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ogle: NO; Groupon: YES! 】- 台北府葉狀師 7/15 Update


jk0530 wrote:
今天我在這裡討論線上購物所指的商品,不管是軟體或硬體指的是那種不會隨著使用者使用而消失的商品。會消失的商品本就不適用猶豫期了,不是嗎?


你這是在打自己巴掌耶,
你前面才說軟體硬體都該一視同仁,
怎麼這邊又要分會消失不會消失?

再來,只要符合郵購買賣的條件,
就適用猶豫期,
但是猶豫期不等於試用期。
也就是你上網買了洗髮精回來,
你當然可以有七天的"猶豫期間",
但是這段猶豫期間內你可不能"試用"。
只要你一開始使用,
就視為你決定購買,
要退貨,廠商依法是可以向你求償的。
相關規定你可以參考民法第259條。


jk0530 wrote:
給消費者了解商品的機會


這點可不能無限上綱,
我在買電影票前能不能了解這部電影?
我在買書前可不可以了解這本書?
所謂的合理檢視到底怎樣才算合理?
消費者要了解商品到底要了解到什麼程度才算有足夠的資訊?
要了解商品是不是一定要試用才有辦法了解?

在法律上根本就沒有"試用"這兩個字,
用了就是用了,
你買了東西回來用了,
要退貨,可以!自己跟廠商協調,
除非是商品有不應該有的瑕疵,那你可以依照民法向廠商求償,
但是如果只是因為你個人覺得不好用不適用不合用,
法律上可沒有保障你這樣的退貨權利。
老話一句,檢視不等於試用。
你這是在打自己巴掌耶,
你前面才說軟體硬體都該一視同仁,
怎麼這邊又要分會消失不會消失?

什麼叫打自己巴掌?在法律沒修改前不是要一視同仁嗎?我建議的是修改的方向,也許我表達的不夠清楚,讓你誤會了。

再來,只要符合郵購買賣的條件,
就適用猶豫期,
但是猶豫期不等於試用期。
也就是你上網買了洗髮精回來,
你當然可以有七天的"猶豫期間",
但是這段猶豫期間內你可不能"試用"。
只要你一開始使用,
就視為你決定購買,
要退貨,廠商依法是可以向你求償的。
相關規定你可以參考民法第259條。
我只說使用者可以無條件退,我也沒說有損耗廠商不能求償啊?為什麼一直在強調試用與使用呢?執行軟體就一定是使用而不會是只看看它的介面或流程?你去買電器或3c產品,開過機操作過難道也表示你使用了,就一定要買下來?

這點可不能無限上綱,
我在買電影票前能不能了解這部電影?
我在買書前可不可以了解這本書?
所謂的合理檢視到底怎樣才算合理?
消費者要了解商品到底要了解到什麼程度才算有足夠的資訊?
要了解商品是不是一定要試用才有辦法了解?

在法律上根本就沒有"試用"這兩個字,
用了就是用了,
你買了東西回來用了,
要退貨,可以!自己跟廠商協調,
除非是商品有不應該有的瑕疵,那你可以依照民法向廠商求償,
但是如果只是因為你個人覺得不好用不適用不合用,
法律上可沒有保障你這樣的退貨權利。
老話一句,檢視不等於試用。
無限上綱?請問是我無限上綱,還是你誤解原意?
我有哪一點強調一定要 "試用" 或 "使用" ,我從來也沒說過。
你們檢視的定義是只能檢視外觀、檢視包裝?檢視內容、檢視功能、檢視操作流程就不算是檢視?就叫使用?這是你們對檢視的定義?那以後買東西時請你們只看外觀相片與規格就買了,不用叫店員拿實物來看了。
jk0530 wrote:
我只說使用者可以無條件退,我也沒說有損耗廠商不能求償啊?


不要再玩文字遊戲了好嗎?
你的意思是什麼大家都看的出來吧,
你退貨的時候還會接受廠商的求償嗎?

jk0530 wrote:
執行軟體就一定是使用而不會是只看看它的介面或流程?


