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鑑賞一點都不長..
但要把鑑賞定義一下..是鑑賞7天.. 不是使用7天
鑑賞期間, 程式為鑑賞模式..可以自由觀看程式的說明, 介紹, 影片, 截圖及別的使用者的評論..覺得不好..就無條件退錢...
鑑賞期過了..程式自動開啟使用模式, 你就可以開始使用了..
打完突然發現..
不用買就可以鑑賞了嘛...而且開發者用英文說明.. Google還幫你翻譯成中文..
以下這個軟體可以讓大家看看什麼是鑑賞(想鑑賞幾天就鑑賞幾天): https://market.android.com/details?
id=com.trimble.outdoors.gpsapp.android&feature=banner
一兵勤務 wrote: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恕刪)
那消保法光名稱就有爭議
應該要改成奧客防治法,還是企業保護法
自己要引伸到終身鑑賞期,你這樣也不算是正常人會同意的建議
所以我身為多數正常消費者不會同意這種事
法律規定是七天無條件退貨,那就是七天,如果今天台北市自己把七天延長三十天要google接受,那我不會支持
因為沒有法律根據
今天法律對於網路銷售有爭議,政府沒有替那些公司開脫,反而為消費者出頭,不好嗎?
如果那些公司對於法律條文有爭議,可以用資源去打行政訴訟,搞不好可以把事情釐清
但是今天如果市政府替大企業開脫,你我區區的一個小老百姓,能對修法有啥影響力?
google不管事,國外的開發商不理你,蘋果i don't care,pchome那些平台用自己的內規釘死你
這樣好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