意開罰我或許會認為北市府固執
但是即便這樣,對於北市府開罰,Google還是有行政救濟的程序
並沒有先將市集下架的必需性
第三,如果Google認為將市集下架是他可以做到的唯一改善,那麼請先跟北市府說清楚,並且事先公告下架時間,讓消費者跟開發商有時間做因應。當然如果你覺得Android Market是Google做好事...那就可以隨他高興上架下架,不過我不這樣認為,因為消費者的錢,是透過你Android Market平台付出去,而不是直接向開發商購買。

今天我在你的平台上買東西,管你是實體商(燦坤)還是網路(Android Market),有問題(例如名實不符,東西沒有作用...)就是先找你,你覺得Android Market是Google做好事,很抱歉,我認為Android Market是做生意。

這個事情上,我只看到代表公權力的北市府要求業者改善
卻被相應不理
如果你納稅是要這樣一個公權力不彰的政府
很抱歉,我不是。

你要說台北市政府違法,請Google去走行政救濟程序
我說過很多次了,Google不是什麼小老百姓
有的是資源替自己爭公道。
犧牲消費者及開發商權益無預警將付費市集下架,不是一個有責任的業者要做的第一件事

指責當然可以,請了解前因後果誰才是該被指責的對象。
不要只看到自己權益受損就什麼事情都要算在台北市政府頭上
就像很多人平時最愛批評新聞記者專業有問題
卻又偏偏愛把新聞當聖旨拜來大書特書...
馬克蘇 wrote:
幾個地方說一下

跟燦坤買東西的確可以送燦坤修,但到夜市買東西,你會把攤位上買的東西拿去夜市管理委員會送修嗎?

google market買東西是透過google checkout,有點像是代收,要類比,應該是7-11代收,難道說你透過小七付款,就要找小七負責修理?

google提供的是夜市,就算你把他當百貨公司專櫃,有人說某一櫃有問題,難道他還要登報公告一段時間才能停櫃嗎?

人家沒有上架,也就是沒有交易,難道你也要對人家課交易稅嗎?

所以我是不是可以先把你砍了,因為我怕你回覆讓我生氣,所以一次做完,先把你砍了再說

這種事可以一次做完喔?


如果我是在7-11的網站上看到商品資訊
然後使用7-11的代付服務
你覺得7-11也不用負責嗎?

還有,在夜市消費者直接面對攤販
請問在Android上面消費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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