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Market 發生了什麼事??


豬年...豬頭啊... wrote:
這和多少錢有關嗎?

反過來說,上百萬軟体都可以試用90日甚至120日
數千元的不行?

講的過嗎


和軟體的價格無關,但是跟軟體的性質有關,

例如電子書、音樂檔案、遊戲等等軟體或數位商品,

有的可能一下載就可以輕易被複製,有的可能是一次性商品(例如書、影片、小遊戲),

跟Win7這種作業系統或者其他可試用的工具軟體是不一樣的。


例如台灣很多人會使用Android的記帳軟體,

這種的就不怕你試用七天退費,因為你只用到七天記帳功能,一點賺頭都沒有

回ccren,market的退費機制跟收費一樣簡單啊!
只要按一下取消購買就好了,馬上會收到退費信喔!
我不知道你的退費困難從何而來…

個人覺得這個問題應該是:『市集裡的"軟體"是否適用台灣七日鑑賞期規則?』畢竟同樣是網路商品

也有例外的情況(前面很多大大有舉例了),或是說市集軟體的試用期應該要多長才合理?我想這是可

以透過事先協商來達成共識的吧~~我雖然贊成政府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作法,但不解的事,這是經過雙

方協商後的結果嗎?如果沒有協商即片面予以處罰,我想這誰都不服吧!(畢竟是否適用七日鑑賞期有

點模糊,也沒說明其他"軟體"為何可以不適用),當然Google大神沒通知就先將付費軟體關掉也實在

有點不尊重消費者了...不過既然事情已經發生,只能期望近日能協商出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結論~

但最後有一點小弟就比較不懂了?為何台北市政府的決定可以代表整個台灣呢?

(我台北人但我實在不了解?)
fwrr wrote:
別太自以為是 台灣手...(恕刪)
這位網友也太自我感覺良好了
"跨國企業到別國,當然應該尊守該國的法律"
請問這句話有哪裡是自以為是?
還是你認為跨國企業不需要尊守他國法律?

另外,原文中我寫到,建議Google Market可以
"等該國國民抗議或是政府修法後,再進去那個國家吧"
有哪點是自以為是?

Google有台灣市場和沒有台灣市場,在我的原文中,有提到嗎?
我的回文完全沒提到台灣市場是否對google有無重要性
請問和自以為是有什麼關係?

最後你提到,
"而如果這些成真的話 那大家也只好乖乖投靠蘋果了"
你的人生,除了google外,只有蘋果嗎?
你要投靠蘋果,但大家可不見得要投靠蘋果吧
人生還有很多其他的東西
套句你的開頭,別太自以為是
我也曾在market上買過軟體 (ps. 手機軟體皆為正版的).對於這件爭議倒是有以下幾點問題
1. google要求以15分鐘時間內評斷是否接受此軟體的方式是否合理?

2. 我相信台北市政府不是今天才與google商討此問題. 因此google直到最後一天用無預警(ps. 連網站公告通知都沒有)停止付費軟體服務方式回應是否合理? 那我們這些消費者權益又在哪? 請問google對此的作法又是如何?

3. 如google最後決議停止台灣地區付費軟體服務, 那消費者相關個人資料(尤其是信用卡卡號)google對此問題打算如何處理?
7天也太不實際了啦

game都玩完破關了還可退...
以現實面而言, 才多少錢的app, 若7天退費...
信用卡的處理費, 相關的處理費, 可能就不只原價了...退一個不是少賺, 可能是多虧一個

北市府看似很為民眾想
但如果他真的堅持這7天退費規定
我認為只可能會有下列結果

1: Google賺不到錢...乾脆對台一律不開放付費, 或APP價格一律調高, 以便能Cover可能的退費
2: 寫APP的只能走免費一途...除非你超有名..不然賺不到廣告費, 寫中文APP的人變少
3: 付費APP乾脆只上美國Market, 台灣Market一律不上

這樣民眾真的得到什麼利益嗎?


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而「郵購買賣」的定義,依同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所以網路上之購物,不管買賣標的為何,皆在規範之內,亦就是都有俗稱之「七天鑑賞期」,包括下列應屬不合理的情境:1.10元商品要求退貨;2.同商品因市場因素價格突然遽降要求退貨;3.生鮮食品要求退貨;4.已客製化(訂製)商品要求退貨;5.報紙、期刊、雜誌要求退貨;6.業經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要求退貨。
以上情形,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所研擬的「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中皆已明訂排除「七天鑑賞期」之適用,以適度保障賣方的權利,但不知目前修法進度如何。
未修法前依現行法律,並無規範那種情形不能退貨,所以應該都是可以退貨的,因此政府也才會修法補救,以合時宜。所以在現行法律下,北市府自然可以要求Google和Apple遵守法律,同樣也可以要求其他網購業者要遵守法律。弔詭的是,中央政府已經知道不合時宜需修法補救的法律,直轄市政府卻在這個時間大張旗鼓的要裁罰...
註:消保法修正草案可上行政院消保會網站下載。
我覺得這事不會鬧太久

王小姐、施先生明天辦公室門口就擠滿了拿著手帕擦汗、忙著賠不是的政客了

「你們市長現在了不起了,很行嘛?」



過幾天就低調處理完畢
一路走來 Desire/OneV/OneX/E8/M10/U11plus

npc3t3 wrote:
我也曾在market...(恕刪)


15分太短了,更早以前是 24小時的,

之後改 15分鐘也沒人出來說話。

15 分鐘真的讓我好幾套軟體都錯過退費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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