法律上沒有這種模稜兩可的情況的。
只要你有機會和可能侵害到別人權利的部份就會禁止。
我拿著機關槍到處掃射難道就一定會有人被射中嗎?
我喝酒開車難道就一定會出車禍嗎?
為什麼法律不等我真的射到人了才來抓我?
為什麼法律不等我真的撞到人了才來抓我?
電影開播時我進去電影院就一定是為了看電影而不會是剛好路過進去借個廁所嗎?
到了軍營區拍照就一定是為了竊取國家機密而不會只是因為剛好那裏風景很漂亮嗎?
你了解裡面的差異了嗎~
軟體的價值就在於它的使用經驗,
雖然你去使用它不一定是為了得到那種使用經驗,
但是無法排除你得到它的使用經驗的可能,
而且可以合理的認為你是為了那個使用經驗而去使用該軟體,
所以這部份的權利是法律不會保障的。
因為這個權利侵害到了其他善意第三者的權利。
除非善意第三者同意你這麼作,你才有行使的權利。


jk0530 wrote:
你去買電器或3c產品,開過機操作過難道也表示你使用了,就一定要買下來?


問題就是店家不一定要讓你開機操作。
你沒看過很多賣場上面寫著"拆封視同購買"這幾個大字嗎?
你到了不提供試用的地方去不經過人家的同意就把人家的商品拆開來試用,
店家當然有權利要求你付錢把商品買下來。
這個你就算告到馬英九那邊也是你理虧。
所以我不是強調過,
有些東西是店家給你的福利,
但是請不要認為那是你應有的權利。
否則為什麼我去百貨公司可以試用,
但是同樣的東西我去便利商店卻不給我試用?

jk0530 wrote:
我有哪一點強調一定要 "試用" 或 "使用" ,我從來也沒說過。


以下都是你說的沒錯吧?
還是你忘了自己說過什麼話?

jk0530 wrote:
我都會請服務生開機或插電試用一下,覺得功能OK我才會買,

jk0530 wrote:
就算買個鬧鐘也要先聽聽看聲音是不是自己要的,不是嗎?

jk0530 wrote:
為什麼硬體可以讓消費者試看合不合用再買,而軟體不行?



jk0530 wrote:
檢視內容、檢視功能、檢視操作流程就不算是檢視?


那我可不可以檢視電影的內容?
先去電影院裡面試看一下好不好看。
我可不可以檢視醫療行為的功能?
生了病先去找醫生試診一下病會不會好。
我可不可以檢視工廠的操作流程?
進去廠區看看別人怎麼生產的。

內容、功能、操作流程,
這些很可能就是該商品的價值所在,
你沒有付出相對的報酬,人家為什麼要讓你享用這些東西?
去打官司請律師你可以跟律師講說打贏了才付律師費嗎?
難道你請律師不是為了打贏官司嗎?
那為甚麼連打輸了都要付律師費呢?
這就跟你的"我怎麼知道商品好不好用"的道理是一樣的。
不管你官司打贏還是輸,
你都得到了律師幫你打官司的服務,
就算這個服務沒有達到你的預期,
你還是有付費的義務。
你使用了這個商品,
不管這個商品對你來說好不好用,
你就有付費的義務。
否則電影看完覺得不好看,退錢!
KTV 唱完歌覺得音響不夠好,退錢!
去按摩覺得不夠舒服,退錢!

如果是去看電影結果電影撥的斷斷續續導致你無法正常的享有看電影的權利,
那你可以要求電影院賠償你的損失。
去 KTV 唱歌結果音響是壞的沒聲音,
那你可以要求業者換一間包廂並且補償你損失的時間。
去按摩結果按摩師把你按到骨折受傷,
那你可以向按摩師和業者求償。
這些才是你的權利。

jk0530 wrote:
那以後買東西時請你們只看外觀相片與規格就買了,不用叫店員拿實物來看了。


你還是沒搞清楚,
"看" 跟 "用" 是有差別的。
你當然可以要求店員拿實物來給你 "看"...
但是你沒有權利要求店員拿實物來給你 "用"...
了解了嗎?

你去理髮店剪頭髮,
你當然有權利先 "看" 一下店內的裝潢、設計師的 Style、甚至是其他客人理髮之後的模樣。
覺得滿意了你再消費,不滿意你隨時都可以走人,
但是你不能跟設計師講說"你先幫我試剪一下髮型,我覺得滿意了我才要付錢"...
這樣你了解我的意思嗎~

有可以試用當然是最好,
但是試用是店家給我們的福利而不是我們應有的權利,
這點你要弄清楚。
店家不給你試用你可以拒絕購買,
但是你沒有權力強制要求店家給你試用。
這樣你了解差異性了嗎?

