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k0530 wrote:
今天我在這裡討論線上購物所指的商品,不管是軟體或硬體指的是那種不會隨著使用者使用而消失的商品。會消失的商品本就不適用猶豫期了,不是嗎?
你這是在打自己巴掌耶,
你前面才說軟體硬體都該一視同仁,
怎麼這邊又要分會消失不會消失?
再來,只要符合郵購買賣的條件,
就適用猶豫期,
但是猶豫期不等於試用期。
也就是你上網買了洗髮精回來,
你當然可以有七天的"猶豫期間",
但是這段猶豫期間內你可不能"試用"。
只要你一開始使用,
就視為你決定購買,
要退貨,廠商依法是可以向你求償的。
相關規定你可以參考民法第259條。
jk0530 wrote:
給消費者了解商品的機會
這點可不能無限上綱,
我在買電影票前能不能了解這部電影?
我在買書前可不可以了解這本書?
所謂的合理檢視到底怎樣才算合理?
消費者要了解商品到底要了解到什麼程度才算有足夠的資訊?
要了解商品是不是一定要試用才有辦法了解?
在法律上根本就沒有"試用"這兩個字,
用了就是用了,
你買了東西回來用了,
要退貨,可以!自己跟廠商協調,
除非是商品有不應該有的瑕疵,那你可以依照民法向廠商求償,
但是如果只是因為你個人覺得不好用不適用不合用,
法律上可沒有保障你這樣的退貨權利。
老話一句,檢視不等於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