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北市府跟google的協商日,有人知道結果嗎?


KESA28493 wrote:
如果我是在7-11的...(恕刪)


你講的是你認知的市場規則,但不能套用所有市場

以小七來說,要上他的廣告,要有費用,金流也需要付費,甚至必須套上小七的商標,也因此你會認為你面對的是小七而不是各個托售的廠商

但並非每一個市場都是這樣經營,從你的留言就知道你根本不瞭解google market的運作方式及經營方式

是沒錯,google並沒有把他們運作方式對每一個消費者講清楚,但對於一個開放式免費的市場來說,他提供的東西已經清楚明白的告訴每一個消費者,也取得每一個消費者的同意,消費者要求額外的東西(要google為每一個上架軟體負責),他有拒絕的權利

至於法律的問題,還是一句老話,人家註冊在國外,伺服器在國外,交易在國外,請問中華民國法院住海邊嗎?

可以管到別人家裡去?!

至於誰該發起協商,你的觀念有問題,法律問題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沒有廠商應該要、必須要、或者有權利可以提出協商,廠商頂多是提出申訴,提出呼籲,要求行政單位、立法單位重視問題

如果法律問題廠商可以直接找行政單位協商,那不就後門大開,直接通往黑金政治嗎?

協商是修法相關單位的事,同時也是執法相關單位要做的事,因為執法單位必須針對實際情況向上級反應狀況,而不是明知有問題,執行有困難,對執行有疑義,自行曲解法律、選擇性執法,如果政府都是這樣執法,那還有何法治可言?

至於開罰的原因理由,你要不要去查查看,網路上一堆律師都講,拿著雞毛當令箭,於法無據,那個條文根本無法拿來罰android market的販售行為

違反消保法的部份,也不適用北市府提出來的罰款條文,這個部份,除非有人提出更有力的證據證明北市府執法的適用性,不然我覺得北市府這些動作,只是顯示執法單位的偏執、無知,讓人相當失望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馬克蘇 wrote:
你講的是你認知的市場規則,但不能套用所有市場

以小七來說,要上他的廣告,要有費用,金流也需要付費,甚至必須套上小七的商標,也因此你會認為你面對的是小七而不是各個托售的廠商

但並非每一個市場都是這樣經營,從你的留言就知道你根本不瞭解google market的運作方式及經營方式


請問中華民國法律現在哪一條說Android Market這個市場有除外條款?
請問消費者要買東西還要去研究到底是哪個市場?還要小心不要踩到地雷在Android Market這個市場買東西?
否則哪天Google老大說下架就下架,因為一切都是你消費者跟開發商自己的事?


馬克蘇 wrote:
至於法律的問題,還是一句老話,人家註冊在國外,伺服器在國外,交易在國外,請問中華民國法院住海邊嗎?

可以管到別人家裡去?!

至於誰該發起協商,你的觀念有問題,法律問題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沒有廠商應該要、必須要、或者有權利可以提出協商,廠商頂多是提出申訴,提出呼籲,要求行政單位、立法單位重視問題

如果法律問題廠商可以直接找行政單位協商,那不就後門大開,直接通往黑金政治嗎?

協商是修法相關單位的事,同時也是執法相關單位要做的事,因為執法單位必須針對實際情況向上級反應狀況,而不是明知有問題,執行有困難,對執行有疑義,自行曲解法律、選擇性執法,如果政府都是這樣執法,那還有何法治可言?

至於開罰的原因理由,你要不要去查查看,網路上一堆律師都講,拿著雞毛當令箭,於法無據,那個條文根本無法拿來罰android market的販售行為

違反消保法的部份,也不適用北市府提出來的罰款條文,這個部份,除非有人提出更有力的證據證明北市府執法的適用性,不然我覺得北市府這些動作,只是顯示執法單位的偏執、無知,讓人相當失望


說這麼多,請問是代表哪一級的法院發言呢?
台北市政府已經被法院宣判違法了嗎?

KESA28493 wrote:
請問中華民國法律現在哪一條說Android Market這個市場有除外條款?


android market公司註冊在國外,伺服器在國外,交易在國外,你說勒?
還是你認為中華民國法律通行全世界?全球人類都該遵守?

KESA28493 wrote:
請問消費者要買東西還要去研究到底是哪個市場?還要小心不要踩到地雷在Android Market這個市場買東西?
否則哪天Google老大說下架就下架,因為一切都是你消費者跟開發商自己的事?


如果你沒有看過android market註冊時的那些條款,那請你去看一遍,然後把這些話吞下去
如果你看過了,那這些話請你自己吞下去
不然,請你自爆你的google帳號,就可以不把你的話吞下去

KESA28493 wrote:
說這麼多,請問是代表哪一級的法院發言呢?
台北市政府已經被法院宣判違法了嗎?


不代表那一級法院,而是北市府那位葉先生發的新聞稿就自己打自己嘴巴了

如果你還看不懂,那就拿著雞排可樂慢慢等,用不著這麼急著出來當砲灰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當你同意android market 的條款時採用 美國加州法律為準據法
依中華民國的法律,承認此種契約的法律效力,法律上google 是沒有問題的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二十條(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之規定)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dirtypoint wrote:
當你同意androi...(恕刪)


馬克蘇大的說明簡單易懂,果真內行

另外一位,就別再硬拗了吧,不太好看ne
你們的討論內容都太深奧
我只想知道,只保障了想用七天後退費的消費者,卻助長非官方market以及破解版的軟體的氣焰
錯的只有Google?
+1
別硬凹了~~剛還以為來到HTC版~~
台北市民要加油了~~ 我只是個卑賤的台北市民

dumbelltw wrote:
馬克蘇大的說明簡單易...(恕刪)
明天北市府又要跟GOOGLE進行協商,不知到葉狀師
先前看到GOOGLE 120億USD併購MOTO MOBILE,
明天開會時會不會嚇到發抖?
小小的葉狀師如果真的跟GOOGLE的大律師槓上,
法庭上大概會尿褲子吧? 我希望看到這場夜郎自
大的好戲.

HHM0212 wrote:
台灣的android...(恕刪)


Google: 對於北市府一再的無理要求,我們將主動提出法律訴訟,
我們拖延時間,為的是查出北市府大量採購iphone與ipad,並企圖壟斷智慧型手機市場,
,我們已經有足夠證據........(大誤)

個人希望google告北市府,企圖影響消費者權益
還有聯合htc.三星.MOTO,告死Apple......該是反擊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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