就像你去書店裡買書,
有些書是已經拆封放在架子上你可以隨便翻隨便看,
看到滿意了再花錢買,
但是很多雜誌期刊類或是漫畫類都是未開封的,
這些你就不能先看過內容才決定要不要買,
你當然可以去問店員說可不可以拆開來讓你看看內容,
畢竟問問不犯法,
但是店員可沒有一定要答應你的義務了。
店員如果不答應,你當然可以選擇不買,
但是你如果選擇買了,買完之後拆了封,
看完之後發現不好看,店家也不會讓你退貨的。
或者你不經同意擅自拆封拿來看,
好一點的店員就要你花錢把書買下來,
強勢一點的就直接報警告你偷竊了。
由此可見"試用"絕對不是消費者的權利。

vivian93 wrote:
這樣你了解我的意思嗎~



好了好了...別再說啦...

這樣是說不到個底的 會一直Loop...
您..瞭解我的意思吧?

讓我們一起吧

沒錯~就是這樣!!~~~七天萬歲~~~Peace~~Ya~~!!!

bikevts wrote:
好了好了...別再說啦...

這樣是說不到個底的 會一直Loop...
您..瞭解我的意思吧?


哎呀,反正人家無聊嘛~~
就讓我說嘛~~

對了,致 jk0530 網友,
我對你沒有任何惡意,
若是言詞上有激動冒犯之處我先道歉,
我只是純粹就這個議題在發表我的看法而已。
大家討論討論,
我相信真理越辯越明。
另外也感謝你花精神陪我打發時間。
(好啦,我承認其實我的目的只是要打發時間...)
bikevts wrote:
設定 > 應用程式 > 管理應用程式 > 所有程式
找到Market 點入後..把資料清除
然後去開Market 應該就會ok

感謝你這樣確實看到很多更新了,不過目前看到的全是免費軟體的更新還沒看到我買的軟體更新;不過若真的有提供付費軟體的更新那不管Google會不會再將付費軟體上架都無所謂了,Google盡量關吧......
不要再玩文字遊戲了好嗎?
你的意思是什麼大家都看的出來吧,
你退貨的時候還會接受廠商的求償嗎?
會的,如果產品有損耗,有誰不會接受廠商的求償呢?

法律上沒有這種模稜兩可的情況的。
只要你有機會和可能侵害到別人權利的部份就會禁止。
我拿著機關槍到處掃射難道就一定會有人被射中嗎?
我喝酒開車難道就一定會出車禍嗎?
為什麼法律不等我真的射到人了才來抓我?
為什麼法律不等我真的撞到人了才來抓我?
電影開播時我進去電影院就一定是為了看電影而不會是剛好路過進去借個廁所嗎?
到了軍營區拍照就一定是為了竊取國家機密而不會只是因為剛好那裏風景很漂亮嗎?
你了解裡面的差異了嗎~
軟體的價值就在於它的使用經驗,
雖然你去使用它不一定是為了得到那種使用經驗,
但是無法排除你得到它的使用經驗的可能,
而且可以合理的認為你是為了那個使用經驗而去使用該軟體,
所以這部份的權利是法律不會保障的。
因為這個權利侵害到了其他善意第三者的權利。
除非善意第三者同意你這麼作,你才有行使的權利。
"軟體的價值就在於它的使用經驗",這是哪門子的論點?工具程式其價值在於它的便利性與使用性,娛樂軟體其價值在於它的娛樂性,哪來使用經驗的價值?看電影你買的是那部電影那個場次的時段,看完電影時段也就被你用完了,用完的東西、不存在的東西,怎麼退?莫非你線上購物買錯電影票是不能退的(大驚!)?


問題就是店家不一定要讓你開機操作。
你沒看過很多賣場上面寫著"拆封視同購買"這幾個大字嗎?
你到了不提供試用的地方去不經過人家的同意就把人家的商品拆開來試用,
店家當然有權利要求你付錢把商品買下來。
這個你就算告到馬英九那邊也是你理虧。
所以我不是強調過,
有些東西是店家給你的福利,
但是請不要認為那是你應有的權利。
否則為什麼我去百貨公司可以試用,
但是同樣的東西我去便利商店卻不給我試用?
我在便利商店買過打火機,你說能不能檢視他好不好點,火會不會太小?不要拿會消耗的東西來說(我上一段有解釋過了)


以下都是你說的沒錯吧?
還是你忘了自己說過什麼話?
我說什麼?我從頭到尾都不是說要使用,重點是在了解該產品是不是自己要的,這點最好是可以從包裝或廣告中就能了解的。

