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hareluya6510 wrote:
大致上來說沒有太多爭議的話題
但是有一點我個人比較不能茍同
"惡法亦法" 這樣的說法很明顯的不是真正的先進國家該有的表現
既知惡法就當修法


想法很好.但畢竟尚未修法.主管單位無可奈何僅能援用舊法.而google主張之"15分鐘"是否已達法意目的.恐怕比'7日'爭議更大.而google對15分鐘的堅持.也只能換來政府對7日的堅持.我認為我國法令的問題或許在於'7日'.但這必須透過修法.而google的問題在於堅持'15分鐘',那只好面臨行政罰或退場.

NeoSettler wrote:
文章落落長,看了還是有點疑問?你提的N1,N2,明明只是個討論研究,你如何認定虛擬商品是包含在19條裡?
pchome,yahoo到今天網頁上還是說軟體序號一經發出後,不受理退換貨?

另外"本人覺得,這個條款只適用於"免付費"服務,一旦有了交易行為,就沒有這種"可隨時停止服務"是合法的事......"是你"依法覺得"?還是"個人覺得"? 所以微軟關了他手機的market,你也覺得不合法?SONY 的PSN被駭,你也覺得SONY無權暫停PSN的服務?...(恕刪)


針對您所提的如何認定虛擬商品是包含在19條這部份,
應該是說,第19條所適用的範圍是所有郵購/訪問買賣/網購/電視購物,那麼虛擬商品,只要是從上述四種管道銷售出去的,就受第19條規範,因為目前第19條條款無排他項目(排他項目的意思就是說,除了哪些商品之外)

至於您說的"pchome,yahoo到今天網頁上還是說軟體序號一經發出後,不受理退換貨"這部份,如果購買者要依法理爭要求退貨,pchome 和 yahoo 應該也必需遵守第19條規範,因為第19條規範中,沒有講到軟體序號一經發出後可以不受規範,公司內規,是不能凌駕法律條文的

最後,您提的微軟/SONY等等的商城,他們有權停止服務,但是前提是,必需有配套挫施,履行已付費購買者應享的權利,其權利一般來講會在相關同意條款中,但,若條款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應該是視為違法...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ccjackmobile01 wrote:
想當年只講法?底下文...(恕刪)


228事件,我沒有經歷過,所了解的,也不是全貎,所以無法做客觀的回應,抱歉了,但我仍想說的是,惡法也是法,在一個法治國家中,有惡法,必需透過修法來做修正,但在沒有修正前,惡法還是要遵守.....我想這個部份,我們應該有共識 ?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Grunder2006 wrote:
惡法也是法,在一個法治國家中,有惡法,必需透過修法來做修正,但在沒有修正前,惡法還是要遵守...(恕刪)


很多人懂得引這幾個字,但卻忽略了,引(適)用惡法時,仍得正確的詮釋它的真意!

hareluya6510 wrote:
是的,消保法修正草案還沒三讀...(恕刪)


這..相當遺憾,未三讀通過,就不是法....這是現實面

如果大家覺得這條惡法太可惡,就如我之前提的,還記得自己投票給哪位立委嗎,去盯去定那位立委,因為是他讓這修法搞了四年未通過......可能您會覺得,修正案都出來了,那表示執法者也知道第19條有問題,為什麼還要這麼做,為什麼要這麼做...其實我也不知道,你也不知道,只有市政府相關人員知道,但是,他們卻是絕對沒有違法的....還是老話一句,法律是最後的防線,過去大家都講情理法,但其實我個人覺得,該講的是法理情才是...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樓主您的這篇文寫的真是棒極!
給您一個讚

Grunder2006 wrote:
228事件,我沒有經...(恕刪)


這件是跟惡法亦法沒有關係

因為只要從寬解釋 依法執政

什麼屁事都沒有

現在台北市政府 從極嚴解釋
yahoo ,pchome , 博客來 全部都違法

台北市政府記者會 還說 yahoo,pchome 做得到

在葉狀師blog 全部都被踢爆


目前這場台北市政府搞的爛戲

還不知道怎麼演 ~

問題是消保法19條這算惡法嗎?其原意為保護消費者.容或有不足尚不得稱之為惡法.此外.google的主張是否非惡?亦有很大檢討空間.他自訂他認為可以保護開發者的時間.但是否能完整保護開發者?又是否能兼顧消費者的權益?為甚麼是15分鐘而不是1秒鐘?7日不行為何24小時沒問題?很多網友提出自己認可的時間時,實難說服小弟為何7日不可.

dirtypoint兄又遇上你.請你建議一下現在誰可以'從寬解釋'.幫幫解套

推倒胡 wrote:
個人以為,要討論具體...(恕刪)


第二條第十款,您說的應該是這部份吧: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的確,會如您所說的產生檢視定義的問題,這也是需要釐清的,要做到怎樣的程度算是已經檢視商品,照片,他人的使用心得等等算不算是,這個也是可以討論的,但有個疑問就是,以郵購/電視購物/網購來講,都看得到照片,也能透過看文章和問朋友了解該商品,那為什麼郵購/電視購物/網購,仍需受第19條規範,是立法時,立法者覺得在沒有讓使用者親自了解/看到實品前,都不算檢視嗎? 這部份我還真的無法回答 XDD 這真的要看當時立法者的想法是什麼了

不知道能不能像請求大法官釋憲一樣,有管道可以請求政府解釋這些條文,這樣也能讓業者和消費者更了解自己的權力和權益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推倒胡 wrote:
就算是付費的,至少也分成2種
1)一次買斷
2)包到底的(升級升版到不能升為止).(恕刪)


對沒錯,因為 Market 中,並沒有告訴使用者,是一次買斷,還是能永久下載,所以變成公說公有理婆婆說婆有理,但是,因為沒有明確的說明服務提供模式,以過去的服務情況(購買者可以不停重復下載),如果鬧上法院,GOOGLE不一定會贏,因為以過去的服務模式再加上"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這部份,Google 不一定是贏的一方..

其實這次的事件我覺得很棒,讓一些問題都浮上來,這些問題都一一解決後,相信對廠商和消費者都是好的,廠商和消費者都能更有保障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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