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ogle: NO; Groupon: YES! 】- 台北府葉狀師 7/15 Update

vivian93 wrote:
哎呀,反正人家無聊嘛~~
就讓我說嘛~~


說說就好~說說就好


EricChang wrote:
感謝你這樣確實看到很多更新了,不過目前看到的全是免費軟體的更新還沒看到我買的軟體更新



至少現在有更新到就ok
確定現在已付費的是可以更新 前幾天我有特別試過了...包含整個Market版本更換...
因為我刷機還刷滿大的 所以更新這個我會很特別注意

若是已付費的沒有跑出更新 您也確定這是有新版的
可以把已經安裝的已付費APP先卸載移除 若沒有保存存檔的疑慮 存檔不見也沒關係的話
可以照我上面的方式 先清除該APP的資料再進行卸載移除
確認已移除後 重新在Market下載該APP 就會是新版了

原因在於你的Market可能在Google重整下載機制時 你的手機沒有同步到
所以會有這種無法更新 Market也沒有確認軟體版本的狀況
通常...只要幾天內Google有偵測到同步 這問題就會解決
但..可能是你剛好比較衰 ...都沒有同步到..所以過了好幾天都沒改變...

siramdmmx wrote:
加油, 相信您是這個事件的受害者, 希望google能盡快把這個問題修正, 讓您可以正常更新下載已經買過的軟體.


這件事可說是所有Android機的使用者共同受害.....
只能等事情慢慢過去吧..多吵也無益啦 弄到彼此更煩罷了..因為決策者呀...唉...

我本來也是會一直回一直討論的..但發現..許多人著眼點真的很不同 乾脆...
沒錯~就是這樣!!~~~七天萬歲~~~Peace~~Ya~~!!!

jk0530 wrote:
會的,如果產品有損耗,有誰不會接受廠商的求償呢?


好吧,你說會就會吧,
問題是你怎麼認定"損耗"?
遊戲軟體怎麼樣叫做損耗?
媒體創作怎麼樣叫做損耗?
是由你來認定有沒有損耗還是廠商來認定?


jk0530 wrote:
"軟體的價值就在於它的使用經驗",這是哪門子的論點?


不然呢?
你後面說的工具軟體的便利性、使用性;娛樂軟體的娛樂性;
這些都是使用經驗,
廣泛的說,就是你藉由使用這個軟體所獲得的所有經驗和感受。

jk0530 wrote:
看電影你買的是那部電影那個場次的時段,看完電影時段也就被你用完了,用完的東西、不存在的東西,怎麼退?


是阿,軟體你買的也是它的使用權,
使用權你使用了就是使用了,怎麼退?
這好像應該是我要問你的問題吧,
怎麼你先提出來問我了?


jk0530 wrote:
莫非你線上購物買錯電影票是不能退的(大驚!)?


如果你買錯電影票,在電影開演前你當然可以去退,
但是你都已經進到電影院裡面開始看了然後才說要退,
你覺得電影院會讓你退嗎?(超級驚!!)


jk0530 wrote:
我在便利商店買過打火機,你說能不能檢視他好不好點,火會不會太小?不要拿會消耗的東西來說(我上一段有解釋過了)


你這樣講我就不知道你所謂的"會消耗的東西"是指什麼了,
打火機算是會消耗還是不會消耗?

另外,7-11 也有賣玩具,
你可不可以把玩具拆開來玩一玩然後告訴店員:
這個玩具不適合我,不好玩,我不買了,還給你。
玩具會消耗嗎?

我再強調一次,
有些東西店家提供你試用,
不代表這是你應有的權利,
而是店家給你的福利。


jk0530 wrote:
我說什麼?


你連自己說什麼還要問我?
老大,我都引用出來了耶,
有必要強辯到這個地步嗎?
你不是說買東西前你都要店員拿給你插電試用你才會買?
你不是說買鬧鐘也要聽看看聲音好不好聽才要買?
你不是說硬體都可以試看看好不好用才買?