那我可不可以檢視電影的內容?
先去電影院裡面試看一下好不好看。
我可不可以檢視醫療行為的功能?
生了病先去找醫生試診一下病會不會好。
我可不可以檢視工廠的操作流程?
進去廠區看看別人怎麼生產的。
看別人怎麼生產的?我並沒說軟體要附送原始碼啊?醫療行為不是商品(醫療器材才是),醫生也不是賣的,不是不是所有有交易行為的事情都可以拿來商品化好嗎。

內容、功能、操作流程,
這些很可能就是該商品的價值所在,
你沒有付出相對的報酬,人家為什麼要讓你享用這些東西?
去打官司請律師你可以跟律師講說打贏了才付律師費嗎?
難道你請律師不是為了打贏官司嗎?
那為甚麼連打輸了都要付律師費呢?
這就跟你的"我怎麼知道商品好不好用"的道理是一樣的。
不管你官司打贏還是輸,
你都得到了律師幫你打官司的服務,
就算這個服務沒有達到你的預期,
你還是有付費的義務。
你使用了這個商品,
不管這個商品對你來說好不好用,
你就有付費的義務。
否則電影看完覺得不好看,退錢!
KTV 唱完歌覺得音響不夠好,退錢!
去按摩覺得不夠舒服,退錢!
沒錯,所以重點不是在享用,你還不清楚我的意思嗎?上述這些是不分軟體硬體的,為什麼要用不同的標準去看待相同性質的東西?

如果是去看電影結果電影撥的斷斷續續導致你無法正常的享有看電影的權利,
那你可以要求電影院賠償你的損失。
去 KTV 唱歌結果音響是壞的沒聲音,
那你可以要求業者換一間包廂並且補償你損失的時間。
去按摩結果按摩師把你按到骨折受傷,
那你可以向按摩師和業者求償。
這些才是你的權利。

你還是沒搞清楚,
"看" 跟 "用" 是有差別的。
你當然可以要求店員拿實物來給你 "看"...
但是你沒有權利要求店員拿實物來給你 "用"...
了解了嗎?
對的 "看" 跟 "用"是有差的,所以我買個導航軟體或硬體,在交易前請店家開機或執行操作看看,不叫檢視功能,叫做使用?叫做享用?我享受了什麼?

你去理髮店剪頭髮,
你當然有權利先 "看" 一下店內的裝潢、設計師的 Style、甚至是其他客人理髮之後的模樣。
覺得滿意了你再消費,不滿意你隨時都可以走人,
但是你不能跟設計師講說"你先幫我試剪一下髮型,我覺得滿意了我才要付錢"...
這樣你了解我的意思嗎~
什麼是產品商品?你是買商品還是買服務?再重申一次,不是所有有交易行為的事情都可以拿來當做是商品買賣好嗎。而我們現在討論的是針對商品,不是嗎?

vivian93 wrote:
不要再玩文字遊戲了好...(恕刪)


v大, 不用再跟他講了. 他根本只想強辨,不想討論.
不會有交集的, 我問他幾個簡單的問題都沒回答我了.

建議修法, 是要怎樣修?
以性質分? 現在消保法不就是以性質分嗎???
所以到底是要怎樣?

講到後來我都看不懂他要講什麼了.

EricChang wrote:
感謝你這樣確實看到很...(恕刪)



加油, 相信您是這個事件的受害者, 希望google能盡快把這個問題修正, 讓您可以正常更新下載已經買過的軟體.
siramdmmx wrote:
v大, 不用再跟他講了. 他根本只想強辨,不想討論.
不會有交集的, 我問他幾個簡單的問題都沒回答我了.

建議修法, 是要怎樣修?
以性質分? 現在消保法不就是以性質分嗎???
所以到底是要怎樣?

講到後來我都看不懂他要講什麼了


請不要惡意中傷,網路的回覆我都有盡量理清思路來回,所以沒有強辯什麼的事情,只是回的比較慢而以。討論本來就會有不同的理念、不同的想法,若因為與你相左,就指責對方強辯,請問這合適嗎?

至於怎麼修法,在下就一個小老百姓,不是立法委員,最多只能在論壇打打嘴炮,表達一下個人的想法與觀念,沒有能力、沒有權力也沒有義務去思索如此偉大與高深的問題,你的要求是在太令人難為了。

你說看不懂我要講什麼,呃,也許是小弟我才疏學淺、思維混亂、條理不明,讓你看不懂,真是抱歉了。
也許你可以看一下這篇現今的軟體買賣方式合理?不合理?如果還是不懂,那在下也無能為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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