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ie87718 wrote:
這使我對apple的...(恕刪)


這就要看後續apple的使用者如何運用這七天鑑賞期了
,以及這後面對軟體開發商的影響層面,贏了面子那裡子呢?
說不定apple此舉讓民眾認為格局大,但換來的是軟體商對
apple的反彈,社會使用者對尊重智慧財產心態各有不同,但
從數位音樂mp3,電子數位內容download氾濫的結果回推,人性
多數是免錢的最好,既想要享受又不想花錢,七天鑑賞期真是
會考驗及反應出部分人對版權的漠視,服務消費者google保留
免費軟體續用,已付費軟體的後續更新,北市府認為有爭議的
部分則停賣來堅持對軟體開發者版權智財的尊重及保護,也避
免陷入北市府認定違法的戰場,私認為google處置得宜.

virtua_human wrote:
葉狀師不要裝死快出來.還有請繼續開罰google,不要龜縮起來..(恕刪)

google 已暫停付費APP , 葉狀師可能有想到此問題 , 無法罰了.

不賣了也是一種改善方式 , 沒有法律可要求一定要賣

只能口頭上說說要再罰 , 嚇唬的

如勉強罰 , 法理上站不住 , 法官不會同意.

上次罰 100萬 時間上是在暫停付費APP 之前.

所以google 說沒解決前 , 暫停付費APP 不會恢復, 葉狀師也沒辦法要求恢復.

google 如不提供付費軟體的後續更新服務, 消費者可以民事求償,

葉狀師 說google 同意提供付費軟體的後續更新服務 .

virtua_human wrote:
App store事件看來
表面上北市府跟消費者贏了...(恕刪)


北市府贏了嗎?

我只看到人家都說不玩了
還要硬塞2週的溝通時間給人家的怪招
終於整個看完討論串了,
發現到整開端是消費者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後開始的,
那麼整件事件是消費者買到不合用的程式,
而又無法退費才開始的,
如果當初消費者不要提出此問題,
是不是就不會有後續的問題發生了,
怎麼到最後是台北政府和google的問題,
大家討論的重點應該是為什麼當初有消費者會提出問題,
台北政府的消保官也是因為有消費者申訴才介入的,
你是消費者,我是消費者,
好的消費者也是消費者,
不好的消費者也是消費者,
我不能代表所有的消費者,
您也不能代表所有的消費者,
大家都在反對台北政府做法不對時,
是不是等於也是在反對消費者提出申訴,
也等於這是一場消費者與消費者的戰爭。

個人一點小小的見解提出討論,
有錯請用力指正,謝謝。
何時這是個七天鑑賞的國家? 適用於所有軟硬體產品?

sycee2008 wrote:
為何要配合笨蛋演戲?你如果有和聰明的人共事過,應該知道他們多只愛專注於有用的事情,對於和笨蛋套招這種把戲,多數聰明人覺得根本就是浪費時間...(恕刪)


也許您覺得台北市政府是笨蛋,但是很多人覺得不是啊,這件事情明顯的是有平衡點可以協商的,這時候由 Google 主動來做這件事情不是很好嗎? 還代表 Google 有他的高度哩?

聰明人想不想配合笨蛋演戲我是不知道啦,但是這麼嚴肅的國家法令問題,我認為 Google 有在用心處理,只是腦袋沒有轉一下,所以才說 Google 顯得 EQ 低嘍

ps. 還是有很多自以為聰明的人以為旁人都是笨蛋吧,但我想 Google 不是的

firewind2000 wrote:
北市府贏了嗎?我只看...(恕刪)


以下引用網路新聞:
但遭市府重罰一百萬元的Google,昨仍堅持原有「十五分鐘」鑑賞期的立場,在未與台灣法律達成共識前,仍將持續停止台灣Android Market付費應用程式的服務。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昨表示,縱然如此,市府仍將再給予二周時間研議,暫不開罰。


Google都把付費軟體下架了,請問新聞內容最後四個字"暫不開罰"是什麼意思?
不賣不行,強迫姑娘上轎?
黃蓮莫亞 wrote:
終於整個看完討論串了,
發現到整開端是消費者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後開始的,
那麼整件事件是消費者買到不合用的程式,
而又無法退費才開始的,...(恕刪)

當初人家告的是Apple...
DiorHomme wrote:
買軟體跟買硬體是一樣..所以軟體只要可以經由一定程序檢視商品是否可用,是可以主張不受七天鑑賞期規定。
(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384)
Google本身有提供15分鐘退款機制,許多程式也有試用版可用,
台北市政府這樣搞,其實反而完全罔顧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保護法設立的意義,不是消費者是老大這種無限上綱的民粹,而是要創造一個買賣雙贏的安全消費環境。

葉狀師,故意忽視「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方可認為其交易非屬郵購買賣。」這一項。Google的律師也就是基於這一點而對台北市政府提出異議。.(恕刪)

許多程式也有試用版可用,不夠
要全部 APP 有試用版可用,才符合消保法規定
試用版可幫助行銷 APP,提高購買意願 , 好的 APP 可以大賣
消費者、軟體開發商和 Google 三贏的局面。
Google 只要在消費者下單買 APP 之前, 提供試用版.

「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方可認為其交易非屬郵購買賣。」

可以符合消保法規定 ,為何不做 ?

要用停賣 APP 搞鬥爭


hairsky wrote:
七日鑑賞紛爭 Goo...(恕刪)


不知道臺北市政府為什麼這麼囂張?

臺北市政府:Android Market退費機制不合法。限期改善。
Google:停止付費軟體販賣。
臺北市政府:X的,你一定要賣,而且要可以退費。不然我就罰你錢。
Google: ....

============================
如果以上大家看不懂,那換個物品來看臺北市政府有多囂張

臺北市政府:法拉利的前保桿無法安裝車牌,限期改善。
法拉利:那我就不賣了。
臺北市政府:X的,你一定要賣,而且要可以裝車牌,不然我就罰你錢。
法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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