不然你以為你說的是什麼??


jk0530 wrote:
重點是在了解該產品是不是自己要的,這點最好是可以從包裝或廣告中就能了解的。


那你買股票之前就知道他會漲還是會跌嗎?
自己決定要購買的東西本來就是你自己要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而不是要別人來為你的決定負責。
如果你連該產品是不是你要的都不知道,那你買它幹麻?
這不就叫盲目消費嘛。
應該是你已經知道該產品就是你要的所以你才會去買,
買來之後發現產品有瑕疵所以你才去退。
而不是本末倒置,產品先拿來用用看好不好用再來決定要不要買。
我前面說過了,
在你購買該產品前,你根本沒有使用該產品的權利。
這個觀念應該不難懂吧。


jk0530 wrote:
看別人怎麼生產的?我並沒說軟體要附送原始碼啊?


本來就沒有人說買軟體要附送原始碼阿,
你突然提這個我還真不知道該接什麼耶。
是你說要去檢視操作流程的又不是我,
我只是依照你說的說法去舉例而已。


jk0530 wrote:
醫療行為不是商品(醫療器材才是)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商品可以試用嗎?
那你生病了可不可以跟醫生要求要"試用"核磁共振儀?
可不可以跟醫生要求要"試吃"藥?試照 X 光?


jk0530 wrote:
不是不是所有有交易行為的事情都可以拿來商品化好嗎。


你還是先回去看看消保法吧,
看看消保法規範的到底是"交易行為"還是"商品"...
你這樣下去我沒辦法跟你討論了。


jk0530 wrote:
沒錯,所以重點不是在享用,你還不清楚我的意思嗎?上述這些是不分軟體硬體的,為什麼要用不同的標準去看待相同性質的東西?


我沒有用不同的標準去看待呀,
哪裡有?
我說你請律師幫你打官司結果不滿意你都要付錢了,
為什麼玩遊戲軟體不滿意就可以不用付錢?
重點如果不在享用,那你的重點到底在哪裡?
你買遊戲軟體的目的不是為了享受遊戲軟體帶給你的娛樂性?


jk0530 wrote:
對的 "看" 跟 "用"是有差的,所以我買個導航軟體或硬體,在交易前請店家開機或執行操作看看,不叫檢視功能,叫做使用?叫做享用?我享受了什麼?


你享受了它的功能呀,不然你以為你享受了什麼?
我寫一個導航軟體或是作一台導航機出來,
憑什麼要讓你隨便拿去"用看看好不好用"?
就算東西不好用,它的所有權也是我的。
我沒有授權讓你使用你就是連用都不能用,
誰管你用了有沒有享受到。
如果我盜版軟體被抓了難道我可以跟法官說"那個軟體爛死了根本沒有用,所以我沒享受到,所以我不用負責"?
懂我的意思了嗎?



jk0530 wrote:
什麼是產品商品?你是買商品還是買服務?再重申一次,不是所有有交易行為的事情都可以拿來當做是商品買賣好嗎。而我們現在討論的是針對商品,不是嗎?


是嗎?你確定我們現在討論的是針對商品嗎?
你要不要再去看一下消保法上面規範的是針對行為還是針對物品?
我現在才發現原來我們的討論沒有交集是有原因的...

jk0530 wrote:
請不要惡意中傷,網路...(恕刪)



如果那篇用詞有讓你不舒服的地方, 先跟你說抱歉.

您的另一篇我有去看過了, 只是不知道有沒有誤解你的訴求.

有回應給你了.
vivian93 wrote:
遊戲軟體怎麼樣叫做損耗?
媒體創作怎麼樣叫做損耗?
是由你來認定有沒有損耗還是廠商來認定?

由誰來認定,這個問題已經離題了。

vivian93 wrote:
不然呢?
你後面說的工具軟體的便利性、使用性;娛樂軟體的娛樂性;
這些都是使用經驗,
廣泛的說,就是你藉由使用這個軟體所獲得的所有經驗和感受。
你連自己說什麼還要問我?
老大,我都引用出來了耶,
有必要強辯到這個地步嗎?
你不是說買東西前你都要店員拿給你插電試用你才會買?
你不是說買鬧鐘也要聽看看聲音好不好聽才要買?
你不是說硬體都可以試看看好不好用才買?
不然你以為你說的是什麼??

我想你是針對我這三個發言吧
jk0530 wrote:
我都會請服務生開機或插電試用一下,覺得功能OK我才會買,
jk0530 wrote:
就算買個鬧鐘也要先聽聽看聲音是不是自己要的,不是嗎?
jk0530 wrote:
為什麼硬體可以讓消費者試看合不合用再買,而軟體不行?

