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是不折不扣的選擇性執法
按台北市政府對pchome 的處罰
apple 不能在網路上對郵購商拒絕退貨
這是違法的行為
pchome 訴願敗訴 上個月6月10號的事
但網路上違法文字仍在
台北市政府完全無視
葉先生之前還說pchome 做的到
這次事件不是誰做的到,誰做不到
而是台北市政府選擇性執法的太誇張了
已違法 行政法的規定
台北市政府沒有獨立
需遵守中華民國行政法的規定
http://store.apple.com/Catalog/Taiwan/Images/salespolicies.html
請注意 Apple 不准許以下產品的退貨或向其提供退款:
(1) 開放式記憶體
(2) 開放式軟體*
(3) 電腦軟體下載
(4) 客製化產品,例如已雕刻的iPods及iPads
(5) 最新編程軟體產品(軟體升級產品)
(6) 蘋果禮品包裝(包括禮品盒加絲帶和賀卡)
(7) 蘋果開發人員聯盟產品(Apple Developer Connection)包括會員及技術支援
*您可在拒絕授權條件之後,退還軟體產品,但以該軟體並未載入電腦為限。然而,若該軟體及內附的軟體授權證書之封簽或貼條已被破損,則不得要求退貨。
http://2k3dmz2.moea.gov.tw/aaweb/Form/AA500000.aspx
決定日期: 1000610
決定文號: 經訴字第10006100130號
訴 願 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
代 理 人: 劉家昆君 等
案 由: 訴願人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99年10月7日府法保字第099332373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爰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於99年5月洵因處理消費者於電腦網路購物發生爭議事件,發現訴願人於網站上記載限制消費者行使郵購買賣解約權之內容致衍生消費爭議,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規定進行調查,於99年9月8日以府法保字第099328996009號函詢訴願人,經訴願人以同年月21日網家99法字第239號復函略以:「本公司『Pchome Online線上購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除於所有商品網頁上載明消費者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所訂七日猶豫期間之規定主張權益外,為配合前述國內外電腦軟體廠商、以及電腦軟體之銷售實務,特別將電腦軟體退貨之特殊情形在網頁上明白標示,以提醒消費者注意,如果要在貨到七日內辦理退貨,應避免拆封。」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於網站上記載限制消費者行使郵購買賣解約權之事實,已明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等規定,爰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3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以99年10月7日府法保字第09933237300號函為命訴願人於文到14日內將網站上記載限制消費者行使郵購買賣解約權之內容移除,並將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該府備查之處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