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SA28493 wrote:
如果我是在7-11的...(恕刪)
你講的是你認知的市場規則,但不能套用所有市場
以小七來說,要上他的廣告,要有費用,金流也需要付費,甚至必須套上小七的商標,也因此你會認為你面對的是小七而不是各個托售的廠商
但並非每一個市場都是這樣經營,從你的留言就知道你根本不瞭解google market的運作方式及經營方式
是沒錯,google並沒有把他們運作方式對每一個消費者講清楚,但對於一個開放式免費的市場來說,他提供的東西已經清楚明白的告訴每一個消費者,也取得每一個消費者的同意,消費者要求額外的東西(要google為每一個上架軟體負責),他有拒絕的權利
至於法律的問題,還是一句老話,人家註冊在國外,伺服器在國外,交易在國外,請問中華民國法院住海邊嗎?
可以管到別人家裡去?!
至於誰該發起協商,你的觀念有問題,法律問題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沒有廠商應該要、必須要、或者有權利可以提出協商,廠商頂多是提出申訴,提出呼籲,要求行政單位、立法單位重視問題
如果法律問題廠商可以直接找行政單位協商,那不就後門大開,直接通往黑金政治嗎?
協商是修法相關單位的事,同時也是執法相關單位要做的事,因為執法單位必須針對實際情況向上級反應狀況,而不是明知有問題,執行有困難,對執行有疑義,自行曲解法律、選擇性執法,如果政府都是這樣執法,那還有何法治可言?
至於開罰的原因理由,你要不要去查查看,網路上一堆律師都講,拿著雞毛當令箭,於法無據,那個條文根本無法拿來罰android market的販售行為
違反消保法的部份,也不適用北市府提出來的罰款條文,這個部份,除非有人提出更有力的證據證明北市府執法的適用性,不然我覺得北市府這些動作,只是顯示執法單位的偏執、無知,讓人相當失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