這是我對店員的要求,並不表示一定要我自已操作才行啊,如果店員操作讓我看也行的不是嗎?難道這樣不合理嗎?這樣我又享受到了什麼?
如果照你的意思,那消保法第19條就不應該定出來了,不是嗎?即然訂出來了,那為什麼硬體可以,而同樣性質的工具程式或軟體就不行了呢?這不是雙重標準?
我從來都不認為,讓消費者了解一個商品的性能、使用介面與操作流程,會對開發者造成損失,除非那個商品是拿來框人用的。或是你認為消費者檢視商品的權力,只限定在商品外觀、包裝或廣告DM,然後買個迷樣的商品。

vivian93 wrote:
在你購買該產品前,你根本沒有使用該產品的權利。
這個觀念應該不難懂吧。
你享受了它的功能呀,不然你以為你享受了什麼?
我寫一個導航軟體或是作一台導航機出來,
憑什麼要讓你隨便拿去"用看看好不好用"?
就算東西不好用,它的所有權也是我的。
我沒有授權讓你使用你就是連用都不能用,
誰管你用了有沒有享受到。

你一直強調"使用、享受到",請商家測試商品的功能、介面與操作等等..也是享受?,也不算是檢視?

vivian93 wrote:
你還是先回去看看消保法吧,
看看消保法規範的到底是"交易行為"還是"商品"...
你這樣下去我沒辦法跟你討論了。
是嗎?你確定我們現在討論的是針對商品嗎?
你要不要再去看一下消保法上面規範的是針對行為還是針對物品?
我現在才發現原來我們的討論沒有交集是有原因的...

消保法第19條規範的是行為,但其行為的目標物是商品,不是嗎?是我理解錯了還是你呢?

消保法第4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
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
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這是法律訂的,難道還不是我的權力?

vivian93 wrote:
是阿,軟體你買的也是它的使用權,
使用權你使用了就是使用了,怎麼退?
這好像應該是我要問你的問題吧,
怎麼你先提出來問我了?

是啊在店家是買了不能退的,所以我才會要求在買前先行使檢視權,來了解這個工具程式或軟體適不適合我啊,這我錯嗎?這是消保法第4條給我的權力啊。
至於軟體算不算是有型或無型的商品,我不清楚。但使用權不能退嗎?"使用權"不是商品嗎?如果它不是商品當然不適用消保法了。如果它是商品,那麼它有什麼資格凌駕在法律之上呢?

vivian93 wrote:
如果你買錯電影票,在電影開演前你當然可以去退,
但是你都已經進到電影院裡面開始看了然後才說要退,
你覺得電影院會讓你退嗎?(超級驚!!)

買電影票看電影,請認清來,你買的不是電影,你買的是那部電影在某個時段某個地區觀賞的時間,電影演完,你買的時間也用完的,消耗掉了的商品本來就不能退了,如果有問題也只能要求賠償,不是嗎?

換一種說法,當你線上購票後是有權力退票的,此時這也就消保法第19條的保障。但是當你拿著這個票進電影院時,你有兩種選擇,一是行使消保法19條的保障退票。二是確定購買該電影的門票進去看電影,當你選擇了確定購買而進去看時,你的交易行為也從消保法中的郵購買賣轉成了到實體店家買賣,也就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了不是嗎。

最後,我這裡所謂的檢視或試用或測試商品,絕不是你所想的要享受過了的想法,相同的我也認為使用者付費是極為正確的觀念。我只是覺得不管是軟體或是硬體,在購買前都必須讓消費者能夠了解一個商品的性能、使用介面或操作流程等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我不希望你扭曲或誤解了我的意思。消保法中對消費者權力的保障不也是這個用意嗎?
1. 消保法第4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2. goole 15分鐘退費機制不被主管認定合於消保法第4條要求.很多人覺得15分鐘太短.(我父親覺得三天都太短了),很多此處之電腦高手都以為每個使用人都可以很快搞懂apps?完全忽視普羅大眾還有很多對電腦知識有限的民眾,他與你我一樣是消費者,他們更相對弱勢.

3. 主管機關要求google提出改善計畫,google拒絕,連一分鐘都沒退讓,因此主管機關援19條要求依法改善.

4. 問題是,很多人漠視google拒絕,連一分鐘都沒退讓的事實,批評為消費者求權益之主管機關,而吝於用同樣嚴厲態度要求google為台灣消費者著想.請問google不認同7天,他可曾提出任何其他方案溝通?為何台灣消費者被國際公司漠視至此,還一堆人出面?

5. 再問一次,為何apple可以遵守台灣法規,無懼損及其開發商權益?google不行(或不願),別跟我說一堆google的技術問題,是他根本沒有機制去保護自己的開發商,才使用15分鐘的濫方法吧.他應該好好面對問題,如何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同時保護他自己的開發商.反之,用違法,與分公司撇清關係,都是不上道的方法.令人可議.

6. 試用版,試用期限是行之有年讓消費者了解軟體產品的好方法,還有很多其他方法,這都是技術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跟七天猶豫期根本不牴觸,只是看廠商們要怎麼從技術上解決,七天猶豫期不必然損及開發商權益,相信APPLE也清楚,他也答應維護台灣消費者的法定權益,反之GOOGLE的做法就太差了.

7. 以下事件讓我開始瞧不起這家公司,敢作不敢當:
http://www.54ad.com.tw/seoblog/category/%E8%88%87google%E6%83%A1%E6%84%8F%E9%BB%9E%E6%93%8A%E5%AE%98%E5%8F%B8/

http://www.54ad.com.tw/seoblog/google_fraudclicks_lawsuit5/

如果GOOGLE不能對他的行為負起責任義務,政府也因而無法為保障人民應有權益,那這種公司早早退出台灣好了,開發商也別替他寫程式了,否則一但有法律糾紛,你們沒人可以跟他打官司,跟他斡旋,那要這種EVIL公司留著幹麻?他搞這種手段贏了官司,輸了商譽,這豈是區區一百萬罰款可以彌補的?看起來大公司也不缺傻子
tjptw wrote:
問題是,很多人漠視google拒絕,連一分鐘都沒退讓的事實,批評為消費者求權益之主管機關,而吝於用同樣嚴厲態度要求google為台灣消費者著想.請問google不認同7天,他可曾提出任何其他方案溝通?為何台灣消費者被國際公司漠視至此,還一堆打手出面?


問題是...北市府已經提出Market在台灣的販售行為已違法
所以Google Market退出台灣市場 不再進行違法的販售行為
為何還一堆人繞著已無販售違法的Google叫喊踹共?

一開始就扛著法條要人守法
現在人家守法了 又說這樣是不對的 這是什麼道理?
你可以爭取權益 但不能剝奪它人的權利

法律...是拿來強暴人的嗎?
我要你賣你就得賣 而且要有七天!! 是這樣嗎?

現在可是想要人家留著(給你二星期考慮) 卻又要拿刀(七天法條) 恐嚇對方呀....
怎不大氣一點呢 直接對Google說呀
要走就走 這邊不歡迎你這不給優惠又不好商量的公司
為何北市府做不到? 不是很硬嗎?


想要人家賣你東西 又硬要對方照自己的方式賣
對方不依還大肆宣傳對方有問題 對方欺負人

警察到菜場買菜 發現豬肉攤違法
然後要賣豬肉的賣一斤肉3塊錢還要送大骨 因為我們規定就是要這樣賣
還說賣羊肉的攤也有這樣賣 就照這樣吧

豬肉攤: 這樣不行呀 我只是個經銷 而且養豬跟養羊的不一樣呀
警察: 一樣都是肉~~為何不行!!
豬肉攤: 我懶得解釋了...那我收攤不賣吧...
警察: 可惡呀...要跟我硬著幹是吧~~先開你一張罰單~!!!
豬肉攤: 我不想多說了..就先收攤吧...之後我再考慮
警察: 喂~~賣雞肉的也這樣賣啦 人家賣雞肉的耶~很大一間耶~~你也這樣賣吧
豬肉攤: 我都沒賣了 還要怎樣? 我考慮考慮
警察: 我要公告周知 人家可以為何你不行~!!! 看在地人善良好欺負呀
豬肉攤: 都說我考慮考慮了..你說我賣的方式違法 我都收起來沒賣了 還一直要我賣? 不賣都不行?
警察: 吶~~給你二星期好好考慮 看看人家賣雞肉的~多聽話呀 是守法的好典範!!!
豬肉攤: 不賣都不行?
wesley87 wrote:
葉狀師:要照台灣法律否則開罰!
Google:那我尊重你,我收攤
葉狀師:喔!別這樣嘛,你再考慮一下,我們兩個禮拜再討論好嗎





... 說實話,是因為現在還下不了台吧~

jk0530, 我不認為想要理解看電影這種消費行為的特性, 時間會是好的方式(當然, 它可以是一個理解方式:-)

時間, 只是從事看電影這類活動時, 必然經歷的, 必要的時空要素之一, 就好像你看電視要時間, 做SPA要時間, 唱KTV要時間, 聽音樂會要時間, 看醫生也需要時間, 但時間真是這些消費行為及這些服務/商品價值所在的關鍵?

說去電影院看電影, 消費/買的東西叫時間, 如果真是這樣:

那我就讓你在電影院裡待兩個小時(或更久)看著雪花銀幕就好了, 因為你買的是在電影院理待上那兩個小時, 不是嗎(這是你自己說的)?

如果時間真是最能彰顯這些不同消費行為之特性的最佳/共同特徵, 那這些消費應該要有一樣的時間計價標準阿, 因為消費者都是我, 而時間本身則是客觀的現象, 真的是這樣嗎?

簡單的說, 將時間的必然流逝,無法倒流或暫停或回復的特性, 做為看完電影後不能退費的理由, 即便結論是對的, 恐怕也只是推理/推論上的歪打正著.

再延伸一下, 同樣是看同一部電影, 在具有IMAX效果的豪華影廳裡面看, 跟自己租DVD回家看, 跟在電腦上下載下來看, 消費者所需要付出的貨幣面額通常是不一樣的, 當然, 如果再跟自己在家裡地下室的豪華視聽室裡發呆兩個小時相比, 在這些情況裡, 消費者所得到的(跟無法得到的)東西, 消費者所付出的東西, 都不盡相同, 一般人大概會同意, 除了電影內容本身之外, 顯然還有些其它的什麼東西, 造成了這些不同的看電影方式需要付出不同的代價(貨幣), 這裡所指的其它東西是甚麼, 若稍加思索, 不難理出頭緒, 不再贅言.






tjptw wrote:
(恕刪)

2. goole 15分鐘退費機制不被主管認定合於消保法第4條要求.很多人覺得15分鐘太短.(我父親覺得三天都太短了),很多此處之電腦高手都以為每個使用人都可以很快搞懂apps?完全忽視普羅大眾還有很多對電腦知識有限的民眾,他與你我一樣是消費者,他們更相對弱勢.

3. 主管機關要求google提出改善計畫,google拒絕,連一分鐘都沒退讓,因此主管機關援19條要求依法改善.

4. 問題是,很多人漠視google拒絕,連一分鐘都沒退讓的事實,批評為消費者求權益之主管機關,而吝於用同樣嚴厲態度要求google為台灣消費者著想.請問google不認同7天,他可曾提出任何其他方案溝通?為何台灣消費者被國際公司漠視至此,還一堆人出面?

5. 再問一次,為何apple可以遵守台灣法規,無懼損及其開發商權益?google不行(或不願),別跟我說一堆google的技術問題,是他根本沒有機制去保護自己的開發商,才使用15分鐘的濫方法吧.他應該好好面對問題,如何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同時保護他自己的開發商.反之,用違法,與分公司撇清關係,都是不上道的方法.令人可議.

6. 試用版,試用期限是行之有年讓消費者了解軟體產品的好方法,還有很多其他方法,這都是技術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跟七天猶豫期根本不牴觸,只是看廠商們要怎麼從技術上解決,七天猶豫期不必然損及開發商權益,相信APPLE也清楚,他也答應維護台灣消費者的法定權益,反之GOOGLE的做法就太差了.

(恕刪)

如果GOOGLE不能對他的行為負起責任義務,政府也因而無法為保障人民應有權益,那這種公司早早退出台灣好了,開發商也別替他寫程式了,否則一但有法律糾紛,你們沒人可以跟他打官司,跟他斡旋,那要這種EVIL公司留著幹麻?他搞這種手段贏了官司,輸了商譽,這豈是區區一百萬罰款可以彌補的?看起來大公司也不缺傻子


3. 因為Google有向開發者收取一筆費用, 他要對開發者負責, 在沒更好的方案前, 不去變更系統機制, 但因台灣法律關係, 在付費平台上有爭議, 所以先暫停服務.

4. 消費者購買軟體的收益, 30%歸電信商, 70%是軟體商, Google未從Android Market的軟體上賺到消費者一毛錢. 所以消費者有問題要找的對象是軟體商,因為你的交易對象是軟體商, Google只能協助你處理. 所以你有問題要提告,不要搞錯對象喔~

您後面有說 "別跟我說一堆google的技術問題", "那這種公司早早退出台灣好了,開發商也別替他寫程式了,否則一但有法律糾紛,你們沒人可以跟他打官司,跟他斡旋,那要這種EVIL公司留著幹麻?, 之類較為情續性的發言.

從您的發言看來, 可能您對Google本身就有很深的成見, 我猜我前面打的那幾段你也看不進去, 別人跟你解釋為何持跟北市府不同的看法您可能也聽不進去. 這樣不會有討論的空間, 只會淪為吵架.

我個人的立場都是您當然有爭取您的權益的權利, 但這件事只能說有爭議, 會有那麼多跟您不同看法的人發言也很正常.
jk0530 wrote:
這是我對店員的要求,並不表示一定要我自已操作才行啊,如果店員操作讓我看也行的不是嗎?難道這樣不合理嗎?這樣我又享受到了什麼?


一部電影,由店員放給你看跟你自己放來看,有什麼差異?
這樣你了解我要說什麼了吧。
為什麼音樂 CD 禁止在未經授權下於公開場合做播放?
難道一定要"親自使用"才算侵權嗎?
一定要"親自使用"才算有享受到嗎?


jk0530 wrote:
如果照你的意思,那消保法第19條就不應該定出來了,不是嗎?即然訂出來了,那為什麼硬體可以,而同樣性質的工具程式或軟體就不行了呢?這不是雙重標準?


你請去看一下消保法第19條的內容吧,
它並沒有告訴你郵購買賣之後可以有"七天的試用期",
而是告訴你七天內你可以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
而買賣契約一經解除,除非契約另有約定,雙方有義務依照民法259條回復原狀。
而民法259條第3項規定如果你的受給付物是勞務或是物之使用,
則你必須依照使用當時的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這樣你了解整個流程了嗎?
也就是說如果你在這七天內有"使用"到商品,
那麼廠商可以依民法259條向你收取相關的費用。
而很多軟體的使用都是一次性的,
所以你只要使用了廠商是可以要求你以原價賠償的。
所以從來就沒有所謂的雙重標準,
只是很多實體店家沙必斯讓消費者試用而已。
但並不表示試用是消費者應有的權利。
這就是我強調的重點。


jk0530 wrote:
我從來都不認為,讓消費者了解一個商品的性能、使用介面與操作流程,會對開發者造成損失,


因為你不是開發者呀!
所以你當然不認為這樣會有損失,
為什麼要有"專利"這種東西的存在?
我拿到一個商品,研究一下裡面的原理構造,
然後把這些原理構造變成我的東西,
這樣我也不覺得會對開發者造成損失呀。
我東西都還給對方了,為什麼對方還有損失?
問題是你有沒有想過,站在一個開發者的立場,
我的產品之所以能夠賣錢,
就是因為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性能、很好的使用介面、很好的操作流程。
至於他的功能什麼的,有很多類似商品可以取代,
而我的商品價值就是在這些地方,
今天你要享受我的商品所提供的這些價值,
你就要付出相對的報酬,
否則我為什麼要無償提供你這些服務?
一個包包掛上我的名字拿來賣可能是一個價錢,
但是掛上 LV、Gucci、愛瑪仕的名字去賣又是另一個價錢了。
難到同樣大小的包包, LV 就能裝比較多的東西嗎?
包包的用途不就是在裝東西?
那為什麼不同牌子的包包價格卻差那麼多?
了解了嗎?一個商品的價值有時候並不在於它的實際內容。
而是要全面性的去看才能看出它的價值。
一個軟體的價值常常不只是它的功能,
因為具有同樣功能的軟體太多了,
你怎麼跟別的軟體做出差異性?
為什麼 HTC 的手機可以因為 sense 這個介面就把手機的價值提高?
你了解我的意思了嗎?


jk0530 wrote:
或是你認為消費者檢視商品的權力,只限定在商品外觀、包裝或廣告DM,然後買個迷樣的商品。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 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
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你在消費之前本來就有義務對你所消費的商品或服務作一些功課,
不能因為"應知而未知"的原因將消費爭議的責任通通推給店家。
難道你買個食物還能先拿去做個化學分析看看裡面有沒有不符合標示的成分再決定要不要買嗎?
如果你不相信商品的標示,
你可以拒絕購買,甚至報請公家單位來做檢驗,
或是你"購買後"發現內容跟標示不符合,你可以跟廠商求償。
但是你本身在購買前是沒有檢驗權的。
如果你覺得這個商品是謎樣的商品,
而你也不願意承擔這種風險,
當初你就不應該購買。
就像你去買樂透,難道就保證一定中獎嗎?
當然不是,你買樂透的目的就在於可能會中獎,
那你能不能跟政府說我的目的沒有達到,
這個東西不符合我的預期,所以我要退錢?
你在進電影院前就能知道這部電影好不好看嗎?
大家都是依照一些廣告、包裝、其他使用者的分享來得知這個商品適不適合自己,
為什麼有些商品就一定要有"先試用才決定要不要付錢"的特權?
所有商品和服務本來就是你在購買前會有一定的"未知風險",
這個未知風險已經包含在他的價格裡面了。
為什麼大廠的記憶卡比較貴,小廠的比較便宜?
明明兩家生產的記憶卡功能理論上都是一樣的呀,
原因就在於小廠的未知風險比較高不是嗎?
所以你要選擇購買小廠還是大廠之前,
就應該自己先評估你所能接受的未知風險到哪裡,
如果你能接受很高的風險,當然你能用便宜的價格買到商品,
但是相對的風險發生時你就要自己負責。


jk0530 wrote:
你一直強調"使用、享受到",請商家測試商品的功能、介面與操作等等..也是享受?,也不算是檢視?


我說過了,
"測試"本來就不在合理檢視的範圍內,
店家願意幫你測試,那是店家給你的福利,
店家不願意幫你測試,那你可以不要跟那家店買,
有的商品給你測試一下不會怎樣,
那店家就很可能提供你測試,
比如你買燈泡,通常店家都會願意讓你測試。
但是還是老話,這不是你應得的,而是店家給的福利。
但是有些商品特性就是不能測試的,
比如電影、比如服務、比如高單價的食物。
我去年貨大街買年貨可以試吃,吃完可以馬上走人不用付錢,
甚至我抓一把起來帶著邊走邊吃有些店家也不會說什麼。
但是我去鼎泰豐可不可以要求試吃他們的小籠包?
我去王品可不可以要求試吃他們的台塑牛排?
我去哈根達斯可不可以要求試吃他們的冰淇淋?
我去星巴克可不可以要求試喝他們的咖啡?
一樣呀,沒吃過沒喝過我怎麼知道他們賣的東西是不是我想要的,
而且他們還賣那麼貴,難道我沒有"測試"的權利嗎?
難道我就要花大錢買"謎樣的商品"嗎?


jk0530 wrote:
消保法第19條規範的是行為,但其行為的目標物是商品,不是嗎?是我理解錯了還是你呢?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1 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看清楚了嗎?
消保法根本沒有限定你的特種買賣買的是商品還是服務,
重點是只要符合特種買賣的定義就能適用消保法,
而消保法19條賦予消費者的也不是什麼試用的權利,
而是解除買賣契約的權利。
至於買賣契約解除後消費者所應盡的義務除非契約另有約定,還是以民法第259條為準。

民法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看到了嗎?你使用了店家就有權利向你求償的。


jk0530 wrote:
消保法第4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
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
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這是法律訂的,難道還不是我的權力?


何謂必要?
試用是必要的嗎?
那為什麼 7-11 不提供試用,我可不可以因此去告 7-11?
如果不行,代表試用並不是必要的行為,
那自然這條就沒有保障消費者的試用權了。
這樣瞭解了嗎?
所以我不是說了不要把消費者權利無限上綱,
有些服務是店家提供給你的福利,
而不是你的權利。


jk0530 wrote:
但使用權不能退嗎?"使用權"不是商品嗎?如果它不是商品當然不適用消保法了。如果它是商品,那麼它有什麼資格凌駕在法律之上呢?


回去看看我上面一段吧,
使用權可以退呀,
但是你使用了就店家就有權依照民法259條第3項的規定要求你付錢。
除非店家願意讓你無條件試用(契約另有約定),
所以我不是說了這是店家給的福利而不是你的權利。


jk0530 wrote:
買電影票看電影,請認清來,你買的不是電影,你買的是那部電影在某個時段某個地區觀賞的時間,電影演完,你買的時間也用完的,消耗掉了的商品本來就不能退了,如果有問題也只能要求賠償,不是嗎?


是阿,請問你購買軟體是購買軟體的所有權還是有限使用權?
你軟體買回來可以隨意的變造、複製、散發嗎?
不可以!所以你並不是買軟體的所有權。
而是有限使用權,
也就是在有限制的條件下的使用權利。
因此你還沒有購買軟體之前是沒有使用權的。
當然也就沒有"試用"這回事了。
了解??


jk0530 wrote:
換一種說法,當你線上購票後是有權力退票的,此時這也就消保法第19條的保障。


請再去看清楚我前面引用的消保法第19條吧,
如果你能對你購買的商品盡到民法259條規定"回復原狀"的義務,
你當然可以去退。
但是如果你沒辦法盡到"回復原狀"的義務,
店家可以依法向你求償甚至拒絕你的退貨。

民法 第 262 條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
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
變其種類者亦同。

看到了嗎?


jk0530 wrote:
當你選擇了確定購買而進去看時,你的交易行為也從消保法中的郵購買賣轉成了到實體店家買賣,


這是你的認為吧?
買賣行為一旦確定了,性質就不會再改變了。
今天你在網路上買了一個東西回來,
不會因為你事後跑到實體店面去參觀而變成不是郵購買賣。
除非你把網路上買的商品退掉,然後再去實體店面買一樣的東西,
這樣才會變成實體店家買賣。
所以你在網路上買的電影票,
除非你把票拿去退掉然後重新去售票口買新的票,
那才會符合你所說的那樣。
否則還是視為特種買賣,
一樣適用消保法。
就算你進去電影院觀看之後,
你一樣可以在七天內要求解除買賣契約。
但是你要依照民法259條的規定把你看電影的價錢還給電影院。
或者如果你的票已經因為可歸責於你的原因而遺失了或是損毀了,
電影院可以依照民法262條取消你的契約解除權。
所以因果關係要先弄清楚才不會誤解法條的意義。


jk0530 wrote:
我不希望你扭曲或誤解了我的意思。消保法中對消費者權力的保障不也是這個用意嗎?


法條的文字是死的,
就是因為怕有人會誤解或是扭曲原意,
所以法律的訂立必須要格外的小心。
什麼權利應該被保障、什麼權利不應該被保障,
都是很嚴格的。
因為弄不好的話就會變成保障某一方的權利卻侵害了另一方的權利。
所以為甚麼消保法19條只給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的權利?
就是因為企業經營者的權利也必須顧及,
所以不能說商品你拿來用一用之後法律還保障你能無償退費。
這樣企業經營者的權利要怎麼保障?
而且法律也無法做到個別化的規定。
因為法律是適用全體的。
你怎麼想,不代表別人怎麼想,
你試用的目的可能只是作消費與否的判斷,
但是有人可能會用來當作侵權的手段,
所以這部份的法律不會去保障這樣的權利,
因為這樣的權利是很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權利的。
所以法律不能保障這樣的權利。
法律的訂立必須要盡量避免有心人士用來作為傷害他人的武器,
你應該同意這樣的說法吧。
所以法律都只是給個"底標",而不是給個"高標"...
就是這個原因,
有些權利是法律保障給你的,你就可以依法要求享有這樣的權利,
而有些權利並不是依法所保障的,那你可以跟相關當事人另行約定。
所以為甚麼我一直在說"有些是店家給的福利而不是你應有的權利"就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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